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縣民政局

組織開展救災工作;負責全縣災情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的發放,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

(二)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三);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接受捐贈活動;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並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弱勢群體生活保障體系;分配、管理和監督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

(五)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和研究提出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指導和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社會福利彩票銷售工作。

(六)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做好烈士的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即醫療難、住房難、生活難)工作;負責烈士紀念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的規劃、建設工作。

(八)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積極倡導文明、節儉的喪葬習俗;承辦縣殯葬服務和管理工作。

(十二)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和“三無”(即: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老年人、孤兒、殘疾人和精神病患者)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下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十四)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 、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

(十五)負責老齡工作和老齡事業發展。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8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信訪.保密等政務工作和安全保衛、機關房產管理等機關事務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黨團建設、工、青、婦工作;負責編制民政財務計畫;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負責民政事業的統計和上報;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救災救濟股(救災中心、救災捐贈辦公室)

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建立和完善農村弱勢群體生活保障體系;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救助工作;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三)城鄉居民社會救助辦公室

負責全縣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居民的大病醫療救助;負責管理和監督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住房救助資金的使用。

(四)社會福利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和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社會事業福利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管理;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負責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監督;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負責上級下撥福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

(五)優撫股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倡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沒;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七)社會事務股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涉港、澳、台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和“三無”人員的救助工作,協調跨縣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

(八)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

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副科級),設主任1名。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體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

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科級),設主任1名。負責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開展老年人社會福利、老齡事業開發和養老服務業的工作,負責全縣老年人長壽補貼金的審批與申報,管理並監督其使用。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工勤編制2名。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事業單位

(一)龍南縣殯葬事業管理所(副科級)

擬定全縣殯葬管理政策;推進殯葬改革;健全科學文明的殯葬服務體系;管理全縣殯儀事業,指導縣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推進全縣的殯葬改革工作、殯葬管理執法工作。

(二)龍南縣社會福利院(股級)

收養“三無”老人和代養老人,收養孤兒與棄嬰。

(三)龍南縣地名辦公室(股級)

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下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

(四)龍南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股級)

負責全縣範圍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與管理。

(五)龍南縣婚姻登記處(股級)

負責全縣範圍內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六)龍南縣慈善委員會辦公室(股級)

負責全縣範圍內慈善募捐物品、資金管理工作以及接受外地捐贈款物的發放工作。

(七)龍南縣老齡事業發展中心(股級)

負責全縣範圍內老齡事業開發、養老服務業拓展。

(八)龍南縣福利彩票募捐委員會辦公室(股級)

負責全縣範圍內福利彩票發行銷售工作,並將福利彩票公益金運用到老年福利事業。

(九)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股級)

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9)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股級)

擬訂全縣減災規劃,承擔全縣性減災宣傳,開展減災、救災培訓工作;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辦事指南

龍南縣老年人優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體現對老年人的關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有關規定,參照《贛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居住的60周歲以上的城鄉老年人,均有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

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優惠待遇落實的督促檢查和協調。

第三條 60周歲至69周歲的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綠色),在本縣範圍內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優先購買客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車、上船、登機。

(二)在縣和鄉(鎮、場)醫院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優先就診、取藥、住院。

(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四)免費進入城鎮公園。

(五)憑《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人優待證》,進入旅遊景區景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場所,免購門票。

(六)老年人對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獲得法律服務,但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七)農村老年人不承擔村內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的勞務。

第四條 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本縣範圍內除享受第三條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憑《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人優待證》(紅色),在縣和鄉(鎮、場)醫院就醫,免交掛號費;診療費減半;檢查費、住院床鋪費至少減免20%。

(二)憑《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人優待證》(紅色),白天到縣和鄉(鎮、場)屬影劇院觀看電影、錄像或者本縣劇團的商業演出,票價減半。

(三)憑《老年人優待證》(紅色)免費乘坐縣城區公共汽車。

(四)憑《老年人優待證》(紅色)乘坐縣內短途客車,票價至少減免20%。

第五條 年滿80周歲以上能遵紀守法,身體健康,思維正常,感知良好,生活自理,思想品德好,社會適應能力強,家庭關係融洽的健康老人,由各鄉(鎮、場)老齡委每年在重陽“敬老節”前向縣老齡辦申報,由縣老齡委審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人民政府對健康老人進行表彰。

第六條 年滿100周歲的老年人,憑戶口簿原件向戶籍所在鄉(鎮、場)老齡工作機構申報,經縣老齡委審核批准,每人每月發給100元長壽補貼。長壽補貼所需資金在縣財政的社會福利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各社會性的服務單位、行業視窗應當制定符合實際的優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項目。已列入優待的單位、行業應在其視窗或公共場所醒目處設立標誌。

第八條 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一律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原件辦理《老年人優待證》。常住縣城區的老年人由所在單位統一辦理;常住鄉(鎮、場)的老年人由所在鄉(鎮、場)老齡委統一辦理。

第九條 外地來本縣探親、旅遊、觀光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憑《居民身份證》或者原地老齡工作機構頒發的《老年人優待證》,相應享受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優惠待遇。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向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齡工作機構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證件有假的,有權拒絕提供服務,並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等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 縣老齡工作機構每年根據各部門、各單位(行業)對老年人優待措施、服務質量進行評比,對優待措施落實好、服務質量高的部門、單位(行業),由縣老齡委審定後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十二條 縣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嚴格老年人優待證件的發放和管理。發放《老年人優待證》的名單,各單位、各村(居)老年人協會應當以一定形式在本單位、本地張榜公布。老齡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在核發《老年人優待證》過程中應嚴格把關,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工作失職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與本辦法有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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