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4月14日


1933年4月14日,江蘇高等法院在南京江寧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陳獨秀案。
主持審判的是胡善稱,推事為張秉慈、林哲民。律師界著名律師章士釗、吳之屏、彭望鄴、蔣豪士、劉祖望等免費義務為陳獨秀、彭述之等人辯護。上午9時30分,法庭開庭,有百餘人旁聽。檢察官朱雋在起訴書中稱陳獨秀原為中共總書記,1927年因執行職務不力,被排除總書記職務後,便側重於托洛茨基派,與“幹部派”意見不合,又被開除出黨。於是陳獨秀糾集一些被中共開除黨籍者,在上海組織共產黨左派反對派團體,宣傳共產主義,攻擊國民政府,主張第三次革命。陳獨秀的活動雖未達到暴動的地步,但是以“危害民國”為目的,應負刑事責任。起訴書同時對彭述之等人進行了指控。
陳獨秀承認他是因意見不合而被開除出中共的。同時又把要打倒國民政府的理由歸結為三條:(1)現在國民黨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無發言權,即使黨員恐亦無發言權,不合民主政治原則;(2)中國人已窮至極點,軍閥官僚只知集中金錢,存放於帝國主義銀行,人民則困苦到無飯吃,此為高麗亡國時的現象;(3)全國人民主張抗日,政府則步步退讓。十九路軍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濟。
15日,第二次開庭。審判長問及托洛茨基派的最終目的是否為推翻國民黨,陳獨秀毫不猶豫地加以肯定。
20日,第三次開庭。檢察官朱雋對起訴書作補充說明:陳獨秀、彭述之等人只是被共產黨內的另一派開除,並非完全脫離共產黨,從法律角度說,他們都主張無產階級專政和打倒國民政府,是一樣的目的,都是共產黨。檢察官要求法庭按危害民國的罪行對陳獨秀等人判刑。陳對檢查官所謂“危害民國罪”提出抗辯。
4月26日,江蘇高等法院公布了對陳獨秀一案的判決:陳獨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5年。同案的其他6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至5年。陳等當庭表示裁判不公,大為咆哮,聲明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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