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龍泉市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對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區域經濟開發計畫和城市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審核城鄉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展的相關規劃。
三、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督促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生態示範區建設的年度和規劃期的實施方案;組織指導監督開展生態示範區建設。
四、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輻射放射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整治工作;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及負責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監管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五、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等保護工作。
六、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行政區域內、流域內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和重大環境問題;承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受理查處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類投訴。
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及行業的標準、規範;指導企業開展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及環保產品認定工作。
八、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按國家、省和麗水市規定審批(或轉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審查可以作為原料的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書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地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資質認可及環保設備的認證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做好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及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
十一、組織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法制教育,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抓好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日常工作;負責全局工作計畫、總結及各種綜合性材料的起草;負責財務工作,編報年度資金使用預算計畫,制訂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財務報表,做好排污費及有關規費的財務收交工作,負責排污費專項資金管理、生態環保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各項生態環保專項資金使用;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等政務工作負責《龍泉生態環保》編輯等工作;負責對研究決定和領導交辦事項進行跟蹤督查、督辦;負責來客接待、車輛管理、安全保衛、綜合性會議組織等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人事、勞動工資、財產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科技人員技術職稱評聘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保行政表彰;負責協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制訂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制定與考核;負責局系統黨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衛生文明創建等工作;組織生態環保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保政務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負責聯繫鄉鎮、村工作及其他臨時性任務。完成局領導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管理科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本市環保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審核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創建環保模範城市;負責起草撰寫環境保護的有關檔案和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負責處理重大違反環保法規行為,辦理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組織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負責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及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市環境污染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監督與管理轄區內城市、工業園區綜合污染防治、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辦公室職能,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和監督實施總量管制,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年度削減計畫,按照要求建立和健全“三量”台帳和主要污染源動態管理資料庫;承擔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城考)和環境統計工作,負責環境狀況公報發布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組織實施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市環境監控中心運行管理與維護;指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和環保先進技術等工作,督促和指導企業、醫院、飯店開展“綠色企業”、“環境友好型企業”、“綠色醫院”、“綠色飯店”創建;負責環境事故(件)現場應急工作;負責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件)和環境污染糾紛;參與相關環保行政許可工作;參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完成局領導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自然生態科自然生態科主要承擔市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負責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規劃;負責制訂全市生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負責生態市建設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督查和考核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及重點區域、流域的生態環境;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區劃;起草自然生態重要綜合性材料;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的保護;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開展有機食品認證工作;監管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生態監察工作;協調和指導鄉鎮環保和生態鄉鎮、生態村建設工作;督促和指導開展“綠色學校”、“綠色家庭”、“綠色社區”、“生態環境教育示範基地”、“保護母親河號”和“保護母親河生態監護站”創建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保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提出生態環保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參與管理;參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完成局領導和上級環保部門(生態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許可科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管理,承擔全部行政許可職能,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初審事項。具體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重新審批(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准後超過5年的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污染防治設施的拆除或閒置許可(含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及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的批准;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核發;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的農村醫療機構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許可;進入鳳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的有關活動許可;負責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初審;參與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新(改、擴)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建立“增量”台帳;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參與處理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類信訪;管理環境監測與環保科技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參與開發項目前期工作,及時提出符合環保要求的意見和建議;負責環保審批制度深化改革工作;負責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事項;完成局領導、行政服務中心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