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日本軍事概況
日本軍隊稱自衛隊,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美國扶植下重建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日本經濟實力的迅速增強,日本軍隊建設得到長足發展,在“質重於量”和“海空優先”的建軍方針指導下,自衛隊已發展成為一支裝備精良、訓練有素、作戰能力較強的武裝力量。日本1945年戰敗投降後,軍隊被解散,軍事機構被撤消。1950年韓戰爆發後,美國基於其自身需要,指令日本重新發展軍事力量。同年,日本組建“警察預備隊”,後改稱保全隊,1952年成立“海上警備隊”,1954年新建航空自衛隊,7月頒布《防衛廳設定法》和《自衛隊法》,將保全隊、海上警備隊分別改稱為陸上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將陸、海、空三軍正式定名為自衛隊,並成立了防衛廳和參謀長聯席會議,健全了統帥指揮機構。
自衛隊的最高統帥是首相,最高軍事決策機構是內閣會議。“安全保障會議”是內閣在軍事上的最高審議機構,由首相、外務大臣、財務大臣、內閣官房長官、國家公安委員長、防衛廳長官等內閣主要成員組成,負責審議國防方針、建軍計畫及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等。防衛廳相當於國防部,長官為內閣成員。參謀長聯席會議由主席和陸、海、空軍參謀長組成,負責擬定和調整三軍作戰、訓練和後勤計畫,蒐集研究軍事情報,在實施兩個軍種以上的聯合作戰、演習時,實施統一指揮。現任防衛廳長官石破茂(Ishiba shigeru),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石川亨(Ishikawa toru)。
日本防衛的基本政策是:在和平憲法下,實行專守防衛;堅持日美安保體制;確保文官統治;遵守非核三原則;有節制地增強防衛力量;堅持質量建軍原則,使之能獨立應付有限的小規模戰爭。
自衛隊實行志願兵役制。陸上自衛隊服役期限為2-3年,海、空自衛隊為3年。一般根據本人希望,可延長服役1次(2年)。截止2002年3月,日軍編制兵力28.3萬人,其中軍人約25.9萬人,文職2.4萬人,實有兵員24萬餘人。其中陸上自衛隊約14.8萬人,編為5個方面隊,轄13個師和2個混成旅、1個空降旅,裝備坦克約1050輛,裝甲車約680輛,各種火炮約6080門;海上自衛隊約4.4萬人,由擔負機動作戰的聯合艦隊和負責近海警備的5個地方隊組成,裝備各型艦艇142艘,37萬餘噸,飛機207架;航空自衛隊約有4.5萬人,主要作戰部隊為航空總隊,轄3個航空方面隊和1個航空混成團,裝備各型飛機468餘架,其中作戰飛機366架。此外還擁有各式飛彈30種(以上裝備數字截至2001年3月)。自衛隊另有預備役軍人53000餘人;防衛廳機關和直屬機構編制7000餘人。2000年,駐日美軍總兵力約40200人。
2003年度軍費預算約48000億日元,約占當年預算總額817891億日元的6%。
九十年代以來,日本多次向海外派兵。1991年4月派遣自衛隊赴海灣參加多國部隊的掃雷活動。1992年6月,日國會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合作法》,簡稱“PKO法”,從法律上確定自衛隊可出國執行聯合國主持的國際維和行動。1992年以來,日先後向高棉、莫三比克、中東等國家和地區派出軍人參與維和活動。2001年11月30日,日國會通過《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修正案》,解除了迄今對自衛隊參加聯合國維和主體行動的限制。2002年3月2日,派出690名陸上自衛隊員參加東帝汶維和行動。
“9·11”事件後,日本國會於2001年10月29日通過《反恐特別措施法》,並相應修改《自衛隊法》和《海上保全廳法》。日自衛隊艦船於2001年12月初抵達印度洋,對美反恐戰爭實施後勤支援。2002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推出“有事法制”相關法案,並加快其立法進程,旨在從法律上確立國家的應戰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