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國內淵源
①立法。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中國唐代的《永徽律》(見國際私法)。在西方國家,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國家把它制定為單行法,如1975年民主德國《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係以及國際經濟契約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把它分散規定在一些個別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到繁的趨勢。例如,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包含68條,1979年發表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草案》則含有196個條文。
②習慣法。主要由判例構成。特別是英美法系國際私法判例與日俱增。即使在歐洲大陸法系,判例構成的習慣法也占有頗為重要的地位。例如法國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個相當完整的國際私法體系。
國際淵源
條約
包括有關國際私法的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又稱公約,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1980年第14屆會議即已制訂公約28個。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於1928年在哈瓦那締結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個條文,是一部非常完備的國際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國家還在1940年締結了關於國際私法的蒙得維的亞公約。比、荷、盧三國於1951年也締有統一國際私法的條約。至於含有國際私法規定的雙邊條約為數更多。
實質淵源
有關國際私法的學說。在中古時代國際私法處於萌芽狀態時,學說對於國際私法的發展就具有重要影響。即使在現代,由於國際私法尚在較低的發展階段,有些規則尚未定型,學說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見國際私法學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