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
1962年1月19日—22日,周恩來修改《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報告》稿。20日,對報告的“基本經驗教訓”部分所列12條提出書面《補充意見》:“要闡明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和實事求是,多快和好省數量和質量,需要和可能之間的相互聯繫和相互制約關係”。對社會主義經濟提出“高速度和按比例地發展”的問題時,要說明是“在基本上保證吃、穿、用的基礎上的建設高速度,也就是把消費和積累放在適當的比例關係上,才有可能和持久。否則就難以維持簡單再生產,更談不上擴大再生產”。“統一的國家計畫是由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企業和事業計畫構成的”。“國家體制問題”就是“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統一的國家計畫和發揮地方積極性問題”。“一切要經過試驗,因地制宜,是建設工作中的重要方法。應該有健全的規章制度,經濟工作應該越做越細。”關於人民公社所有制問題,應“把所有制的改變要根據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民覺悟程度來決定的意思補寫進去”。除了對每條在內容上和文字上提出修改意見外,周恩來還建議增加四條經驗教訓,即:“一、文化、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要與經濟建設相適應,不能過快。二、勤儉建國,勤儉辦一切事業,增產節約。三、精兵簡政。四、加強黨對經濟建設的領導。”這些補充意見,基本上被吸收到後來定稿的書面報告中。同日,在修改報告時還建議增寫以下內容:“應該說中國農業生產在目前條件下每年遞增5%就是大躍進了,1959年8月26日周恩來同志在人大常委會議上所說的農業每年要增加10至20%才算大躍進是不可能的、是錯誤的。”並剖析了錯誤產生的根源。22日,在修改報告中的“關於集中統一”部分時,提出將國家下放給地方具體安排自己所需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百分比,由原稿的15至20%,改為“10至15%”。對已經下放給地方的重點工業企業的處理問題,將原稿中“必須在1962年第1季度收回”一句,改為“在1962年內通盤安排,逐步收回”。(《周恩來年譜》,中央文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