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縣人民法院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12、人民法庭

法院概況

龍南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4月10日,由當時的縣長張雷浩兼任院長,至今有14位同志在本院任過院長。在歷經數次搬遷後,現在的龍南法院位於縣城中心紅旗大道,下設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大隊、紀檢組、辦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等十二個內設機構及里仁法庭、臨塘法庭、楊村法庭三個派出法庭。現有幹警70餘人,每年審結、執結各類案件1000餘件。

硬體建設

2009年7月20日,我院位於縣龍翔廣場南路的審判綜合大樓正式動工建設,大樓占地16.37畝,建築面積10703平米,共建七層,是一座集立案、審判、辦公、會議等為一體的多功能審判綜合大樓,預計2010年底完工。新審判大樓建成後,將徹底改變我院辦公條件,使審判大樓建設躋身全市基層法院審判大樓先進行列。

工作業績

龍南法院在縣委的堅強領導、人大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精心指導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以”三個至上“為指導原則,按照“夯實基礎,勇於創新,敢為人先”的工作思路,樹立“全院一盤棋”思想,大力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穩步推進法院改革,狠抓法院隊伍建設,成立服務“三農”巡迴法庭、工業園區巡迴法庭、刑事審判巡迴法庭,大力開展巡迴審判,推進便民訴訟網路建設;建立院、庭長辦案制度;開展“精品案件”和“優秀法律文書”評選活動;大力倡導“和諧執行”理念;強調公正司法、文明執法,樹立法院和法官公正、文明、勤政、廉潔的新形象,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受到轄區內人民民眾的廣泛讚譽。近兩年來,共有受到全省表彰的先進集體2個,先進個人6名;市表彰的先進集體12個,先進個人14名,4名法官榮記三等功。

主要職責

龍南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縣委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和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2、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3、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委託執行的案件。
4、對審判工作中法律政策的實施及疑難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立,負責本院司法統計工作,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工作,通過審判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5、負責本院的司法行政、司法技術鑑定等工作,管理本院經費和物質裝備。
6、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人事編制和隊伍建設工作。
7、負責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和警務工作。
8、負責應由本院承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本院內設11個職能庭(科、室、隊)。
1、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2、民一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組織正確開展調解工作。
3、民二庭
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民商事(經濟)糾紛和破產案件。
4、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5、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依法受理申請執行和委託執行的案件。
6、審判監督庭
依法受理各種申訴案件,依法審判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再審案件。
7、立案庭
依法辦理立案審查工作,依法採取訴前保全及緊急情況下的財產保全措施,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同時做好審判工作的流程管理。
8、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審判委員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協調人大、政協提案議案事項和黨委、政府交辦事項;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息、司法技術工作、財務管理和車輛及其它裝備等專項物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查人民法庭、審判庭的建設工作和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作好本院機關行政後勤保障、接待服務等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
9、政工科
負責本院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院組織人事工作;承辦法官任免、初任考試、等級評定晉升等工作;及時做好乾部的考核推薦工作和法警的任免呈報工作。
10、法警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務和教育培訓工作以及本院的治安保衛、法庭值勤、看管押解人犯和具械保管等工作。
11、研究室
負責本院調研、宣傳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司法統計分析及組織學術研討會和《人民法院報》的發行工作,做好有關審判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領導交辦的其他材料的撰寫工作。
12、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屬龍南縣人民法院派出機構。下設里仁人民法庭、臨塘人民法庭、楊村人民法庭。主要職責是:便於人民民眾訴訟、減少訴累;主要負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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