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前身為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改為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2010年考試時間通常為9月第二個周末。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內容包括:理論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分數核查。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考試用書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8年修訂版 全三卷)作 者: 法律出版社 組編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4-1 字 數: 版 次: 1 頁 數: 全3冊 印刷時間: 開 本: 16開 印 次: 紙 張: I S B N : 9787503683435 包 裝: 平裝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
法理學
第一章 法的本體
第一節 法的概念
第二節 法的價值
第三節 法的要素
第四節 法的淵源
第五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第六節 法的效力
第七節 法律關係
第八節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一節 立法
第二節 法的實施
第三節 法適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解釋
第三章 法的演進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發展
第三節 法的傳統
第四節 法的現代化
第五節 法治理論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四章 法與社會
第一節 法與社會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法與經濟
第三節 法與政治
第四節 法與道德
第五節 法與宗教
第六節 法與人權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第二節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第三節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第一節 羅馬法
第二節 英美法系
第三節 大陸法系
憲法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
第五節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典的結構
第六節 憲法規範
第七節 憲法效力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節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三節 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節 選舉制度
第三節 國家結構形式
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七節 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第一節 憲法實施概述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解釋
第四節 憲法實施的保障
經濟法
第一章 競爭法
第一節 反壟斷法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消費者法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節 產品質量法
第三章 銀行業法
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章 證券法
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證券上市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六節 證券機構
第七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財稅法
第一節 稅法
第二節 審計法
第六章 勞動法
第一節 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 勞動契約法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
第四節 勞動爭議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第一節 土地管理法
第二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章 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環境責任和環境糾紛
國際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二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二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
第二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第三節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第三章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一節 領土
第二節 海洋法
第三節 國際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第四節 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 國際人權法
第五章 外交關係法與領事關係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外交關係法
第三節 領事關係法
第六章 條約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第七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一節 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第二節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八章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 戰爭犯罪
國際私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範圍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三節 國家和國際組織
第四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衝突、衝突規範和準據法
第一節 法律衝突
第二節 衝突規範
第三節 準據法
第四章 適用衝突規範的制度
第一節 識別
第二節 反致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節 法律規避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節 物權
第三節 債權
第四節 商事關係
第五節 婚姻與家庭
第六節 繼承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 國際民事訴訟
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
第一節 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
第二節 區際司法協助
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 匯付與托收
第二節 信用證
第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一節 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技術轉讓與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
第一節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徵
第三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審判制度
第一節 審判制度概述
第二節 審判機關
第三節 法官
第四節 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審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檢察制度
第一節 檢察制度概述
第二節 檢察機關
第三節 檢察官
第四節 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檢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律師制度
第一節 律師制度概述
第二節 律師執業
第三節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四節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證制度
第一節 公證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
第三節 公證程式
第四節 公證效力
第六章 法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法官職業責任
第七章 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檢察官職業責任
第八章 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第三節 律師職業責任
第九章 公證員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一節 公證員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公證職業責任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卷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卷
報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依據修改後的《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應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經法務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三家分別制定的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條件的原則意見審核確定,適用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第三,2008年首次允許在校的大三學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報名時需出具學校蓋章的有效在校生證明.相關證明格式到中國普法網上下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報名須知
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法務部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並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後,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
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列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報名表下載:請登入:中國普法網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採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6.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明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等證明。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異地工作、學習(進修)的,在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
歷年司法考試通過率
據悉,2007年全國5.8萬多人通過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通過率為22.39%,比上年增長7個百分點。自2002年以來,全國共組織實施了6次國家司法考試,19萬多人通過,通過率為13.8%。在堅持高起點的同時,為滿足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基層地區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大政策傾斜力度,對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欠發達地區制定了相應的照顧、傾斜政策:放寬報名學歷條件、降低通過分數以及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等。
法務部數據顯示,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總計為1115個縣級行政區劃,比2006年增加了180個。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而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合格分數線為320分,西藏自治區的合格分數線放寬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應試的民族考生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為方便少數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除漢文外,增加使用哈薩克文、維吾爾文、朝鮮文、蒙古文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2006年全國有2247人選擇少數民族文字試卷。
司法考試報考相關問題問答
問:報名要求什麼條件?專科生可以報名嗎?
答:08年的司法考試,在學歷上仍然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今年法務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問:學歷證書有什麼要求?我是中央黨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嗎?
答:報名人員須出示符合要求的畢業證書;參加高等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經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自學考試單科(全部科目)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學生證明報名,但考試通過申領資格證書時,必須持正式的畢業證書。
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證書包括:具有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學歷證書;自學考試畢業證書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經教育部批准實施網路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路)教育畢業證書;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納入國家招生計畫並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學歷,不得報名。黨校畢業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屬於國家教育序列承認的學歷不具備報名條件。
問:我是非法律本科,報名對我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程度有要求嗎?
答:08年對非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報名時請查看具體要求。
問:我已經在2005年通過司考並取得了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現在已經續本畢業想拿A證,請問我還能報名嗎?
答:能。已經通過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證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考司法考試。你已經取得了本科學歷,可以再報名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
問:可以代報名嗎?我現在在外地學習,可以在當地報名嗎?
答: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在其工作或學習的異地報名。異地報名須提交當地一年期以上的暫住證及有關單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學習證明原件。(北京安通學校司法考試培訓中心可以免費為學員代辦考務。)
其中,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可以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但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不在非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不得在放寬地區報名參加考試。
問:我已經考了全部的成績,現在還沒有論文答辯!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按照法務部規定,必須是全部的成績合格,當然包括論文成績。
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
司法考試性質對命題的決定作用。了解司考,是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試的性質是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試的規律,這對於考生十分重要。與高等教育考試偏重於原理測試不同,司法考試偏重實用性、套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檢測考生對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司法考試不重視原理,司法考試是以法學原理為內涵,以實例套用為表現的技能考試,其規律最終決定於其性質,司考性質對司法考試命題的決定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司考性質決定了考試的內容、方法和題型。
就考試內容而言,司考側重於具有操作、套用價值的內容。
就考試方法而言,司法考試主要是案例分析。因為對於司法職業來說,正如醫生面對病例一樣,主要面對的、甚至是唯一面對的就是案例分析,無論何種題型,都是以案例作為題乾,然後據此設定問題。
在題型方面,主要以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的形式出現。
2、司考性質決定了命題側重司法解釋的規律。
司法考試命題對司法解釋是“情有獨鍾”,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式法司法解釋都占了主要的分量。箇中的原因是,國家立法往往過於原則抽象,而司法解釋多是針對實踐中的問題而作出,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質決定了司考命題的“恆定與輪迴”規律。司考由律考脫胎而來,其模式已較為成熟。就命題規律而言,有人歸納為:
大者恆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等幾部實務性較強的部門法始終處於主角的地位;
小者恆小,即法理、憲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等部門法始終處於配角地位;
重者恆重,即實用性、操作性強的知識點從來就是龍頭,且重複率很高;
輕者恆輕,即一些部門法中的許多知識點是基本不考或鮮有涉及的。
上述歸納反映出的命題的恆定性或重複性,正是司考本質的表現或折射。
4、司考性質決定了司考命題“變數”的規律。把握規律是為了達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規律也有靜動之分。靜的規律給我們以恆定與重複,而動的規律則給我們昭示著變數的軌跡。司法考試命題以重複性為主態,但同時也存在著變數,新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往往是命題的“新亮點”。
國家司法考試歷年合格分數線及通過率
年份 合格分數線 放寬地區分數線 通過率2003 240 - 10.18%
2004 360 335 11.22%
2005 360 330 14.39%
2006 360 325 15.00%
2007 360 320 22.39%
2008 360 315 27.00%
2009 360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