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1月17日

1952年11月17日,綏遠省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土地改革已完成的地區,為切實保障各階層人民的土地房產所有權,不論是新分的,還是原有的,一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 1952年11月17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加強國家工作中的集中性迎接大規模經濟建設》。 社論指出,從1953年開始我國進入大規模的有計畫的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必須調整國家的機構與任務,以加強國家工作的集中性,這是政權工作的一次巨大的建設性的改進。

大事記

1952年11月17日,綏遠省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土地改革已完成的地區,為切實保障各階層人民的土地房產所有權,不論是新分的,還是原有的,一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這是土地改革最後一項重要工作,要求與土地改革複查工作同時完成。

1952年11月17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加強國家工作中的集中性迎接大規模經濟建設》。社論指出,從1953年開始我國進入大規模的有計畫的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必須調整國家的機構與任務,以加強國家工作的集中性,這是政權工作的一次巨大的建設性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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