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進行有序管理。考風考紀實行考區(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主任負責制,試(答)卷(含相關表卡和未啟用的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安全保密按保密要求實行存放點本級高招辦主任負責制,錄取工作實行高校負責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試題(含副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工作,並做好試卷印製等工作;
3.匯總並公布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畫,指導考生查詢、了解高校招生章程;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與綜合素質評價材料、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高招辦)是省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省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本地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區招生的實際需要出發,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添置必須的設備。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各設區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同級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並根據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有效應急方案;
3.負責本考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的規範化(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輸、保管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負責組織本考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外語聽力模擬訓練、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願填報等工作;
5.按規定要求採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採集的完整與準確;
6.負責本考區考試過程試(答)卷保密員、考場監考員、巡視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調、培訓、考核工作;
7.根據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髮放和保管等工作;
8.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宣傳、諮詢及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並處理考生及民眾的來信來訪。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校還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辦公室的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頒布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
3.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規定製訂並在本校網站上及以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實事求是地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根據教育部、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和時間安排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根據省招委會工作安排,做好體育、藝術專業省級統考和本校參加命題、閱卷教師的考核、選派工作,並完成好評卷、巡視、遺留問題的協調處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報 名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法規;
2. 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報考簡章及省招委會、省高招辦、省監察部門頒布實施的其他有關招生考試管理規定;
3.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4.身體健康。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符合報考少年班條件者或省招委會、省教育廳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考試,下同)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條 高校招生實行網上報名。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上網進行報名。網上報名完成後,除經省教育廳、省高招辦書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含單考生、保送生等)均須在本人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報考確認點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 現場確認時,考生須提交本人有效戶口證明、身份證以及規定的其他證件或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考生應認真核對報考確認點列印的本人報名表內的所有信息,確認無誤後親自簽名以示負責,同時簽訂誠信高考承諾書。
第十一條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戶口新遷入我省的考生,必須同時具有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且已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習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在我省報考,現場確認時,需同時提供相關有效證明原件。
第十二條 在我省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省公安廳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在居住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並確認。
第十三條 各級高招辦要落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責任制,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各報考確認點必須本著方便考生,防止差錯的原則,在醒目處張貼報考簡章、現場確認程式、須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確保報名信息的準確無誤。
各級高招辦和有關中學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考生報名須按規定繳交報名考試的有關費用。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十五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應屆高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十六條 省高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我省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資料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確保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七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有關部門要向考生報名所在地的高招辦及時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考核材料由高招辦負責歸入該考生報考資料中。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六章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九條 所有考生均須參加體檢。體檢工作由考生報考確認地的縣(市、區)高招辦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體檢工作實施意見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衛生廳、省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聯合制訂並頒布實施。
第二十條 由省教育廳和省衛生廳指定的省級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各地按正常程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第二十一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考 試

第二十二條 2010年高校招生全國統考科目時間安排:
第二十三條 2010年福建省全國統考實行省教育廳向社會公布的與高中新一輪課改相應的高考改革方案。
報考文史類以及報考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的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報考理工類以及報考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的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試卷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均為300分。考生總分為各單科卷面成績之和。考生須在答題卡上規範作答。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目考試試題包括聽力考試部分,聽力考試部分卷面分值為30分。
第二十五條 擬報考外語專業或對外語有特殊要求的專業(由省高招辦在招生計畫公布時予以註明)的考生,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高招辦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制,各設區市高招辦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外語口試工作全省統一定於6月23日開始。考生須於6月9日至6月11日向當地高招辦提出參加外語口試申請,獲得批准後按各地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外語口試。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情況須在規定地點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經省招委會批准。
各地要根據本地各類考生報考的總量,儘早做好標準化考點的建設。各地招生委員會、教育局要高度重視考場網上巡視系統的建設及維護,當地政府要提供經費等方面支持,確保各考點考場網上監控設備按時正常投入使用。要督促考點所在中學按規定做好外語聽力設備的添置、調試和保養等考前準備工作,確保播音設備運轉正常。具備條件或考務管理相對薄弱,以及考試違規事件多發的考區,所有考點要配置防範無線電信號干擾考試正常進行的相關設備;同時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妥善處理好各類偶發事件。
各地要切實建立並啟動由招生考試機構、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組成的“聯合巡查”機制,密切注意當地的考試社會環境,充分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及時防範和打擊利用無線通訊設備等高科技的作弊行為,以及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作弊行為。
對有關考場的設定、布置與管理,新增考點的核准驗收與上報審批,監考員及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調、分工、培訓與考核,試(答)卷運輸、保管全過程的安全與保密,考試全過程的監考與管理,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違反考試規定行為的處理等,均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考生必須於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 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暫未辦理身份證或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帶照片的且在照片上加蓋壓角公章的戶籍證明,下同)親自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准考證》,不得委託他人代領。領取《准考證》時必須辦理簽領手續,並在本人《准考證》正面考生簽名欄處簽上自己的姓名(注意字型大小應符合正常書寫,防止太小),並於6月6日前結合熟悉考場、接受考前的考風考紀教育和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考生憑《准考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必須按時參加考試,遵守考生守則及其他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進場考試時還必須在“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籤名。
第二十八條 考試前接到省高招辦書面通知,確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單考生等),免於參加全國統考。
第二十九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教育廳受權組織命制的高職單獨招生考試、外語口試及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受權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有關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切實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同時要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全全保密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並在第一時間直報省高招辦值班室;省高招辦接報後須立即同時報告省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
第三十一條 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工作實行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的制度。有關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全國統考的全部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作為評卷點的高校要加強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和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制定的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加強評卷管理,確保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評卷點高校做好本地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條 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質疑,可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高招辦申請複查分數。

第八章 招生來源計畫

第三十三條 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組織本校招生工作。省高招辦必須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畫,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畫及其說明,並負責匯總後及時、規範、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畫信息。招生計畫公布後,未經計畫主管部門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違反國家招生規定所招收的學生,國家一律不承認其學籍。
第三十四條 部分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定書,並嚴格履行定向協定。定向生培養費用由定向就業單位負責。嚴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應面向全省招生。
除按計畫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畫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統一考試錄取招生計畫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省高招辦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省高招辦公布的計畫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第九章 考生志願的填報

第三十五條 考生填報志願安排在高考成績通知考生本人和各類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布之後進行,具體時間(包括本科各批次徵求志願時間)由省高招辦另行發布。
第三十六條 志願(包括徵求志願)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登錄省高招辦指定的網站填報志願,逾期不予補報。考生在志願填報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和省高招辦公布的志願填報有關注意事項,主動向當地高招辦工作人員諮詢有關招生事宜後,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考生務必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志願信息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志願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十章 錄 取

第三十七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領導下,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管理模式,由省高招辦負責組織高校分批次進行。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分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並向社會公布。錄取工作於7月上旬開始。
對各批次錄取過程生源不足尚有剩餘計畫的院校、專業,省高招辦將及時組織考生填報徵求志願予以補充投檔。
第三十八條 文史類和理工類除本科提前批、專科提前批外的各批次(含徵求志願)均實行平行志願投檔。
未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方式的批次,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自主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方式的批次,經過生源情況預測和投檔比例的協調後,部屬及其他省外高校原則上按執行計畫的105%投檔;省屬高校原則上均按執行計畫的100%投檔。省高招辦應向社會公布平行志願投檔規則,並根據高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
第三十九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有關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另文發布。
第四十條 高校和省高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高招辦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完成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為高校招生做好服務工作。考生可通過省高招辦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四十一條 錄取期間,省高招辦和高校應加強聯絡與溝通,確保相互通訊聯絡和網路的通暢,及時做好平行志願模擬投檔(即高校生源分布統計)、投檔比例的最後確定、特殊類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長生等)的預先錄取,以及網路數據的安全防範工作。
第四十二條 高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高校應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辦高校招生章程和廣告)必須經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校須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廳、有關部門須於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經核准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還應及時將招生章程中與考生填報志願和錄取直接相關的主要內容,以及與省高招辦錄取基地工作聯繫方式等以書面材料形式報送省高招辦備案,並做好招生宣傳和接受考生諮詢服務工作。
高校必須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新生錄取。
第四十三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式,按時報送調檔比例,按時完成下載考生電子檔案、閱檔、審錄、退檔、上載考生電子檔案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高招辦應及時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高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高校要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和志願的關係,認真負責地對待各志願(包括平行志願及徵求志願)的考生。
第四十五條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主動予以妥善安排並錄取在合適的專業學習,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六條 定向就業招生採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的辦法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可採取補充徵集志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徵求志願錄取後,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確實不足的高校,省高招辦可線上下20分以內從高分到低分投檔(不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模式的批次按先第一志願,後參考志願的順序),由學校擇優錄取。民辦高職高專學校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適當繼續降分,但最低不得超過線下50分。
第四十八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經省高招辦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高招辦核准後形成相應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同時為錄取在本科層次民辦學校和獨立學院的考生,製作《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錄取考生名冊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儘快寄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經省高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後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由考生本人到所屬縣(市、區)高招辦簽字領取,在入學報到時上交有關高校。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徵兵入伍規定辦理;被省外高校錄取的考生,入學時由考生根據自己的意願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已錄取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第四十九條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後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檔,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15日之內傳報省高招辦。省高招辦根據高校所傳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及時在錄取考生資料庫中予以註銷,並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資料庫”,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條 經福建省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省高招辦按每生35元的標準向招生學校收取計算機網上錄取費。
第五十一條 由於網路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高招辦和有關高校通過協商予以積極、妥善的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招生部門和高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考生的來信來訪。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第十一章 適用於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顧政策

第五十三條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照顧: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五十四條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第五十五條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福州市晉安區的北峰山區(日溪鄉、宦溪鎮)、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隆教鄉,永安市青水鄉,上杭縣官莊鄉、廬豐鄉,寧化縣治平鄉的畲族考生;晉江市陳埭鎮、惠安縣百崎鄉的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點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海島(無橋樑、海堤與大陸相連)的少數民族考生;
6.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含金門、馬祖)籍考生(並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第五十六條 高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工作安排在徵求志願時進行,如線上生源不足,可按以下分數照顧:本科預科班不低於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專科預科班不低於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於本、專科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五十七條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品德方面確有突出事跡者,由各設區市招生委員會在6月底前鑑別、審核後附詳細事跡材料上報省招委會研究確定是否給予照顧錄取。

第十二章 僅適用於在閩高校的照顧政策

第五十八條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設區市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省賽區一等獎者。?
第五十九條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福建省省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
2.全國和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
第六十條 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平行志願填報在閩高校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草業科學、林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蠶學、蜂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村區域發展、森林資源保護與遊憩等本科專業,以及園藝、園藝技術、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林業技術、森林資源保護、動物防疫與檢疫、畜牧獸醫、獸醫、經濟動物養殖等專科專業的考生,在該校平行志願投檔錄取(不含徵求志願投檔錄取)時,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
本科提前批、專科提前批第一志願第一專業填報在閩高校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草業科學、林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蠶學、蜂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村區域發展、森林資源保護與遊憩等本科專業,以及園藝、園藝技術、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林業技術、森林資源保護、動物防疫與檢疫、畜牧獸醫、獸醫、經濟動物養殖等專科專業的考生,在該校錄取第一輪投檔時,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
第六十一條 符合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規定享受加分照顧的考生(限報考高校招生全國統考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5月20日之前)填寫《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上交當地高招辦匯總,逾期不受理。考生若一人同時享受多項加分照顧的,投檔時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照顧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項照顧加分政策後,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選擇性加分)。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享受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單必須由省高招辦和考生所屬設區市、縣(市、區)高招辦、中學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未的考生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第六十二條 投檔錄取時,凡按照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享受的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於在閩高校。在“平行志願”投檔時,該項目加分不作為固定加分進入排序,只是在檢索考生平行志願時,才作為相關志願欄目的加分處理。

第十三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六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高招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高招辦負責公布本省有關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畫,以及須向社會公布的其他信息;公示本省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設區市、縣(市、區)高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第六十四條 省高招辦、設區市高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六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高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複查

第六十六條 被高校錄取的新生,憑本人准考證和身份證,於8月10日開始(正常上班時間內)到報名確認所在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核對由省高招辦提供的錄取考生名單後,簽名領取經密封、加蓋當地高招辦公章的本人紙質報考材料(被本科層次民辦學校和獨立學院錄取的考生還須領取《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時及時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有關部門。考生應妥善保管好報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種原因未到校報到的,應於當年12月底前將報考材料原封不動交回原報名確認所在地高招辦統一保管。有關縣(市、區)高招辦要及時給予辦理報考材料接收手續。考生的黨、團組織關係和在職人員的幹部人事檔案,按原單位的規定辦理接轉手續。?
第六十七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後,要組織對新生報考材料進行覆核,並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

第十五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省教育廳或經省教育廳授權的省高招辦或高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省高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高招辦須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九條 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高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第七十條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及省招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第七十三條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招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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