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家長須將 8歲~14歲的兒童送入所在市鎮的公立學校上學,每年上學時間不得少於 12周,其中須有 6周為連續上學;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以 20元以下罰款;學校委員會有義務調查各市鎮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每年向市鎮提出報告。至 1900年, 除南方各州外,其他各州均已通過類似立法。但各州所規定的年齡、學年及執法的嚴格程度不一。
1852年強迫就讀法亦稱“麻薩諸塞州 1852 年義務教育法”(Massachusetts Compulsory School Law of 1852)。美國第一個由州制定並得以貫徹的普及義務教育法。19 世紀中葉,隨著公立學校運動的發展,開始出現強迫入學的觀念,麻薩諸塞州率先制定法律,1852 年 5 月經州長批准後實行。
規定家長須將 8歲~14歲的兒童送入所在市鎮的公立學校上學,每年上學時間不得少於 12周,其中須有 6周為連續上學;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以 20元以下罰款;學校委員會有義務調查各市鎮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每年向市鎮提出報告。至 1900年, 除南方各州外,其他各州均已通過類似立法。但各州所規定的年齡、學年及執法的嚴格程度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