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年
己酉年(雞年);
遼鹹雍五年;
北宋熙寧二年;
西夏天賜禮盛國慶元年;
越南天貺寶象二年,神武元年;
日本治歷五年,延久元年
本年年表
熙寧置義倉
熙寧二年(1069)正月,知同州 (今陝西大荔)、知齊州(今山東濟南)王廣淵、知唐州 (今河南唐河)高賦等地方官向宋神宗建議恢復義倉制度,並總結設定義倉的經驗,作為長期推行的準則。知陳留縣(今河南開封南)蘇涓也上書謂陳留縣離京師開封距離最近,建議將義倉法在京師試點推行,第一等戶每年納粟或麥二石、第二等戶一石、第三等戶五斗、第四等戶一斗五升、第五等戶一斗,所納糧食儲存於里社,每一社倉委派專人負責,村社由耆長負責農戶納糧工作,縣官登記每年裡社糧食的具體數量,收成好的年景可以根據義倉糧食的多寡收納,收成不佳的年景則根據義倉糧食的多少賑濟當地百姓。如果義倉糧食儲存時間長則可以借貸給老百姓,或新陳相易,以避免糧食的損壞。蘇涓還具體陳述了義倉制的可行性與一些可能出現的弊端。宋神宗接受了上述地方官的意見,決定恢復義倉法。元豐元年(1078),提舉開封府諸縣鎮公事蔡承禧上書宋神宗,認為開封府各地義倉制初具規模,可以逐漸推廣到全國。同年六月,宋神宗下令在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等路按照開封府的經驗設定義倉,其後又將義倉法推廣到川峽四路。
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二年(1069)二月,宋神宗命令知樞密院事陳昇之與參知政事王安石檢索三司衙門的有關資料,其中有值得實施的條文可以詳細報告宋神宗,並新增設一個機構--同制置三司條例司。王安石建議任用呂惠卿為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宋神宗採納了他的意見。同月,大名府(今河北大名)留守推官蘇轍也被任命為條例司檢詳文字。在此之前,蘇轍曾上書朝廷,認為理財並非過分追求錢財而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而是廢除那些蠹耗錢財的現象而已,而耗費大量錢財者是冗兵、冗費、冗官。陳昇之、王安石又建議宋神宗:要興利除弊,必須集思廣益,因而宋神宗下詔各地官僚將理財的利弊上報朝廷,朝廷還鼓勵一些平民到條例司陳述理財之道。王安石還認為條例司應以用人為當務之急,然後才談得上理財。其後,陳昇之升為宰相,樞密副使韓絳繼任同制置三司條例司。熙寧三年(1070)五月,文彥博等人建議廢除條例司機構,於是制置三司條例司被廢除,其權力暫歸中書。
熙寧頒布均輸法
宋朝京城開封完全依靠江南、荊湖等六路上供錢物供給。熙寧二年(1069)七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書宋神宗,認為目前國家財政危機異常嚴重,而有關官員卻拘泥於舊有之法,京師的需要和六路上供情況互不通氣。況且各路上供每年都有固定的數額,豐收之年,各地很容易向京師上供財物,但卻不敢多徵收交納朝廷,荒年時卻不能不滿足京師的需求。因而六路上供的地區往往花大力氣、高價錢輸送到京師的財物,京師卻以半價出售出去,因為京師不需要這類物資。因而造成富商大賈囤積居奇、操縱物價的嚴重現象。因此,制置三司條例司建議:增設發運使一職,總計六路賦稅收入情況,並詳細了解六路各地區財貨的有無,多寡而互相協調,凡是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當然,發運使還必須了解京師倉庫儲存物品情況,從而向各地征取所需物資,以防止商人囤積居奇。宋神宗任命薛向為發運使,撥出內庫錢五百萬貫、米三百萬石給發運使,作為實施均輸法的費用。宋頒布青苗法
制置三司條例司官員多次上書朝廷,認為有不少臣僚以為常平倉、廣惠倉制度並無實際效果,往往徒有虛名。熙寧二年(1069)九月,王安石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今浙江寧波南)任官時實施的借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後計算利息以償還的經驗,並參照李參在陝西地區推行青苗錢的例子,在河北路轉運使王廣廉的建議和請求下,改革常平倉制度,實施青苗法。青苗法條文最初由呂惠卿起草,其後王安石又委派張端、蘇轍等人加以審查,同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將青苗法頒布到全國。其主要內容包括:其一,改變常平倉糧價高的時候適當減價出售常平倉糧食、糧價低時由官府適當加價購買糧食的辦法,將常平倉、廣惠倉現存的一千五百萬貫石財物交給各地轉運司換成現錢,將這些錢普遍借貸給當地城鄉居民,其二,常平倉、廣惠倉原來隸屬於諸路提點刑獄司,改革後的貸款事宜仍然由諸路提點刑獄司管理。不過,因為需要兌換成現錢,因而朝廷命令各路轉運司一同辦理貸款業務。這筆款項不得移作他用。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進行試點借貸,然後再推行到全國各地。為了有效地實施青苗法,各路設常平官專門負責其事,全國共設四十一員常平官,各州設定常平案,由通判等官員負責轉運出納事宜,各縣則由縣令、佐直接監督耆、戶長管理借貸,其三,青苗法借貸的具體辦法大概仿照李參陝西青苗錢辦法。先由常平官核算出前十年中豐收時期的糧食價格,作為本年預借青苗錢的折合標準,不得偏高,也不得偏低,然後由民戶自願借貸。凡是借貸青苗錢者,一律按照預定價格將所借貸糧食折合成現款支付;歸還時,可以繳納現錢,也可以按時價折合成糧食,但不得虧蝕官本。青苗錢的借貸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為“秋料”,借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遇有災荒,則於下次收成之日歸還,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之徒外,其他城鄉居民均可借貸,但優先借貸給鄉村人戶,如青苗錢有餘,再借貸給坊廓人戶,為了防備借貸戶逃亡或因其它原因而導致的官府蝕本的事件發生,民戶每五戶或十戶結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戶出任甲頭,而縣令等官僚在農戶借貸時親自與耆長、戶長一起檢查驗證,按農戶家產的多寡進行借貸,以防止遊手好閒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發生。客戶也可以借貸青苗錢,但必須與主戶合保,並視主戶家產時多少而借貸。青苗錢一般按戶等的高低進行借貸,客戶和主戶中的第五等戶不得超過一點五貫,第四等戶不得超過三貫,第三等戶不得超過六貫,第二等戶不得超過十貫,第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各地青苗支借之後尚有剩餘,由縣令斟酌按二等以上人戶的多少在規定數額外增加一些。青苗錢在歸還之時,還要原額之外交納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夏秋分別納還。
熙寧頒布《農田利害條約》
熙寧二年(1069)十一月,宋政府頒布《農田利害條約》即農田水利法。其主要內容是:無論是官員還是一般者百姓,只要熟悉農業耕作技術或興修水利工程技術均可向各級政府陳述自己的意見,經過各級官員商定或"按視"清楚,如果確實對農業生產有利,即將這些人的意見由州縣官府實施,其中較大的工程由地方官奏請朝廷決定,等到工程完畢,按所修水利工程功利的大小予以條陳意見者一定的獎勵,興利極大者由官府量材錄用,各州縣將所轄區域內的荒田以及需要浚修或可以興建的水利工程(如陂塘、堰埭等)作出詳細的調查,繪製成圖,同時說明如何進行修建的具體方案,呈報上級官僚政府,其中一州一縣不能處理的問題,也可以陳述己見,聽候朝廷處理;各項工程的興建均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因而農田水利法又制定了相應的辦法以便於水利工程的興修;所有居民都按照戶等的高低出工出料,如果民戶故意阻擾,不出工料者另加處罰,如地方政府因財力不足而不能興修某項水利工程,由官府貸給一定數量的青苗錢;官府財力不足,可以採用集資的辦法,允許當地一些富裕的地主出錢借貸給貧民,按照慣例交納一定的利息,官府負責為地主們催督;私人能出錢興辦水利工程者,視其功利大小由官府加以獎勵。在頒布《農田利害條約》之前,朝廷派遣劉彝等八名官僚分別巡視全國農田水利,同時還命令各路轉運司官員將本路農田水利方面的問題匯報給中央,各路專門設定一名農田水利官,負責本路水利工程的興修。經過這一系列準備工作,至此,制置三司條例司才將《農田利害條約》頒布到全國。
通鑑記載
神宗體無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二年(遼鹹雍五年)
春,正月,丁亥,帝謂輔臣曰:“嘗聞太宗時,內藏財貨,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它人莫能曉也。皆匣而置之御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晚年嘗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近見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略無關防。前此嘗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上不輸直,亦不鉤考。蓋領之者中官數十人,唯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安能鉤考其出入多少與所蓄之數!”乃令戶部、太府寺於內藏諸庫皆得檢察。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焉。
甲午,奉安英宗神御於景靈宮英德殿。
是月,司馬光視河還,入對,請如宋昌言策,於二股之西置上約,擗水令東,俟東流漸深,北流淤淺,即塞北流,放出御河、胡盧河,下紓恩、冀、深、瀛以西之患。初,商胡決河,自魏之北至恩、冀、乾寧入于海,是謂北流。嘉佑八年,河流派於魏之第六埽,遂為二股,自魏、恩東至德、滄,入于海,是謂東流。時議者多不同,李立之力主生堤,帝不聽,卒用昌言策,置上約。
二月,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帝初從王安石議,凡謀殺已傷而自首,減二等科罪,眾論不服。御史中丞滕甫請再選官定議,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等議如安石,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劾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當官集議。反覆論難,久之不決,故有是詔。
己亥,以觀文殿大學士、判汝州富弼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
庚子,以翰林學士王安石為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
初,帝欲用安石,以問曾公亮,公亮力薦之。唐介言安石不可大任,帝曰:“卿謂安石文學不可任邪,經術不可任邪,吏事不可任邪?”介曰:“安石好學而泥古,議論迂闊,若使為政,恐多變更。”退,謂公亮曰:“安石果用,天下困擾必矣。諸公當自知之。”帝又問侍讀孫固曰:“安石可相否?”固對曰:“安石文行甚高,處侍從獻納之職可矣。宰相自有度,安石狷狹少容。必欲求賢相,呂公著、司馬光、韓維其人也。”凡四問,皆以此對。帝不以為然,竟用安石,謂之曰:“人皆以為卿但知經術,不曉世務。”安石對曰:“經術,正所以經世務也。但後世所謂儒者,大抵多庸人,故流俗以為經術不可施於世務耳。”帝曰:“然則卿所設施,以何為先?”安石曰:“變風俗,立法度,今之所急也。”帝深納之。
命翰林學士呂公著修《英宗實錄》。
乙巳,以災變,避正殿,減膳,徹樂。
丙午,司馬光入對,乞郡。帝不許,曰:“卿名聞外國,奈何出外?”先是呂公著使遼時,光初解台職,遼人因問光何不為中丞;公著歸,告帝,故知之。
甲子,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命陳昇之、王安石領其事。安石素與呂惠卿善,乃言於帝曰:“惠卿之賢,雖前世儒者,未易比也。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獨惠卿而已。”遂以惠卿為條例司檢詳文字。事無大小,安石必與惠卿謀之;凡所建請章奏,皆惠卿筆也。時人號安石為孔子,惠卿為顏子。富弼以足疾未能入見。有為帝言災異皆天數,非人事得失所致者,弼聞而嘆曰:“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者!此必奸人慾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之機,不可以不速救。”即上書數千言,力論之。
王安石既用事,嘗因爭變法,怒目謂同列曰:“公輩坐不讀書耳!”趙拚折之曰:“君言失矣,皋、夔、稷、契之時,有何書可讀!”安石默然。
是月,遣劉航等冊李秉常為夏國王。
三月,富弼始入見,曰:“臣聞中外之事,漸有更張,此必由小人獻說於陛下也。大抵小人惟喜動作生事,則其間有所希冀。若朝廷守靜,則事有常法,小人何望哉!願深燭其然,毋令後悔。”帝改容聽納,曰:“今日得卿至論,可謂金石之言!”
癸未,以蘇轍為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先是轍上疏曰:“所謂豐財者,非求財而益之也,去事之所以害財者而已。事之害財者三:一曰冗官,二曰冗兵,三曰冗費。”疏奏,帝批付中書,因召對而有是命。
兩府同奏事,富弼言大臣須和乃能成務。又言今所進用,或是刻薄小才,小才雖似可喜,然害事壞風俗為甚,須進用醇厚篤實之人。帝曰:“大臣固當與朝廷分邪正,邪正分則天下自治。”
乙酉,詔令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內外官各具財用利害聞奏。
戊子,夏國主秉常上誓表,納塞門、安遠二砦,乞緩州;許之。
壬辰,帝問王安石:“制置條例如何?”安石曰:“已檢討文字,略見倫緒。然今欲理財,則必使能。天下但見朝廷以使能為先,而不以任賢為急;但見朝廷以理財為務,而於禮義教化之際未有所及,恐風俗由此而壞,將不勝其敝,陛下當深念國體有先後緩急。”帝頷之。
乙未,以旱慮囚。
遼晉王耶律仁先,前以耶律伊遜之譖,出之於外。至是準布叛,遼主復思仁先,乃命為西北路招討使,率禁軍進討。仁先入見,遼主親諭之曰:“卿去朝廷遠,每俟奏行,恐失機會,可便宜行事。”
夏,四月,戊戌,省內外土木工。
初,群臣請上尊號及作樂,帝以久旱不許。富弼言:“故事,有災變皆徹樂,恐陛下以同天節遼使當上壽,故未斷其請。臣以為此盛德事,正當以示外國,乞並罷上壽。”從之。
帝委任政府,責以太平。一日,政府召台諫官至都堂,富弼謂曰:“上求治如饑渴,正賴君輩同心以濟。”知諫院錢公輔對曰:“朝廷所為是,天下誰敢不同!所為非,公輔雖欲同之,不可得也。”
丙午,同天節,罷上壽。是日,雨。富弼言:“願陛下不以今日雨澤為喜,常以累年災變為懼。蓋修德致雨,其應如此;萬一於德有損,其災應豈復緩邪!”帝親書答詔曰:“敢不置之幾席,銘諸肺腑!更願公不替今日之志。”
丁未,參知政事唐介卒。介為人簡伉,以敢言見憚。帝謂其先朝遺直,故大用之;然扼於王安石,少所建明,聲名減於諫官、御史時。
初,中書嘗進除目,數日不決,帝曰:“當問王安石。”介曰:“陛下以安石可大用即用之,豈可使中書政事決於翰林學士!近每聞宣諭,某事問安石,可即行之,不可不行。如此,則執政何所用!必以臣為不才,願先罷免。”
安石既執政,奏言:“中書處分答刂子,皆稱聖旨,不中理者十常八九,宜止令中書出牒。”帝愕然。介曰:“昔寇準用答刂子遷馮拯官不當,拯訴之。太宗謂:‘前代中書用堂牒,乃權臣假此為威福。太祖時堂牒重於敕命,遂削去之。今復用答刂子,何異堂牒!’張洎因言:‘廢答刂子,則中書行事別無公式。’太宗曰:‘大事則降敕;其當用答刂子,亦須奏裁。’此所以稱聖旨也。如安石言,則是政不自天子出。使輔臣皆忠賢,猶為擅命;苟非其人,豈不害國?”帝以為然,乃止。
介數與安石爭論,安石強辯,而帝主其說,介不勝憤懣,疽發背而卒。疾亟,帝臨問,流涕。既卒,復幸其第吊哭,以畫像不類,命取禁中舊藏本賜其家。蓋介為諫官時,仁宗密令圖其像,置溫成閣中,御題曰“右正言唐介”,外庭不知也。
時安石銳意變更,而帝信任益專,介既死,同列無一人敢與之抗者。曾公亮屢請老,富弼稱疾不視事,趙拚力不勝,遇一事變更,稱若者數十。故當時謂“中書有生、老、病、死、苦”,蓋言安石生,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趙拚苦也。
初,仁宗時,范祥為制置解鹽使,以鹽募商旅輸芻粟以實邊,公私便之。祥卒,以陝西轉運副使薛向繼之,向請兼以鹽易馬,王安石時領群牧,主其說,請久任向。治平末,向坐與種諤開邊罷去。至是淮南轉運使張靖,被詔究陝西鹽馬得失,指向欺隱狀,帝召向與靖對。錢公輔、范純仁皆言向罪當黜;安石排群議,抵靖於法,以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向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為鹽鈔本,官自鬻而罷通商;從之。
知開封府滕甫罷。初,甫同修起居注,帝召問治亂之道,對曰:“治亂之道,如黑白東西,所以變色易位者,朋黨汩之也。”帝曰:“卿知君子小人之黨乎?”曰:“君子無黨。譬之草木,綢繆相附者,必蔓草,非松柏也。朝廷無朋黨,雖中主可以濟;不然,雖上聖亦殆。”帝以為名言,乃除翰林學士、知開封府,甫在帝前論事,言無文飾;帝知其誠藎,事無巨細,人無親疏,輒以問之,甫隨事解答,不少嫌隱。王安石嘗與甫同考試,語言不相能,深惡甫。會新法行,天下詾詾,恐甫言而帝信之也,因事排甫,出知鄆州。
戊申,富弼、曾公亮以旱上表待罪,詔不允。
癸丑,命曾公亮為西京奉安仁宗、英宗御容禮儀使。
丁巳,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從條例司請也。
甲子,御殿,復膳。
免河北歸業流民夏稅。
五月,辛未,宴紫宸殿,初用樂。
己卯,賜河北役兵特支錢。
癸未,翰林學士鄭獬罷,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罷,知應天府;知諫院錢公輔罷,知江寧府。拱辰自北京還朝,言臣欲納忠,未知陛下意所向,又言牛、李黨事方作,不可不戒。帝以語輔臣,王安石曰;“此未足為奸邪;謂未知陛下意所向,乃真奸邪也。”曾公亮因言拱辰在仁宗時已知其不正,不復任用。安石曰:“拱辰交結溫成皇后家,人皆知之。”獬權發遣開封府,民喻興與妻謀殺一婦人,獬不肯用按問新法,為王安石所惡。安石雅與公輔善;既得志,排異己者,出滕甫知鄆州,公輔數於帝前言甫不當去。薛向更鹽法,安石主其議,而公輔謂向當黜逐,拂安石意。三人由是同日罷。
故事,兩制差除,必宰相當筆。時富弼在告,曾公亮出使,獨安石在中書,擅出獬等;弼以此不平,多稱疾臥家。御史中丞呂誨上疏言:“三人無罪被黜,甚非公議。”帝出誨奏示輔臣,安石曰:“此三人者出,臣愧不能盡暴其罪狀,使小人知有所憚,不意言者乃更如此!”
丙戌,王安石乞辭位;帝封還其奏,令視事如故。
壬辰,太皇太后遷居慶壽宮。
癸巳,樞密院言:“欲檢尋本院諸文書,凡關祖宗以來法制所宜施於邊者,並刪取大旨,編次成冊,仍於逐門各留空紙,以備書將來處事。”從之,賜名《經武要略》。
王安石以為古之取士皆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詩賦、明經諸科悉罷,專以經義、論、策試進士。詔兩制、兩省、御史台、三司、三館議之。
時議者多欲變舊法,直史館、判官告院蘇軾獨以為不必變,議曰:“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史、皁隸未嘗無人,而況於學校貢舉乎!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君相無知人之明,朝廷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夫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唯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百里之內,置官立師,而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則無乃徒為紛亂以患苦天下邪!若無大更革而望有益於時,則與慶曆之事何異!至於貢舉之法,行之百年,治亂盛衰,初不由此。今議者所變改,不過數端: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舉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室故事,兼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罷經生樸學,不用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上之所向而下自趨焉。若俗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敝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矣。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策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近世士人,纂類經史,綴緝時務,謂之策括,待問條目,搜抉略盡,臨時剽竊,竄易首尾以眩有司,有司莫能辨也。且其易入也。無規矩準繩,故學之易成;無聲病對偶,故考之難精。以易學之士,付難考之吏,其弊有甚於詩賦者矣。唐之通榜,故是弊法,雖有以名取人厭伏眾論之美,亦有賄賂公行權要請託之害,卒使恩去王室,權歸私門,降及中葉,結為朋黨之論。通榜取人,又豈足尚哉!諸科取人,多出三路:能文者既已變而為進士,曉義者又皆去以為明經,其餘皆樸魯不任化者也。至於人才,則有定分,施之有政,能否自彰。今進士日夜治經傳子史,貫穿馳騖,可謂博矣,至於臨政,曷嘗用其一二!顧視舊學,已為虛器,而欲使此等分別註疏,粗識大義,而望其人能增長,亦已疏矣。臣故曰,此數者皆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也。”
議奏,帝曰:“吾固疑此,今得軾議,釋然矣。”即日召見,問:“方今政令得失安在?雖朕過失,指陳可也。”對曰:“陛下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帝悚然曰:“卿三言,朕當熟思之。”軾退,言於同列,安石滋不悅。帝欲用軾修中書條例,安石曰:“軾與臣所學及議論皆異,別試以事可也。”乃命軾權開封府推官,將困之以事。軾決斷精敏,聲聞益遠。
六月,己亥,遼主駐特古里。
丙午,吐蕃貢於遼。
丁巳,御史中丞呂誨罷。王安石執政,多變更祖宗法,務斂民財,誨屢諍不能得。著作佐郎章辟光上言岐王顥宜遷居外邸,皇太后怒,帝令治其離間之罪,安石謂無罪。誨請下辟光吏,不從,遂上疏劾安石曰:“王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臣略舉十事:安石向在嘉佑中舉駁公事不當,御史台累移文催促入謝,倨傲不從,迄英廟朝,不修臣節。慢上無禮,一也。安石任小官,每一遷轉,遜避不已;自為翰林學士,不聞固辭。先帝臨朝,則有山林獨往之思;陛下即位,乃有金鑾侍從之樂。何慢於前而恭於後?好名欲進,二也。安石侍邇英,乃欲坐而講說,將屈萬乘之重,自取師氏之尊,不識上下之儀,君臣之分。要君取名,三也。安石自居政府,事無大小,與同列異議。或因奏對,留身進說,多乞御批自中而下,是則掠美於己,非則斂怨於君。用情罔公,四也。昨許遵誤斷謀殺公事,安石力為主張,妻謀殺夫,用案問首舉減等科罪,挾情壞法,五也。安石入翰林,未聞薦一士,首稱弟安國之才,朝廷比第一人推恩,猶謂之薄,主試者定文卷不優,遂罹中傷。及居政府才及半年,賣弄威福,無所不至。背公死黨,六也。宰相不書敕,本朝故事,未之或聞。專威害政,七也。安石與唐介爭論謀殺刑名,遂致喧譁,眾非安石而是介。忠勁之人,務守大體,不能以口舌勝,憤懣而死。自是畏憚者眾,雖丞相亦退縮,不敢較其是非。陵轢同列,八也。小臣章辟光獻言,俾岐王遷居外邸,離間之罪,固不容誅,而安石數進危言以惑聖聽。朋奸附下,九也。今邦國經費,要會在於三司,安石與樞密大臣同制置三司條例,雖名商榷財利,其實動搖天下,有害無利,十也。臣誠恐陛下悅其才辯,久而倚毘。大奸得路,群陰匯進,則賢者盡去,亂由是生。且安石初無遠略,唯務改作立異,文言以飾非,罔上而欺下。誤天下蒼生,必斯人也,知久居廟堂,無安靜之理。辟光邪謀,本安石及呂惠卿所導,辟光揚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終不置此二人!’故力加營救。願察於隱伏,質之士論,然後知臣言之當否。”帝方注倚安石,還其章,誨遂求去。帝謂曾公亮曰:“若出誨,恐安石不自安。”安石曰:“臣以身許國,陛下處之有義,臣何敢以形跡自嫌,苟為去就!”乃出誨知鄧州。蘇頌當制,公亮謂頌曰:“辟光治平四年上書時,安石在金陵,惠卿監杭州酒銳,安得而教之?”故制詞云:“黨小人交譖之言,肆罔上無根之語。”制出,帝以咎頌,頌以公亮之言告,乃知辟光治平時自言它事,非此也。
誨之將有言,司馬光自邇英趨資善堂,與誨相逢,光密問:“今日請對,欲言何事?”誨曰:“袖中彈文,乃新參也。”光愕然曰:“眾謂得人,奈何論之?”誨曰:“君實亦為是言邪?安石雖有時名,然好執偏見,不通物情,輕信奸回,喜人佞己,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若在侍從,猶或可容;置之宰輔,天下必受其禍。”光曰:“今未有顯跡,盍待它日?”誨曰:“上新嗣位,富於春秋,所與朝夕謀議者,二三大臣而已,苟非其人,將敗國事。此乃腹心之疾,治之唯恐不逮,顧可緩邪?”章上,誨被黜而安石益橫,光於是服誨之先見,自以為不及也。誨三居言職,皆以彈奏大臣而罷。天下推其鯁直。
以知開封府呂公著為御史中丞。
王安石以公著兄公弼不附己,乃白用公著為中丞以逼之。公弼果力求去,帝不許。
太白入井,壬戌,晝見。
遼以南院樞密使蕭惟信知北院樞密使事,命北院樞密使魏王耶律伊遜加守太師,四方有軍旅,許伊遜便宜從事。由是伊遜勢震中外,門下饋賂不絕,凡阿順者蒙薦擢,忠直者被逐竄,遼人諺云:“寧違敕旨,無違魏王白帖子。”
大事
宋神宗採用王安石新法,開始實行青苗法。1068年,各地倉庫積存錢穀1500餘石貫石。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司馬光說,“竊惟朝廷從初散青苗錢之意,本以兼併之家放債取利,侵漁細民,故設此法,抑其豪奪,官借貸,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陳米散與饑民,卻令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納粟三斗,所取利約近一倍。向去物價轉貴,則取利轉多,雖兼併之家,乘此饑饉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 青苗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但由於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貸的利益,受到朝廷內外一致激烈反對,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范仲淹的女婿東明縣令賈蕃故意破壞青苗法,使農民痛恨新法,以證實新法的罪惡。韓琦強烈批判青苗法,認為王安石動輒以《周禮》為證倡言理財是誣污聖典,最後辭去河北安撫使,司馬光固辭樞密使。《宋史·神宗二》載:“三年春正月,……詔諸路散青苗錢,禁抑配。”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蘇軾上書:“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謂之放債取利可乎?……今天下以為利,陛下以為義。天下以為貪,陛下以為廉,不勝其紛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