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通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齊齊哈爾市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齊政發〔201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齊齊哈爾市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保障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徵用農村耕地所帶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日顯突出。為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由於作為生產和生活資料的耕地被徵用,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受到相當大的影響。為了使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久生計有保障,應將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統籌範圍,享受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待遇,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則
本辦法以國家和省現有的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為基礎,以縮小城鄉差別,追求農民利益的最大化為出發點,使被征地農民能正常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統籌,享受相應的待遇。
三、適用對象
我市中心城區“城中村”中,現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被征地後自願轉為城鎮居民身份的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被征地農民適用於本辦法。
具體是:
(一)正在征地過程中的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失地後自願轉為城鎮居民身份的被征地農民。
(二)原有完全失地、戶籍未轉為城鎮居民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被征地農民。
(三)原有完全失地,戶籍已轉為城鎮居民且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被征地農民。
四、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1.參保範圍:我市中心城區“城中村”中,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被征地後自願轉為城鎮居民身份的,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十六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2.繳費標準:
(1)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按照黑龍江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參保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參保之日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男大於60周歲、女大於55周歲)
(3)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利息時,利率應當按當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
3.資金籌集:養老保險費的資金籌集採取政府補貼20%、村集體補助40%、其餘40%部分個人承擔相結合的方式解決。
4.繳費方式:
(1)被征地參保人員從參保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期在15年及其以上的,從參保之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小於45周歲、女小於40周歲)
(2)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從參保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被征地參保人員,應當從參保之日往前補繳相差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確保達到15年繳費期限,但不能超過15年繳費期。(男46—60周歲、女41—55周歲)
(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參保人員,如個人繳費有困難,可自願申請貸款繳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後每月按一定比例從基本養老保險金中扣除一部分用於償還貸款。
5.待遇享受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6.待遇享受:養老金髮放標準等同於現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待遇
7.其它規定:
(1)被征地參保人員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和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2)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繳納和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的本息扣除領取的養老金之後的餘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3)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被征地參保人員死亡後,按黑人保發〔2010〕53號檔案規定發放喪葬補助費4,000元和一次性撫恤金6,000元,合計為10,000元。
(4)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後,按規定正常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5)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按職工身份辦理養老保險手續,負責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參加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6)本辦法實施前,我市中心城區“城中村”被征地後已轉為城鎮居民但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被征地農民在參保資金籌集方面除不享受政府補貼、村集體補助外,其他待遇等同。
1.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身份後,18周歲以上非從業人員,18周歲以下非在校人員,各類中國小、職業高中、技校、中專在校學生可以將“新農合”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齊齊哈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2.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身份後,也可以按照《齊齊哈爾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
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3.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身份後又被企業招用,可以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