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勝縣北區人民政府

三、鄉農會主任副主任、各分會主任副主任、各支部書記,一律由貧僱農(或堅定的可靠的中農)充任,由區派民運員協助指導工作;四、各農會支部一定要分開中農小組及貧僱農團,以保持中堅力量;五、石孟鄉農會設石村,廣南鄉農會設廣南,寶地鄉農會設地靈,平等鄉農會設平等,蒙江鄉農會設蒙洞。 今後一切有關人民糾紛,由人民裁委會處理;十一、目前各鄉軍糧、各鄉農會工作人員(區民運員)及駐鄉村級民運員一伙食,目前暫由各農會向當地地主、富農征借,由區或部隊給領糧收據,俟實行財政統籌時,再行清理。 吳德忠副區長

附錄:關於健全農會組織的幾項決定
一、撤銷各鄉政府,改為鄉農會;
二、鄉農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員一人。
三、鄉農會主任副主任、各分會主任副主任、各支部書記,一律由貧僱農(或堅定的可靠的中農)充任,由區派民運員協助指導工作;
四、各農會支部一定要分開中農小組及貧僱農團,以保持中堅力量;
五、石孟鄉農會設石村,廣南鄉農會設廣南,寶地鄉農會設地靈,平等鄉農會設平等,蒙江鄉農會設蒙洞。但須流動辦公,不要老住一個地方;
六、各農會支部過去沒有吸收中農加入的,目前都可以吸收,但要有兩個以上的貧僱農介紹;
七、對於開明地主、富農,採取聯合與中立的態度,但堅決拒絕入會;
八、按各鄉情況,各鄉警衛人員規定如下:石孟五人,寶地三人,廣南三人,平等暫不設,蒙江五人;
九、鄉村農會負責人均為義務職,但為便利工作起見,鄉農會人員集中辦公,由公家供膳,其家庭負擔最重、生活最苦者,由區酌予補貼;
十、鄉村農會(鄉分會、支部)人民法庭一律改為人民裁判委員會,各設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委員中產生一人為主任委員;鄉人民裁委會委員由各鄉會支部推選,鄉會支部人民裁委員由各小組推選,委員以貧僱農為主,中農成份占五分之二。今後一切有關人民糾紛,由人民裁委會處理;
十一、目前各鄉軍糧、各鄉農會工作人員(區民運員)及駐鄉村級民運員一伙食,目前暫由各農會向當地地主、富農征借,由區或部隊給領糧收據,俟實行財政統籌時,再行清理。
區 長 吳德忠
副區長 陳 裔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