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1211滅火器主要適用於撲救易燃、可燃液體、氣體、金屬及帶電設備的初起火災;撲救精密儀器、儀表、貴重的物資、珍貴文物、圖書檔案等初起火災;撲救飛機、船舶、車輛、油庫、賓館等場所固體物質的表面初起火災。
MY和MYT型MY手提式1211滅火器和MYT推車式1211滅火器
1、規格 按充裝滅火劑量可分為0.5公斤、1公斤、2公斤、3公斤、4公斤、6公斤、25公斤七種型號規格。
2、使用方法 使用時,首先撥掉安全銷,然後握緊壓把進行噴射。
但應注意,滅火時要保持直立位置,不可水平或顛倒使用,噴嘴應對準火焰根部,由近及遠,快速向前平推進掃射;要防止回火復燃,零星小火則可採用點射。如遇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時,可使1211滅火劑的射流由上而下向容器的內側壁噴射。如果撲救固體物質表面火災,應將噴嘴對準燃燒最猛烈處,左右噴射。
3、維護保養
a、應存放在通風、乾燥、取用方便的地方,儲存處的環境溫度 為10℃~45℃。
b、不得存放在採暖或加熱設備附近和陽光強烈照射的場所,以免變質失效。
c、每隔半年檢查一次滅火器上的壓力,壓力表指針指示在紅色區域內,應立即補充滅火劑和氮氣。
d、每隔五年或再次裝滅火劑前,應進行相當於設計壓力1.5倍的水壓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報廢規定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1211滅火器報廢的評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手提式1211滅火器和推車式1211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
規範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4351--1997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8109--87 推車式滅火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12137-89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維護檢查 maintenance inspection
維護檢查是用簡單的目視方法進行的檢查,是對滅火器是否能繼續使用所作的最基本的檢查。
3.2 維修檢查 servicing inspection
維修檢查是指再充裝前的檢查和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查,是判斷滅火器是否能繼續再安全有效地使用所作的檢查。
檢查項目
4.1 檢查項目
4.1.1 維護檢查項目包括:
外部結構和配件檢查;
筒體外部腐蝕程度檢查;
標誌檢查和泄漏檢查。
4.1.2 維修檢查項目包括:
外部及內部結構和配件檢查;
筒體外部及內部腐蝕程度檢查;
筒體和閥門的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檢查。
4.2 檢查周期
4.2.1 維護檢查周期 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4.2.2 維修檢查周期 維修檢查周期應按下列情況確定:
a) 滅火器被開啟或使用後、或按標誌上的生產日期算起滿5年而未使用者,應送到合法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檢查;
b) 已經過維修的滅火器,以後應每隔二年再次送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檢查;
c) 當滅火器被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提前送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檢查:保險裝置已被破壞;壓力指示器指示在紅區,或壓力指示器指示在綠區但滅火器的重量有明顯的減輕;壓力指示器已損壞;筒體有磕傷、劃傷、嚴重腐蝕或其它零部件有嚴重損傷時;經維修後的標誌上無維修日期。
報廢評定
5.1 維護檢查的報廢評定 滅火器在維護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a、 筒體外表塗層脫落或鏽蝕面積大於或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b)、無壓力指示器;
c)、筒體有可見的變形;
d)、器頭有可見的裂紋;
e)、使用說明標誌模糊不清或殘缺;
f)、底座破裂、磨損、腐蝕而失去作用;
g)、滅火器的提壓把以及閥門等金屬件嚴重腐蝕;
h、 無生產日期;
i、無生產許可證或無認證或認可標誌;
j、 非金屬材料器頭;
k、 按標誌上的生產日期算起,已超過10年;
l、 由非合法的維修單位維修的滅火器;
m、 當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時。
5.2 維修檢查的報廢評定 滅火器在維修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a、 存在5.1條所列的缺陷情況之一的滅火器;
b、 閥門不能開啟;
c、 無卸壓結構;
d、手提式1211滅火器的筒體和器頭的水壓試驗結果不符合GB4351-1997中5.10.1.1條的要求,或推車式1211滅火器的筒體和器頭的水壓試驗結果不符合GB8109-87中3.7.3條的要求;
e、 按GB12137-89的要求進行氣密性試驗時,在試驗壓力等於滅火器的最大工作壓力(PMS)下,筒體或閥門出現泄漏;
f、 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部表面有鏽蝕的凹坑;
g、 筒體外部磕傷、劃傷、凹坑和線腐蝕或面腐蝕的深度大於或等於設計壁厚的10%(測量方法見附錄A)。
報廢后的處置
判為報廢的滅火器應送合法的回收單位進行處理。殘存的1211滅火劑應予回收。
報廢的滅火器的筒體應由回收單位負責銷毀。銷毀的方式為壓扁、打孔或鋸切。
使用範圍
適用於:
1、甲烷、乙烷、丙烷、煤氣、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的火災;
2、液態烴類、醇、醛、酮、醚、苯類等甲乙丙類液體的火災;
3、紙張、木材、織物的初起火災,塑膠、橡膠等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
4、變壓器、發電機、電動機、變配電設備等的電氣火災。
滅火器英文簡寫名稱:BCF滅火器
滅火級別:1A,10B,C,D,E
環境危害
消防行業廣泛使用的哈龍滅火劑是損耗臭氧的物質,是破壞臭氧層的主要元兇之一。人們用哈龍滅火器救火或訓練時,哈龍氣體就自然排放到大氣中。哈龍含有氯和溴,在大氣中受到太陽光輻射後,分解出氯、溴的自由基,這些化學活性基團與臭氧結合奪去臭氧分子中的一個氧原子,引發一個破壞性鏈式反應,使臭氧層遭到破壞,從而降低臭氧濃度,產生臭氧空洞。哈龍在大氣中的存活壽命長達數十年,它在平流層中對臭氧層的破壞作用將持續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因此哈龍對臭氧層的破壞作用是巨大的,所以國家在2001年8月1日下發《 關於進一步加強哈龍替代品及其替代技術管理的通知》,按照《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我國於2005年停止生產哈龍1211滅火劑,2010年停止生產哈龍1301滅火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