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規範發展暫行辦法

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規範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進一步活躍我市金融市場,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外來投資參與我市經濟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資本市場的若干意見》(湘政發〔2010〕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地在懷化並經備案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股權投資企業委託,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政策扶持、規範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是本市股權投資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註冊登記。市發改、財政、商務、地稅、國稅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為股權投資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工商登記和備案管理

第六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形式設立。

第七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企業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法人、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註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為:從事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受讓股權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範圍為:接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名稱中應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等字樣。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已經註冊設立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為合夥制企業。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照本辦法向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申請備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伙人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定。

經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備案後,方可享受本辦法的有關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伙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稅收政策和財政扶持

第十五條 備案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繳納營業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當時市、縣兩級分享政策給予全額獎勵,後兩年減半獎勵。

第十六條 備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續期內,由財政部門依據當時市、縣兩級分享政策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合夥製備案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已備案的股權投資類有限合夥企業中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伙人,確屬以股權形式投資的,其投資收益可執行相關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已備案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繳納個人工資收入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按年度給予全額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應人才政策。

第十九條 已備案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我市購置自用辦公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自用辦公用房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契稅由企業先繳後,再由納稅地財政部門全額補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產稅按規定依法申請減免。享受補助和免徵優惠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出租或出售;租賃的自用辦公房(限300平方米以下),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同地區同檔次樓盤的平均租賃價格計算)。

第二十條 自2013年起,市、縣市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兌現本辦法涉及的獎勵和補助等資金。

第二十一條 建立項目推薦制度。市直各部門要定期將適合的項目優先推薦給股權投資類企業。對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的本市企業優先納入本市擬上市企業名單,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二十二條 支持引導股權投資類企業通過場外交易市場轉讓其持有的投資企業股份,拓寬股權投資退出渠道。

第二十三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開展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併購貸款業務,支持其與股權投資類企業開展投貸聯動合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境內外各類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媒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積極推動和參與懷化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組建股權投資類企業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經營,建立與政府部門的雙向溝通,組織股權投資管理人才專業培訓,開展各類合作交流。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最佳化服務,主動為股權投資類企業獲取信息提供方便,並積極幫助股權投資類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加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規範企業行為,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5年39號令)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申請享受國家、省相關鼓勵政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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