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Warsaw --Oxford Rules 1932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契約而制定的。這一規則對於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華沙—牛津規則》在總則中說明,這一規則供交易雙方自願採用,凡明示採用《華沙—牛津規則》者,契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均應援引本規則的規定辦理。經雙方當事人明示協定,可以對本規則的任何一條進行變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規則與契約發生矛盾,應以契約為準。凡契約中沒有規定的事項,應按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1932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s 1932)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契約而制定的。這一規則對於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1932華沙—牛津規則》在總則中說明,這一規則供交易雙方自願採用,凡明示採用《華沙—牛津規則》者,契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均應援引本規則的規定辦理。經雙方當事人明示協定,可以對本規則的任何一條進行變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規則與契約發生矛盾,應以契約為準。凡契約中沒有規定的事項,應按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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