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女子蒙冤坐牢5年申請國家賠償事件

11·13女子蒙冤坐牢5年申請國家賠償事件

2014年11月13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兩起因證據不足、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2014年11月17日,曾被指控投毒殺人,五年中兩獲死緩,又被改判無罪的陳琴琴,向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總額84萬餘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事件經過

投毒命案

陳琴琴指認當初引發鄰里矛盾的耕地 陳琴琴指認當初引發鄰里矛盾的耕地

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的烏拉特前旗,到甘肅定西市通渭縣榜羅鎮張川村,兩地相距1100公里,須穿越寧夏全區,開車十幾小時才能到達。歸家之路如此艱辛,但近一年多,這段從婆家到娘家的往返,林芳萍跑了不下三趟。前兩次是2014年4月再審二審開庭和9月再審二審宣判,這一次則是專程送母親陳琴琴去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

“母親剛獲釋時,身體虛弱得不能自理,我只能先把她接到內蒙古調理。按賠償標準,母親5年‘自由’的代價是30多萬,加上支出和精神損害賠償,我們提出84萬餘元的索賠額。”林芳萍說 。

事情源於2009年9月1日晚上 。

陳琴琴家院牆外兩米,是鄰居毛家的一塊耕地。這天兩家的女主人因為陳家馬駒踩踏了毛家地里的胡麻苗而發生爭執。“以前就為此事鬧過,害我後來都不敢養雞。這次又說馬駒踩了苗,我們就吵嚷起來。”陳琴琴向北青報記者描述。官方的記錄是,兩人當時發生了拉扯廝打 。

2009年9月2日晚上7點半鐘,毛某巧12歲的養女曉霖(化名)在放學到家後不久身亡。偵查機關認定,她死於毒鼠強中毒 。

突然招供

陳琴琴的丈夫林永清回憶,那陣,常有通渭縣刑警隊的人進村。三星期後,兩個刑警把陳琴琴帶走配合調查。“陳琴琴走時還沒吃午飯,穿得也很單薄 ”。

當晚,林永清尋到榜羅鎮派出所。“刑警隊副隊長讓我做我女人‘工作’。他說‘案情重大,人家上面說不行哩。現在是她承認也得承認,不承認也得承認’!”林永清說 。

林永清記得,當時陳琴琴回答,“我沒幹這事(指殺人),沒啥可承認的”。當夜,林永清回到家中,陳琴琴被連夜轉送到通渭縣公安局。“十多天后,有訊息說俺女人‘招’了”,說是事發傍晚她看到放學回家的鄰居家曉霖,想起頭晚與其養母的廝打,一時不忿,決定對曉霖報復 。

案卷顯示,此後公安機關認定陳琴琴將毒鼠強倒入做好的湯菜里,將一枚雞蛋捏碎放入,招呼曉霖吃掉摻有毒藥的湯菜和饃,之後將包鼠藥的紙和使用的一次性筷子丟進灶火,又用沙土搓擦用過的碗,並將沙土倒在牆外 ……

林永清告訴北青報記者,他得知公安部門的這一認定後馬上懵了。“不久前還矢口否認的女人,怎么突然改了口風? ”

當庭翻供

正在蘭州打工的林芳萍隨後聘請了律師。律師在去臨洮縣看守所會見後,帶回的口信是:“人家說是我乾的,就是我乾的 。”

“我媽是個敢作敢當的人,真是她乾的,她肯定會確確實實承認,絕不會這種含糊著說。”林芳萍說 。

林芳萍記得,2010年春節過後,律師再次捎過話來,“你媽說了,不是她乾的,是連續一周不給飯吃,打得實在受不了,加上從隴西換到臨洮看守所後,同監的女犯受指令哄騙她,再不招三天后會槍斃”,她嚇壞了,才按照別人的“指教”做了供述 。

這年10月26日,陳琴琴涉嫌故意殺人案,由定西中院借用臨洮法院一審開庭。陳琴琴當庭翻供,稱“不知自己為何會站在這裡,只知自己沒幹這起傷天害理的事” 。

“當時法官打斷她,讓控方宣讀她的‘認罪’口供”。旁聽的林芳萍說,“母親登時瘋了一樣,邊比劃邊哭訴如何被打得‘頭暈耳鳴’,如何‘六、七天不給飯吃’,如何被哄騙‘不招三天后槍打你’……”“我媽一邊說一邊號啕大哭,當時連審判長都制止不住了 。”

林芳萍回憶,當辯護人提出,陳琴琴的有罪供述源於刑訊逼供應予排除時,審判長曾反問:“你認罪時沒打你吧?打你時你不承認,不打你時你為何承認?既然認罪供述不是被打得出,不算刑訊逼供證據,應予採信 。”

2010年11月,陳琴琴一審被判死緩。陳在得知判決結果後,情緒十分低落,但她仍托律師帶出了一句話,“千萬別讓他們放棄我!不然我就冤死了 ”。

維持原判

一年多後,甘肅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這紙裁定,讓林芳萍一家重拾希望。他們四處尋覓,找尋新的證據 。

不懈努力之後,他們拿到了陳琴琴轉入臨洮看守所時的體檢證明(據她透露,從通渭轉入隴西時傷情更嚴重,頭部和胳膊都是淤黑,但該記錄控方始終不給)。隨後,他們請求檢察院介入調查 。

不久,法院通知家人去看陳琴琴的“認罪”視頻。林芳萍發現,這段30分鐘的“認罪錄像”,總時長記錄為3個小時,且電腦屬性顯示為2010年,而非“認罪”的2009年。最重要的,是圖像模糊、音質不清 。

“作為一個能用的證據,起碼要有頭有尾。”林芳萍父女表達了對這份有罪供述唯一證據的意見 。

然而,他們始料未及,再審一審開庭時,定西市中院對檢方播放的這段訊問錄像予以認定。審判長以“三段論”的設問,推導出結論。“這錄像是你本人吧?”“這時候辦案人員沒打你吧?”“既然是你本人,這會兒又沒打你,你承認有罪的供述當然不予排除 。”

辯護人拿出臨洮看守所體檢記錄,“陳琴琴右大臂有12x20cm、額部有7x5cm、後背部有2x2cm的紅腫”,證明警方存在刑訊逼供。警方則出具了一紙陳琴琴“撞桌自殘”的《情況說明》,法庭不但予以採信,還準許控方拒絕警員出庭質證的請求 。

“我們費盡心思,找出這么多‘應予排除’的證據,他們一句‘不予採納’就打發了。這讓我產生了不祥的念頭。”林芳萍說 。

果然,2012年7月,陳琴琴再審一審,給出了“維持原判”的結果 。

三年抗爭,換來兩次死緩。林芳萍坦言,在接到判決書的剎那,她產生了“以死相拼”的念頭。但她很快理智下來:“只要法律還能有一條路讓我走下去,我就不會採取極端的做法。”她一邊日夜兼程打雙份工掙錢抗訴,一邊將求助的目光投向京城律師 。

庭前會議

三年間,兩任律師帶出的最多口信,就是“求家人別放棄我”。到了再審二審辯護人、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婁秋琴這裡,也不例外:“每次會見,陳琴琴除哭訴‘沒幹’外,就是比劃哪裡被打,再就是請家人幫她打官司” 。

為避免高院再次發回重審,接手後的婁秋琴“規劃”了讓省高院直接開審的“路徑”。她知道,只有讓高院開庭查清事實,才有可能直接改判。她向高院遞交了詳盡的辯護詞,闡明認定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強調了開庭審理的理由。遞交的時間是2012年11月23日,這一天,距新刑訴法實施尚有一月 。

事後,婁秋琴告訴北青報記者,當時她“規劃”了讓省高院直接開審的“路徑”。“我知道只有讓高院開庭查清事實,才有可能直接改判” 。

2013年3月31日,甘肅省高院召開了庭前會議。控辯審三方圍繞陳琴琴的有罪供述是否應予排除,展開“角力” 。

婁秋琴回憶,當時檢方拿出了上次庭審播放的錄像。她則提出該錄像根本不具備證據資格。結合陳琴琴一直以來的供述,及轉至臨洮縣看守所後做的健康檢查,證明其有罪供述源於刑訊逼供,應予排除 。

針對辯方這一說法,檢方又拿出偵查機關的《辦案說明》,證明該傷因自傷所致。婁秋琴提出,辦案說明在時隔一年後做出,程式上違法,陳琴琴稱根本沒撞過桌邊,額頭和大臂傷都是偵查人員毆打所致。警方也沒能解釋其後背紅腫如何造成 。

婁秋琴認為,這次庭前會議的召開,讓所謂有罪供述在合議庭成員心中的分量大打折扣。“如果沒有新刑訴法關於庭前會議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後來的結果可能就不會這么順利。”婁秋琴說 。

改判無罪

2014年4月2日,陳琴琴案再審二審,由甘肅省高院直接開庭。婁秋琴結合屍檢報告,提出了諸多質疑:陳供述中的投毒湯菜中,有“捏碎的雞蛋”和“半個饅頭”,為何在屍檢胃容物中只有“菜葉”?為何在陳自述的藏毒地點“雜物房”的“桌縫處”,未檢測到毒鼠強成分?為何在曉霖吃飯的陳家,現場勘驗提取不到其足跡或毛髮痕跡 ?……

本科專攻刑事偵查的婁秋琴律師曾在實地調查中還發現,陳琴琴所說的那種老鼠藥根本無法塞進其所稱的桌縫裡。結合證人證言,她又發現,曉霖還沒走到陳琴琴家就去地里幹活了,回來至少是晚上7點半以後。“她回家時是上坡,需要比下坡用時延長一倍,而此時被害人早已回到家中。主審法官也到實地調查過,我的這些觀點後來在法庭上都被認可了 。”

2014年9月30日,陳琴琴被甘肅省高院再審二審改判無罪,曾經的“投毒殺人”犯當庭釋放。在被警方以配合“調查”為名從家中帶離1830天后,她回到了位於通渭縣榜羅鎮張川村的家。這一刻是2014年“十一”當晚,各戶人家正燒炊做飯。

事件影響

從2009年9月30日被刑拘,到2014年9月30日無罪獲釋,整整5年的牢獄磨難,讓52歲的陳琴琴遠比實際年齡蒼老 。

“出獄到現在,她的低壓沒有下過100,高壓總在200左右,全身關節痛也經常發作。”林芳萍說 。

北青報記者調查得知,陳琴琴的虛弱,除了精神受屈、肉體受虐外,還與她持續5年的“苛責待己”有關。除了監所內沒啥油水的飯菜,陳不許自己多花一分錢。探訪過陳琴琴的律師,從看守那兒得到過相同訊息:陳琴琴從不亂花一分錢。這進一步加重了她的營養匱乏 。

“家裡常托人帶錢去,想讓她能像別人那樣,買些速食麵、火腿腸、豆奶粉補充營養……但她總想省下每分錢用來打官司。”林芳萍說 。

在女兒林芳萍眼中,獲釋後的陳琴琴並未如釋重負,而是整天唉聲嘆氣。“我媽平時說的最多的,就是‘你們為我打官司拉下的饑荒,我身體好些可以打工還,可是死去的老人,我拿什麼換回哪?”原來在陳琴琴被認定為殺人嫌犯後,與她一起生活的公婆為這事鬱鬱寡歡,一年內相繼離世。

林芳萍告訴北青報記者,每到夜晚,陳琴琴一旁的親人都會被她在夢魘中的哀號驚醒:“別打我,我真的沒有乾!”“你們一定要相信我,我沒幹!”林永清說,每天清晨五點,他都會看見老伴乾坐著發愣,問她怎么了,說是在看守所里“習慣了” 。

受害人說

對於這次國家賠償申請,林芳萍認為“這不僅僅是錢的事情,更是對母親冤獄的一種說法”。她告訴北青報記者,就在法庭宣判母親無罪之前,兩次判決死緩的定西中院法官曾召集她前往“協商”,傳達了三點“要求”,其一就是陳琴琴被釋放,只是檢方沒獲得其殺人證據,屬“疑罪從無”判定 。

“我當時就表態:如果這樣,我寧願先不領人,配合你們查清事實,直到抓住真兇為止。我們只接受‘無罪’判決……”林芳萍說 。

在長達五年的奔走抗訴中,林芳萍說自己從當初的“法盲”、“門外漢”,已經“蛻變”成粗通法律之人:“我曾從書上獲知,對按疑罪從無原則、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的案件,是否應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中有完全相反的做法 。”

“如因‘疑罪從無’不予賠償,這對我們明顯不公。真兇沒有找到,不是我媽的錯,而是公安的問題,即使曉霖是自殺,也沒理由不賠我們。查不清真相不是我媽的問題,我只認判決書上‘無罪’二字。”林芳萍說 。

律師婁秋琴也認為,這個案件歷經五年,從兩次判處死緩,到最終改判為無罪,並不像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那樣,是因為“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而是因檢方舉證的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且形成閉合證據鏈的證明要求,是根據我國刑法“疑罪從無”精神而做出的無罪判決 。

“因此,雖然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無罪的判決,但他們仍會向家屬傳達一種信號,就是這個案件並非是絕對的無罪案件。”她告訴北青報記者,對因證據不足而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應否予以國家賠償,在國家賠償法修訂前的實務操作中存在爭議。按1994年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款的字義理解,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案件,並不必然表明客觀上沒有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或者逮捕也不必然就是錯誤的。是否應予賠償,還應依法確認。但到了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後,這樣的障礙就不存在了,明確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對於是否因證據不足,不再進行區別對待 。

婁秋琴強調,有人認為因證據不足被決定不起訴或宣告無罪的公民,因為存在被重新起訴和判刑的可能性,所以不能享受純粹無罪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國家賠償的權利,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和邏輯,這些人的頭上永遠會懸掛著一把“達摩克利斯劍”,他們的合法權利將長期或者終身得不到保障,這嚴重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也違反了《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和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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