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7月5日


1921年7月5日,蘇俄人民委員會頒布《關於出租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所屬企業的程式》的法令,把國家暫時無力經營而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輕工企業(一般為中小企業)祖惜給本國合作社組織或個人經營,企業按規定必須每年向蘇維埃政府繳納一定租金,開始時是以實物支付,後來80%改用貨幣支付,承租人中75%的是原來的業主、業主合伙人和舊企業的管理人員。
至1923年,蘇俄總計出租中小企業7500多個,擁有工人13萬人。租借企業絕大多數是食品加工企業和皮革廠。其產值在全國總產值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對於活躍市嘗繁榮經濟、滿足人民生活需要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大工業的發展,租借制在30年代初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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