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

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是1995年12月15日齊齊哈爾市頒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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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

(1995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區、縣(市)政府所在城鎮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以及外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獸醫、衛生、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限制養犬工作領導小組。限制養犬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設在當地公安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可根據限制養犬工作需要,成立犬類留檢所、限制養犬執法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登記註冊,核發養犬許可證,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走失的犬,沒收、捕捉無證犬、無主犬、散養犬,對違法養犬者進行處罰。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對犬進行防疫注射,核發犬類免疫證,並負責犬類疫病的診治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診治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四)工商部門負責管理犬類交易活動。
(五)環衛部門負責犬類戶外活動的衛生管理。

第五條全市分為重點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一般限養區)。
龍沙、建華、鐵鋒、富拉爾基區為重點限養區,碾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區和縣(市)政府所在城鎮為一般限養區。

第六條本市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養區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養犬。

第七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飼養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觀賞犬和表演道具用犬,須持書面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屬重點限養區的報市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批准,屬一般限養區的報縣(市)、區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批准。

第八條無論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養區,居住樓房的公民只準飼養小型觀賞犬,禁止飼養其它犬。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飼養小型觀賞犬外,經批准允許飼養其它犬。
公民養犬,應持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證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市)、區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批准。
外國人申請養犬,由市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

第九條養犬的公民,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戶口(暫住證),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院或獨戶居住,養犬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具有養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
(四)遵守養犬管理規定。

第十條經批准養犬的單位和公民,必須攜犬及批准養犬手續到當地畜牧獸醫站進行犬的防疫檢查,注射犬用疫苗,領取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犬類免疫證,併到市、縣(市)、區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登記註冊,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養犬許可證每年註冊一次。

第十一條經批准養犬的,必須繳納登記註冊費。
重點限養區內小型觀賞犬第一年每隻登記註冊費為2000元,以後每隻每年註冊費為1500元,其它犬每隻每年登記註冊費為400元。
一般限養區內小型觀賞犬每隻每年登記註冊費為1000元,其它犬每隻每年登記註冊費為150元。
第一年登記註冊時間為三個月。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登記註冊的,減收登記註冊費30%。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和觀賞、表演道具用犬免收登記註冊費,只收取有關證件和檢疫、防疫工本費。
市人民政府為控制養犬總量,可以對限制養犬範圍和登記註冊費進行調整,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經批准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出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游泳場、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其它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
小型觀賞犬出戶時間為每日18時至次日6時。
(四)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條養犬人在犬傷害他人時,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負擔其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其他損失。對傷人犬應當及時處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殺。

第十四條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類展覽,以及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必須經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批准,並依法辦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記。

第十五條養殖、銷售、屠宰和臨時存養犬類,必須在指定場所進行,嚴禁臨街屠宰和存養。

第十六條重點限養區內,無養犬許可證養犬的或逾期不登記註冊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沒收其犬,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公民處以1000元罰款。
一般限養區內,無養犬許可證養犬的或逾期不登記註冊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沒收其犬,對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對公民處以300元罰款。

第十七條擅自開辦犬類養殖場、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舉辦犬類展覽或未在指定地點養殖犬類、擅自銷售犬類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犬和非法所得,並對責任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
(一)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養犬侵擾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四)未按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第十九條犬主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由環衛部門對犬主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條臨街屠宰和存養犬類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沒收其犬(肉),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轉借、冒用、塗改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和畜牧獸醫部門分別吊銷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並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偽造、倒賣養犬許可證、犬牌、縱犬傷人及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處以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收取的登記註冊費一律上交市、縣財政部門,作為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同有關部門確定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限養的犬類不包括軍犬、警犬。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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