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文字綜合、新聞發布、績效評估、安全保衛、效能建設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和國有資產。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審核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或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社保基金監管軟體聯網套用工作;承擔全市社會保障和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就業培訓科
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職業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監督檢查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情況;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和調控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擬訂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督促指導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參與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擬定失業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管理辦法,並實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開展漳台職業培訓交流合作;負責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承擔技工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城鄉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與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城鄉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執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待遇項目與給付標準以及基金征繳、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督促指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待遇項目、給付標準;按規定管理參保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準入資格及年度審查;組織擬定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貫徹執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有關政策,督促指導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的服務工作;貫徹執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督促指導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市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實施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擬定全市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公務員醫療保險補助辦法,負責全市補充醫療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督促指導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參與編制全市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擬定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四)勞動工資科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承擔市屬企業集體契約的備案工作,審核市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全市勞動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勞動者最低工資制度、工資正常增長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督促落實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牽頭擬定全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有關突發事件和跨地區、跨縣(市、區)案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情況的統計工作。
(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科
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和處理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工作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台港澳居民在龍海就業管理。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定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擬定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擬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管理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八)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監督管理企業集體契約,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和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
(九)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規範管理,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