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市公安局

龍泉市公安局分為政治處(宣傳科),辦公室(信訪室),監察室(審計室),警務督察隊,辦證中心,法制科及後勤科,出入境管理科,治安警察大隊,警衛科,

主要職責

龍泉市公安局 龍泉市公安局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麗水市公安局的指示,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公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部署和指導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和有關信息,綜合分析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研究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

(三)負責全市各類刑事案件及由公安部門管轄的經濟案件的偵破和禁毒、緝毒、反偷渡等工作,主管全市暴力性案件、惡性案件的偵破,指導和協調系列性案件、跨地區重大案件的偵破。

(四)依法監督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直接管理重點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局列管單位經濟民警隊的管理。

(五)制止和處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件、突發性事件和嚴重暴力犯罪;依法管理全市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查處治安案件;負責全市戶籍、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全市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指導派出所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治安防範體系。

(六)負責全市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市範圍內的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七)負責和實施全市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負責全市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十)負責全市水上治安管理。

(十一)監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網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和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技術偵察手段辦案任務和技術防範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組織和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十四)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和考察。

(十五)指導林業等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業務經費、通訊、裝備等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全市治安聯防隊伍的管理工作。

(十八)協助管理全市武警、消防部隊隊伍建設。

(十九)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政治處(宣傳科)

根據許可權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協助局黨委管理、考核中層幹部和後備幹部,負責提出中層幹部和後備幹部的推薦意見;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機構設定和編制分配使用的審核、呈報、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考核、任免、調配、工資、警銜、職稱、人事檔案管理、民警福利和優撫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民警出國(境)審核報批和政治審查工作;負責市局機關黨的建設和工、青、婦、老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吸收錄用人員工作和協助公安院校在本市的招生工作,做好在職民警的學歷教育,組織民警參加各類培訓;負責立功創模評優活動和各類文體活動,負責人民警察內務條例的貫徹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論工作,制定公安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掌握隊伍建設情況;負責審核、起草有關隊伍建設檔案和政工會議報告;負責指導全局公安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審核公安機關報刊、出版、影視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承擔對全局各科、所、隊、處、室、中心日常考核工作;協助對武警、消防幹部的考核、任免建議工作 。

辦公室(信訪室)

負責掌握、通報全市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調查研究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為領導決策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提出工作計畫安排;起草和審核本局檔案和會議報告;負責檔案的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工作;負責公安業務數據統計、文印、保密、公安史志編寫、會務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要管理工作。對重大工作的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對領導交辦的重大事項進行督查督辦,負責接待工作,協調對外關係。受理接待和處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來信來訪;查處各級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控申案件及疑難信訪問題。

監察室(審計室)

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安內部紀律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查處內部違法違紀行為;負責檢查本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本局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以及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負責、部署公安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局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局內部經濟活動的審計、調查,維護財經法紀。紀委與監察室、審計室合署辦公。

警務督察隊

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督察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督察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的治安管理;督察治安突發事件處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監督治安、交通、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督察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處置情況;監督民警文明執勤、文明執法、警容風紀及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使用情況;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以及其他情況。

辦證中心

負責起草和審核市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和組織檢查全市公安機關刑事、行政執法工作;審核全市公安機關辦理的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案件;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刑事、行政案件的審核工作,辦理由市局承辦的刑事、行政複議案件及刑事、行政案件的理賠工作;負責市局行政訴訟、賠償訴訟的應訴工作;主持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公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法制科及後勤科

負責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的計畫、申報、分配及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編制全局經費的預算、決算和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的規劃、購置和檢查指導;負責全市公安車輛牌照的計畫、審核、上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民警察服裝的計畫、調撥、供應;負責基建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辦公用房、食堂、裝備器材、辦公設備、水電設施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環境衛生工作;負責駕駛員的管理、車輛的調度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出入境管理科

掌握全市敵情和社會政治動向,參與或直接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偵控宗教中的反動勢力、非法組織、非法刊物和反動會道門組織;組織實施對全市的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等的基礎調查和偵控工作;防範、抵制、打擊境外反動組織、敵對勢力對我市的滲透破壞活動;開展隱蔽力量建設和隱蔽工作職業化、社會化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宗教、民族和文化領域的安全保衛工作;部署、指導全市公安基層政保基礎工作。

治安警察大隊

掌握全市治安動態,研究制定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我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和特種行業、爆炸物品、槍枝彈藥的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參與維護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查處治安案件;指導聯防隊、保全服務公司、治保會、經濟民警等組織的建設。指導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負責指導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和徵兵政審工作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警衛科

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文化系統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做好重點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等要害部門的防範工作;掌握經濟文化系統各部門的敵社情,做好對境外敵對組織、敵對分子和各類刑事犯罪分子在經濟文化系統內破壞活動的偵察工作;負責重要內外賓安全和重要會議的保衛工作。

領導班子

市委常委、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周光洪: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聯繫:市武警中隊。

局黨委副書記、政委季春寶:負責黨的建設、隊伍建設、組織人事、輿情應對、工會、警察協會和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政治處、新聞發言人辦公室、工會。聯繫:交警大隊。

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連雄:負責黨風廉政、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公安執法、信訪、消防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國保大隊、法制大隊、信訪室。聯繫:紀委、消防大隊、安仁派出所。

局黨委副書記葉有林:負責應急聯動指揮、110接處警、打防控、科技通訊、情報信息、網路監管、視頻偵查、刑事偵查、物證鑑定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110指揮中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網路警察大隊(視頻偵查中心)、情報中心(打防控辦公室)、刑事偵查大隊、物證鑑定室。聯繫:道太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許建華:負責市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工作和市看守所(行政拘留所)遷建項目建設。協助局長分管市看守所(行政拘留所)。聯繫:上垟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楊孔發:負責治安行政管理、社會服務管理、平安創建、流動人口、警衛、警務保障等工作和公安派出所項目建設。協助局長分管治安大隊(警衛科)、警務保障室(基建辦)。聯繫:龍淵派出所、市委市政府警衛科。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大隊長毛建平: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車輛管理服務中心項目建設。主持交通警察大隊全面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政委徐樟明:負責反恐處突防暴、巡邏巡防、水上治安管理和精神文明創建、聯繫鄉、聯繫村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特(巡)警大隊、水上派出所。聯繫:西街派出所、錦旗派出所、龍南鄉政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劉繼偉:負責禁毒緝毒、行政審批、出入境管理、保全、企業幫扶和“三招”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禁毒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行政許可科(網上辦事大廳)、保全公司。聯繫:劍池派出所、大沙派出所、市禁毒辦。

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黃培文:負責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和監察、督察、審計、經濟偵查、林業公安工作,主持紀委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監察室、審計室、警務督察大隊、經濟偵查大隊。聯繫:八都派出所、森林公安分局。

局黨委委員、政治處主任陳志斌:負責組織人事、教育訓練、黨務黨建、對外宣傳、績效考核、計畫生育、前衛體協、見義勇為、老幹部、共青團、婦委會等工作,主持政治處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考核辦、宣傳科、團委、婦委會。聯繫:小梅派出所。

辦事指南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四條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委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五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第六條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中國公民、外國人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的地點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接受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管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邊防檢查。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但是應當通知海關。
第七條 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
外國政府對中國公民簽發簽證、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中國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對等措施。
第八條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切實採取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定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入境。
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國人入境出境

第一節 簽證

第十五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
對因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外交、公務簽證;對因身份特殊需要給予禮遇的外國人,簽發禮遇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範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單位地址

龍泉市中山東路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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