5·15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

醫院方面醫院方表示,關於這些冷凍胚胎的處置,李俊夫婦生前已簽署協定,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 李華表示,這些冷凍胚胎就是兒子、兒媳生命的延續,不管多少年,他們都願意保存下去。 法官表示,這些冷凍受精胚胎具有發展成為生命的可能,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所以不能成為繼承標的。

事件背景

南京市民李華(化名)夫婦兒子、兒媳遇車禍雙亡,生前沒有生育,但曾在南京市鼓樓醫院(以下簡稱“鼓樓醫院”)做過試管嬰兒,並留下了4枚冷凍胚胎,這也成了和親家心中的唯一希望。兩對失獨老人都想拿到冷凍胚胎,延續“香火”(現代快報2013年10月21日曾報導)。在糾紛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李華把親家告了,並追加拒絕交出胚胎的醫院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將冷凍胚胎的繼承和處置權判給自己。

事件進展

2014年5月15日,全國首例試管嬰兒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在宜興法院開庭審理。
冷凍胚胎的繼承
被告席上李華的親家母哽咽著表示說,家裡就這么一個獨生女兒,女兒、女婿出車禍去世後,他們生前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成了老兩口最大的希望,希望自己家能獲得這份特殊的遺產。
處置冷凍胚胎
如果李俊夫婦沒有發生意外,胚胎就能植入李俊妻子的體內,孕育出生命。庭審結束後,鼓樓醫院的醫生表示,冷凍胚胎保存幾十年應該是可行的,目前他們醫院最長的已經保存了10年左右 。
在打官司之前,雙方老人都通過各種途徑聯繫醫院,想討要這些冷凍胚胎,並曾流露出找人代孕的想法,甚至還曾表露過想讓胚胎的祖母或外祖母實施代孕的意願。由於代孕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醫院表示不可能把冷凍受精胚胎給原告,幫助其實施代孕。
醫院方面
醫院方表示,關於這些冷凍胚胎的處置,李俊夫婦生前已簽署協定,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而胚胎被取出後,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能是代孕,但該行為又是違法的,而且原被告雙方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所以這些冷凍胚胎不應由原告所有和處置。
當事人方面
對此,旁聽席上四位老人的親屬在休庭時表示,對於老人們在獲得冷凍胚胎後作何用途,醫院不應杞人憂天,如果是用來做代孕等違法的事,自會有法律嚴懲。
李華表示,這些冷凍胚胎就是兒子、兒媳生命的延續,不管多少年,他們都願意保存下去。如果今後法律在代孕問題上有所鬆綁,這些冷凍胚胎就是他們真正的希望了。

後繼處理

法院駁回訴求李家考慮抗訴
2014年5月5日下午,無錫宜興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冷凍胚胎不屬於遺產範疇,對於原告提出的應由其監管處置冷凍胚胎的訴求,不予支持。聽到這個判決,李華表示考慮抗訴。
法官表示,這些冷凍受精胚胎具有發展成為生命的可能,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所以不能成為繼承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等。李俊夫婦均已身亡,生育目的無法實現,所以他們對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
鼓樓醫院的醫生表示,李俊夫婦的冷凍胚胎早已“欠費”,但考慮到此事的特殊性,院方還將繼續保存,即使要銷毀,也會事先徵詢對方的意見。如果對方老人有長期保存這些冷凍胚胎的願望,他們願提供幫助。

法律規定

對於原被告雙方都要求獲取李俊(李華之子,化名)夫婦的冷凍胚胎,鼓樓醫院代理律師表示,關於冷凍胚胎的屬性,一直有主體說(把胚胎看做法律上的人)、客體說(把胚胎看做不同權利的客體)以及中介說,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胚胎”,從根本上否定了冷凍胚胎的財產屬性,因此,本案中冷凍胚胎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原告李家的代理律師表示,在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作為物。”而在梁惠星教授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也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因此,李俊夫婦的冷凍胚胎,應該作為遺產被李華夫婦繼承。
對此,醫院方律師表示,對方所舉的例子,都只對精子或卵子的屬性等進行了規定,而受精胚胎並不是同一回事,所以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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