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2014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財庫〔2013〕222號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規範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程式,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制定了《2014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現予以公布,請照此執行。
附屬檔案:2014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
財政部
2013年12月26日
發行規則
2014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為規範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程式,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稱記賬式國債,是指財政部通過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可流通國債。本規則所稱關鍵期限國債是指首次發行期限為1、3、5、7、10年期的記賬式國債。
第二條 記賬式國債發行招標通過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進行。招標系統包括中心端和客戶端。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客戶端遠程投標。
第三條 競爭性招標。
(一)屬於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期限範圍的記賬式國債競爭性招標時間為招標日上午10:35至11:35,其餘期限記賬式國債競爭性招標時間為招標日上午9:30至10:30。
(二)競爭性招標方式包括單一價格、多重價格和單一價格與多重價格結合的混合式(以下簡稱混合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或價格。
10年期(不含)以上記賬式國債採用單一價格招標方式。標的為利率時,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各中標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中標機構)均按面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最低中標價格為當次國債發行價格,各中標機構均按發行價格承銷。
1年期(不含)以下記賬式國債採用多重價格招標方式。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當次國債發行價格,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
1-10年期(含)採用混合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低於或等於票面利率的中標標位,按面值承銷;高於票面利率的中標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當次國債發行價格,高於或等於發行價格的中標標位,按發行價格承銷;低於發行價格的中標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
(三)投標限定。
投標標位變動幅度。利率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為0.01%。價格招標時,91天、182天、273天國債標位變動幅度為0.002元、0.004元、0.007元;3年、5年、7年、10年期國債標位變動幅度為0.025元、0.05元、0.06元、0.08元。
投標標位差。每一國債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投標標位差不得大於當次財政部記賬式國債發行通知(以下簡稱當次發行通知)中規定的投標標位差。
投標剔除。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中標剔除。標的為利率時,高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標的為價格時,低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
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為0.2億元,最高投標限額為30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
最高投標限額。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不可追加的記賬式國債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次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30%,可追加的記賬式國債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次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25%。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1年期(不含)以上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次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10%,1年期(含)以下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次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20%。上述比例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4舍5入。
(四)中標原則。
按照低利率或高價格優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或將全部有效標位募完為止。
最高中標利率標位或最低中標價格標位上的投標額大於剩餘招標額,以國債承銷團成員在該標位投標額為權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億元,尾數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四條 追加投標。
(一)對於關鍵期限國債,競爭性招標結束後20分鐘內,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有權通過投標追加承銷當期國債。
(二)追加投標為數量投標,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按照競爭性招標確定的票面利率或發行價格承銷。
(三)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追加承銷額上限為該成員當次國債競爭性中標額的25%,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銷額應為0.1億元的整數倍。
第五條 國債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承銷義務。以下比例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4舍5入。
(一)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最低投標為當次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4%;乙類為1%。
(二)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最低承銷額(含追加承銷部分)為當次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1%;乙類為0.2%。
第六條 債權登記、託管。
(一)債權託管機構選擇。不可追加投標的國債在競爭性招標結束後15分鐘內、可以追加投標的國債在追加投標結束後15分鐘內,各中標機構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託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託管。逾時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託管。
(二)券種註冊和承銷額度註冊。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據招標結果辦理券種註冊,根據各中標機構選擇的債券託管數據為各中標機構辦理承銷額度註冊。
(三)債權確立。財政部收到發行款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確立債權。具體按以下方式處理:
債權登記日,國債登記公司辦理總債權登記、為認購人辦理債權託管,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為認購人辦理分託管部分的債權登記和託管。債權登記日為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次一個工作日。
財政部收到發行款後債權債務關係確立。財政部如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機構應繳發行款,將不遲於債權登記日下午三點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財政部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託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不遲於當日下午四點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後者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財政部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於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財政部根據發行款收到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下午三點未收到財政部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債權登記日下午四點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託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託管手續。
第七條 應急投標和應急債權託管。
招標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將內容齊全的“記賬式國債發行應急投標書”(以下簡稱應急投標書)或“記賬式國債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以下簡稱應急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託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或債權託管。
(一)國債承銷團成員如需進行應急投標或應急債權託管,應及時通過招標室電話向財政部國債招標人員報告。
(二)應急投標、應急債權託管時間分別以國債登記公司收到應急投標書、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準。競爭性應急投標、追加應急投標、債權託管應急申請的截止時間分別為當次國債競爭性投標、追加投標和債權託管截止時間。
(三)應急投標書或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後,申請應急的國債承銷團成員將無法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債權託管。應急投標書或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前,該國債承銷團成員仍可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債權託管。
(四)如國債承銷團成員既通過招標系統投標(債權託管),又進行應急投標(應急債權託管),或進行多次應急投標(應急債權託管),以最後一次有效投標(債權託管申請)為準;如國債承銷團成員應急投標(應急債權託管)內容與通過招標系統投標(債權託管)的內容一致,不做應急處理。
(五)除財政部通知延長應急投標時間外,晚於投標截止時間的應急投標為無效投標。
(六)國債登記公司確認競爭性招標時間內其負責維護的招標系統或通訊主幹線運行出現問題時,財政部將通過中債發行業務簡訊平台和電子信箱,通知經報備的國債承銷團成員常規聯繫人、投標操作人,延長競爭性招標應急投標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後半小時。通知內容為“[國債招標室通知] 2014年X月X日記賬式國債競爭性招標應急投標時間延長半小時”。
第八條 分銷。記賬式國債分銷,是指招標結束後至繳款日(含繳款日),中標機構轉讓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國債債權額度的行為。
(一)關鍵期限國債分銷方式為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試點商業銀行櫃檯銷售。非關鍵期限國債分銷方式為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
(二)分銷對象為在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在國債登記公司、試點商業銀行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
(三)國債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
(四)非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國債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五)國債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分銷價格。
第九條 上市安排。
(一)關鍵期限國債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含試點商業銀行櫃檯)、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非關鍵期限國債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不含試點商業銀行櫃檯)、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二)交易方式為現券買賣和回購,其中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為現券買賣。
(三)上市後,各期國債可在各交易場所間相互轉託管。
(四)通過試點商業銀行櫃檯購買的國債,可以在債權託管銀行質押貸款,具體辦法由各試點商業銀行制訂。
第十條 財政部委託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試點商業銀行辦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償還本金等事宜。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或者規定的內容與當次發行通知不一致的,以當次發行通知為準。
(二)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附:1.記賬式國債發行應急投標書(略)
2.記賬式國債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