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簡介
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雖然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是一個常用的名詞,但對這一名詞理論上的界定卻非常之少。
國外比較權威的或全面的說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按照《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詞典》的定義,機構投資者就是許多西方國家管理長期儲蓄的專業化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管理著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其資金的管理和運用都由專業化人員完成。很明顯,這個定義所包含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專門投資於證券業並積極管理這種投資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把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的銀行都排除在外,因此這種定義是不完備的。二是按照美國的《Black法律詞典》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大的投資者,例如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錢進行投資的機構等。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中國的發展
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投資者。本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證券市場出現了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機構投資者市場份額70年代為30%,90年代初已發展到70%,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在中國,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所占比重仍然偏小。截至1997年底,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開戶數占總開戶數比例不到1%。為了改變這種投資者結構失衡的狀況,中國正採取措施,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逐步培育和規範發展機構投資者,發揮證券投資基金支撐市場和穩定市場的作用,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上半年,開元、金泰、興華、安信四家證券投資基金相繼公開發行上市。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將是中國機構投資者獲得穩步發展的時期。
三個關鍵
從機構投資者發展的歷程來看,有三個重要的時間點。
第一個是封閉式基金成立並開始運作的1998年3月。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引入了真正意義上具有專業優勢的機構投資者。
另一個重要的時間點是1999年三類企業資金和保險公司資金入市。其中保險公司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額增長了13倍,從開放初的14.79 億元上升到2001年的208.99億元。保險資金成為機構投資者最大的資金來源。
第三個關鍵的時間點是中國開放式基金成立的2001年9月底。自此,基金產品差異化日益明顯,基金的投資風格也趨於多樣化。
市場上的作用
實證檢驗發現,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以後,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的波動性都發生了結構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發揮了穩定市場的功能,符合對機構投資者的預期。在機構投資者發展的過程中,每次的政策推進都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穩定作用。在幾個重要政策中,保險資金通過機構投資者間接入市對上海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對深圳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方面,在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上表現強度是有差距的:在深圳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近13個百分點的波動性;在上海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6個百分點的市場波動。
雖然機構投資者進入後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但總體上來說,機構投資者的進入降低了市場波動,只是降低的幅度並沒有人們期望的那么高。
完善及發展
尚福林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社會資金的投資和參與,同樣資本市場也能為社會資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一個平台。完善鼓勵社會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的政策,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要進一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壯大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加快商業銀行設立證券基金的試點工作。中國工商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經完成。同時,我們還要積極研究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試點,穩步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第二,促進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在穩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要不斷擴大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資產比例和規模,並積極推動其他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
第三,要豐富市場投資產品,積極推動市場的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於不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產品。
第四,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第五,建立健全對基金管理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制,保持這些管理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第六,繼續完善有利於各類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等等措施。
啟示
中國加快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展開:
⒈推出適應市場並且已經成熟的基金品種。中國已經允許國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需要相應地推出合格的國內機構投資者進入國際市場的相應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體與 QFⅡ相同,是在資本項目下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容許本地投資者往海外投資的投資者機制。在這一機制下,任何向海外資本市場投資的人士,均須通過這類認可機構進行,以便於國家的監管。基於此,可以順應客觀形勢需要,推出針對市場公開募集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減持基金,吸納對此有著強烈預期的資金。最後,風險投資基金和期貨基金也可以適時推出,以適應一些追求比較高的風險收益的投資者的需要。
⒉進一步擴大市場。首先是擴大的股票市場的規模。在今後一段時間,要特別將大型藍籌股的發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使得機構投資者有比較充足的投資對象。其次,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包括可轉換債券市場,為機構投資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市場。最後,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體系,特別是要加快創業板市場推出的步伐。雖然在的國際環境下,全球創業板市場發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難,“但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實際上是提供了更多的經驗和教訓,為小國創業板市場今後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鑑作用。
⒊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機制。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只存在被動性做空,做多與做空難以形成良性發展,致使市場風險越來越大。而且,現存利益格局有進一步加強這種不平衡的趨向,主要是因為:⑴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基於收取更高佣金的想法會誘使投資者做多;⑵上市公司為了維護市場形象、通過配股及增發新股籌集更多資金也有引導投資者做多的意願;⑶管理層希望股票市場上漲以表現國民經濟良好發展的動向,以及股市上漲會帶來更多的印花稅等原因,也有維持市場向上的政策意向;⑷幾乎所有的投資者也只有在“牛市”的大背景下才能獲得比較豐厚的利潤,因而內心也希望市場呈現持續的“牛市”,而一旦市場出現不同的聲音時往往會表現過激的反應,以至於提醒市場風險的言論經常受到惡意的攻擊。
⒋革除證券投資基金的各種不良行為,完善基金治理結構。要解決上述問題,應該在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⑴在基金準入方面進一步強化市場的作用,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法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打破現有基金公司的寡頭壟斷格局,實現基金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⑵讓基金充分流動起來,基金持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要求選擇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使不合格或不作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基金託管人完全退出市場。⑶借鑑國外特別是美國的成功經驗,積極嘗試組建公司型基金,並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
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蒐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
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蒐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儘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
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行為規範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範。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機構投資者
見右圖
含義比較
⒈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⒉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⑴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⑵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⑶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⒊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在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中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中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運作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
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于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
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麻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麻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準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
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範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範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而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範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範圍基本局限於國內,中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已開發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⑴個人股票計畫(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畫;
⑵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⑶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已開發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託憑證(XXDR)”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作用
一、機構投資者在股市擴容和國有企業改制所起的作用
我國證券市場從試點伊始就承擔了為國有企業服務的責任,證券市場在國有企業改革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國有企業通過改造為上市公司,獲得了直接的融資渠道,可以加快企業技術改造的步伐,為企業規模的壯大和有效的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了條件。企業上市有利於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2)國有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市,可以引進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機制和運行環境,規範企業的經營運作。企業上市以後,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使企業的透明度提高,在各方的監督和制約下,不斷強化著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剝離不良資產,將子公司或部分優良資產先行上市後再將其他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等重組活動,實現優勝劣汰,最佳化了企業的組織結構,改善了企業的發展機制,提高了企業的整合能力,使企業走上了持續發展之路;
(3)證券市場還可以通過引導資金流向,使一些有成長性的企業的股價上揚,從而為該類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股本擴張成為可能,同時使一些業績差、成長性不佳的企業的股價下滑,難以再次籌集資金,以致逐漸消亡或者被重組。
機構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之一,所以在國有企業改制和證券市場擴容中都能夠起到重要作用。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
首先,機構投資者在企業改制中起到直接作用:國有企業上市之前一定要進行股份制改造,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上市要經過提出改制申請,選聘中介機構,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方案,提出股票發行及上市申請,發行及上市輔導,發行股票、召開創立大會,申請設立登記,上市交易等九個步驟。其中選聘中介機構中的主承銷商就是機構投資者中的證券公司,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方案、發行及上市輔導、發行股票等步驟也必須要有證券公司參加。
其次,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擴容中起到了間接作用:隨著經濟發展對證券市場依賴程度的加深,證券市場將不斷擴大,股市能否在擴容中保持平穩發展,關鍵在於資金擴容能否跟上股市擴容的步伐。長期以來,市場流動資金不足一直是困擾我國股市二級市場走勢的一個難題,隨著股市擴容速度的加快,尤其是大量股本龐大的國有改制企業上市以後,擴容速度與資金相對不足的矛盾顯得越來越突出。
據統計,到1999年底為止,我國滬深兩地股市的市價總值為2.6萬億元,而到2000年上半年已達4.1萬億元,半年增加了50%以上,2001年在市道低迷的情況下仍保持了一定的擴容速度。面對市場的急劇發展,如果沒有新的增量資金進場,股市將難以長期維持在當前的位置並且繼續走高。機構投資者通過專家理財和規模效應,有利於吸引部分潛在投資資金進入股市,有效地擴大股市資金的供給渠道,促進市場的活躍和規模的擴大。據估計,券商通過增資擴股和進入拆借市場以及股票抵押融資可新增資金約400億元左右;基金通過原有投資基金重組擴募、向保險公司配售以及創立開放式基金新品種等措施而產生的擴張潛力約在500億元左右;三類企業以及其他法人可能給股市新增資金約1000億元左右。
一級市場股票的順利發行需要有一個有容量和活躍的二級市場,沒有活躍的二級市場,股票發行工作很難完成,這一點相信經歷過1994年、1995年的投資者會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如果沒有一個有容量和大量資金承接力的二級市場,大量的改制後的國有企業就不能夠順利上市。機構投資者的出現將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根本性的改變,能夠促進二級市場擴容和活躍,從而使一級市場的發行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有了一級市場的順利發行,國有企業的大規模改制才能夠順利進行。
再次,機構投資者在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運用自己在管理方面和人才方面的優勢,幫助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也可以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從而對企業進行再次的改組,使企業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具有活力的現代企業,在內部組織方面建成一個比較適合中國發展的結構模式。
機構投資者在實現資源配置方面起的作用更加明顯,機構投資者通過自己在信息掌握和信息分析方面的優勢,發現市場上的有價值的企業進行投資,可以使該類企業股價上揚,從而為該類企業進行擴大再生產提供了條件,2000年中國證券市場上信息產業類的股票的增發行為,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另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上收購虧損企業,然後注入優質資產,使企業起死回生的重組兼併活動,也起到了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的作用而且還活躍了市場。這兩種行為充分體現了機構投資者在市場資金配置和殼資源再利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黨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進程,要著重發展資本市場。繼續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資產重組、資本運營、資產證券化。
企業改制、企業股權證券化和債權證券化就需要依靠投資銀行業中投資銀行家、金融工程師運用專業技術和金融工具幫企業籌劃設計完成的,企業資本運營、兼併、重組離開投資銀行家是寸步難行。我國國有工商企業巨額的(約有3萬億元)閒置存量資產,如果沒有強大的投資銀行業加以重新組合和證券化,要想較快搞活也是不大可能的。所以機構投資者在企業改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機構投資者在法人治理結構上所起的作用
在中國,隨著市場的擴大,機構投資者的規模也越來越大,機構投資在國內證券市場上的地位和作用也將逐漸擴大,成為證券市場上的主體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是否參與公司治理結構,如果參加如何發揮其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自然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中國的機構投資者正處於蓬勃發展之中,在目前可以入市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和實業公司這三類機構進一步發展的速度與空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在上市公司治理及其自身的治理方面的實際運作情況。上市公司治理質量提高以及執行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戰略的機構投資者的增多,將大大加快機構投資者的發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和機構投資者的壯大是互為依賴和相互促進的。
從中國機構投資者的角度看,在中國目前的市場上執行以公司為導向的投資戰略,在政策和法規對此沒有什麼限制,上市公司方面也還很少有採取如分類董事會等阻礙新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手段,監管部門也在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剩下的問題就是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公司治理,如何能夠執行一種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戰略而盈利了。
這需要對目前中國上市公司股價與公司治理相關的內在價值之間的關係作出一個基本的判斷。目前,中國證券市場股價的升降中原因比較複雜,但從中長線的趨勢來看,優劣公司之間市場價值的差異也還是能夠顯示出來的,“機構投資者”和中長線股民增多也是不爭的事實。頻頻暴露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問題亦可謂“觸目驚心”,這就給公司治理導向的機構投資者“創造”了一個巨大的“用武之地”。
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可以有三種深度或三個方向:一是著重於一般性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股東、董事、經理層關係和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二是著重於與行業相關的公司治理,探尋適應於所屬行業的最佳公司治理行為;三是著重於監察公司內部的執行和控制系統。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剛剛開始關注公司治理,在一般性的公司治理方面還有很多工作可做。
三、機構投資者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所起的作用
要談機構投資者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能夠起的作用,首先應該明確國家進行國有股減持的原因、目的、意義等,以及減持的方式和減持後的資金投向等問題。這些問題明確之後,則很好確定機構投資者在其中起的作用。
國有股減持的原因和目的:
黨中央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的基本要求、以及國有企業的制度變遷選擇,意味著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進入最佳化所有權結構、增強所有權控制效率階段,或者說改革已經到了要解決國有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問題上。這是國家要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根本原因。
減持國有股意義:
主要體現在(1)增強國有資產存量的流動性。(2)為公眾流通股、法人股、國有股走向統一奠定基礎,與國際慣例接軌。(3)真正實現國有控股企業股權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4)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資源配置效率。(5)有利於吸引社會投資者進入國家壟斷產業,建立企業戰略聯盟。
國有股減持的方式和資金投向:
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國有股股份回購(資產回購和現金回購),國有股轉為優先股或債權、直接出售國有股、增發社會流通股、發行可轉換債券、引進國有投資公司等戰略投資者,等等。減持後的主要投向,一部分投向社會保障基金,一部分由國家財政進行再投資。
通過上面對國有股減持的目的、意義、方式和減持後的資金投向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該機構投資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間接和直接兩個方面。間接的作用: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國有股減持成功的最根本保障是———一個成功的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作為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因而對國有股的成功減持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國有股的減持以目前已經有的幾種方式來看,都要對市場造成較大的衝擊,這其中,一是增加股票的供給導致資金分流,對市場造成衝擊;二是國有股減持對市場投資者的心理造成較大的壓力。直接的作用:機構投資者是減持方案的設計者和執行者。1999年底,中國證監會以配售方式,將“中國嘉陵”和“貴州輪胎”的一部分國有股轉以10倍左右市盈率的價格配售給公眾投資者,邁出了以公開方式減持國有股的第一步,而證券公司作為這部分減持股份的主承銷商直接參與了配售工作。由於這個方案的減持價格和減持比例與市場的預期有較大偏差,所以這個方案一推出,即受到市場各方的抨擊,市場也出現較大幅度的下挫。應該說這個減持方案的設計是比較失敗的,但是最後減持股份得以成功轉讓,方案完成多虧了參與配售的主承銷商包銷了很大一部分國有股權。1999年12月16日申能股份公告將以現金回購母公司持有的10億股國有法人股,每股價格為2.51元,目前該方案已經按時完成,市場的反應很好。這一減持方案的設計者是南方證券公司。國有股回購這一減持方案受到市場的歡迎,這一點從一家公司傳出要進行國有股回購的訊息之後,該公司股票大漲就可以證明。在2000年中期,雲天化也公布進行國有股股權的回購。估計在一定時間內,國有股股權回購的方式將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方案———向國有投資公司轉讓國有股股權的方案,該方案將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國有股的受讓方,受讓
資金的來源主要是銀行信貸資金和國家增資,受讓後在適當的時候,再在二級市場進行流通。這個方案作為機構投資者之一的國有投資公司更是重任在肩,在其中起到了國有股一級市場到二級市場的緩衝器的作用,而且減持需要的資金的來源主要來自於潛在的機構投資者———商業銀行。還有一種方案是設立一個專門用於減持國有股的基金,通過發售基金的收入,從國家手中收購國有股股權。這種方式使機構投資者的隊伍中又添子一個新的成員———減持基金(其模式類似與香港的盈富基金模式)。從國有股減持後的資金投向來看,其中一部分用於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這使社會保障基金能夠有資金進行支付,而且一旦管理部門允許社保基金入市,能夠為機構投資者的壯大作出貢獻。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以目前的證券市場規模和市場參與主體機構投資者現有的規模和實力難以在短期內完成這一浩大的工程。但是也只有機構投資者才能夠完成這一歷史重任,這需要機構投資者迅速地成長起來。
四、機構投資者在債轉股問題上所起的作用
因為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本身就是機構投資者,所以機構投資者在債轉股實施中的作用,人們應該是很清楚的。從下面的數字我們可以看到資產管理公司的任務的艱巨性。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共為400億元,從銀行剝離到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總額為1.3萬億元,其中通過採取債轉股方式來處置的不良資產總額為4596億元,涉及債轉股企業601戶。由於債轉股問題關係到我國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二者的命運,所以應該對債轉股這一改革措施推出的背景、實質和要達到的目標進行分析,只有對這些問題了解清楚之後,才能更清楚機構投資者的重要作用。
債轉股推出的背景:進入九十年代之後,國有企業經營越來越困難,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困難企業的特徵是負債率居高不下、資金嚴重匱乏。由於歷史原因,許多國有企業在設立時形成的貸款始終壓迫著企業的神經,每年高額的利息足以消耗掉企業大部或全部利潤,經營的積極性被壓制了。另一方面,由於國有企業無法按期歸還貸款,使國有銀行中產生大量不良資產,也影響著銀行真正走上商業化經營之路,商業銀行難“商業”是現有金融體制改革的癥結。在這一背景之下,“債轉股”,這種改革方案被提了出來。
債轉股需要解決的問題的實質:債轉股要解決的問題的表象是一方面,通過國有企業的債權轉成股權,從而減輕國企財務負擔,使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另一方面,通過接收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使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下降,從而改善銀行資產質量,加快銀行的商業化改革的進程,減少金融風險出現的可能性。這裡需要討論的是,國有企業大面積虧損的原因真是債務負擔過重嗎?目前有一種通行的說法認為國有企業效益不好是由於銀行債務負擔過重造成的,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本末倒置了。應該說是因為國有企業效益差,所以才付不起銀行的利息。國有企業效益差才是問題的實質。
造成國有企業效益差的原因很多,如“所有者缺位”造成企業效益無人關心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上三類生產主體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造成的。在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過程中,由於歷史遺留下的很多問題造成國有企業先天背負著很多政策性負擔,這種政策性負擔過重導致企業的經營成本過高。而造成這些負擔的責任在於政府,所以政府對這些企業給予補貼。但是企業虧損的原因既有政策性虧損也有經營性虧損,政府應該只對政策性虧損給予補貼,但實際情況是無論哪一種虧損,企業都要求政府補貼。長期如此,造成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喪失殆盡,而且為了尋求補貼還造成了很多腐敗問題。
現在大型國有企業所背負的政策性負擔可分成兩個大類:一是社會性政策負擔,一是戰略性政策負擔:社會性政策負擔包括國有企業中的養老保險和冗員等。
除了社會性政策負擔外,國家為了發展戰略的目標建立的一些大型企業。然而,這些不符合比較優勢的產業在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下是沒有自生能力的,這些國有企業的投資和生產是國家戰略決策的結果,並非企業的自主選擇,所以,這種負擔可稱為戰略性政策負擔。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債轉股實施過程中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是解除國有企業政策性負擔的問題。
債轉股要實現的目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目標是利用10年的時間,將股權變現而退出現有的投資領域,收回投資。而作為國家實施債轉股要實現的目標是通過實施債轉股,實現國有企業的扭虧為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金融管理公司實現股權變現的主要方式是股權回購、上市流通和股權轉讓等方式。
從國家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目標看,兩者的利益取向並不完全一樣。而且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到國有企業效益差的根本原因是政策性負擔過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債轉股之後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債轉股的政策並未明確表明,金融管理公司可以接管企業,而且由於企業進行債轉股的初衷是減免債務,而不是接受管理。管理公司既無權利接管企業又無能力減輕國有企業政策性負擔,所以管理公司很難轉變企業的現狀。而且金融管理公司的目標是將股權變現收回投資,屬於短期行為,所以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未必會很關心。
從金融管理公司收回投資的方式分析,在已簽署債轉股協定的企業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普遍採取了股權回購、企業上市和股權轉讓等退出模式。這些退出方式的實現都需要有像證券公司這樣的機構投資者運用重組、併購等手段,幫助企業進行重整再造之後,才能進行。但是,企業上市這一途徑也只能是債轉股企業中很少部分的優秀企業能夠實現的,大多數債轉股企業仍將是非上市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現退出的另一種主要方式是向機構投資者轉讓股權。也就是由機構投資者主要是三類企業和一些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充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手中的股權的受讓者。這樣做的好處是這些公司大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有一家或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受讓這些股權之後,可以通過重組等方式進入到上市公司中,從而完成流通過程。
1.從債轉股業務流程上分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接受和處置不良資產,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債轉股;三類企業則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股權轉讓時,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由此可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投資公司其實是在債轉股不同階段負主要操作之責。
2.從經營目標上分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的、直接的經營目標;三類企業則以推進國有產權的資本化和市場化、實現國有資本的最佳化配置作為主要經營目標。因此,在經營目標上兩者各有側重。
3.從對債轉股企業的介入程度看,三類企業由於身處行業之中,對行業和企業需要有更多的了解和把握,自然對債轉股企業的介入程度可能要深入得多。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金融管理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一員,在債轉股過程中起到的作用無人可比,其他機構投資者例如券商在其中起到設計師的作用。三類企業參與債轉股的工作是一點想法,如果這種想法可行,則三類企業在債轉股後期的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將超過金融管理公司。
五、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和豐富市場金融品種方面起到的作用
促成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和豐富金融品種方面起作用的因素有兩方面,一是市場的發展的需要,一是機構投資者自身發展的需要。而且推出金融品種的目的也是為了市場的穩定。(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目前比較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創新品種是———股票指數期貨)
機構投資者在維護市場穩定方面作用體現在:通過自身的研究力量和信息優勢,對各類信息進行真偽辨別,他們選擇真正有投資價值的股票,並做中長期持有,這就能夠起到抑制市場短期波動幅度過大的作用,而且有利於導入理性、成熟的投資理念,引導廣大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鼓勵投資、遏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穩健、高效地運作。
證券市場上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只是一個時間問題,由於機構投資者的存在和快速的發展壯大,使該品種的推出時間被大大加快了。
機構投資者力促“股指期貨”推出的原因分析:
1、股指期貨本身的功能決定,這一金融品種有利於市場的穩定
股市投資者在股票市場上面臨的風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股市的整體風險,又稱為系統風險,即所有或大多數股票的價格一起波動的風險。另一種是個股風險,又稱為非系統風險,即持有單個股票所面臨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通過投資組合,即同時購買多種風險不同的股票,可以較好地規避非系統風險,但不能有效地規避整個股市下跌所帶來的系統風險。由於股票指數基本上能代表整個市場股票價格變動的趨勢和幅度,人們開始嘗試著將股票指數改造成一種可交易的期貨契約並利用它對所有股票進行套期保值,規避系統風險,於是股指期貨應運而生。股指期貨就是一種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契約。股指期貨的主要功能體現在:迴避系統風險、鎖定預期利潤、充分利用期貨保證金的信用擴張,及時捕捉市場機會。
股指期貨的這幾個功能使機構投資者能夠很好的規避風險,而且使用得當,還能夠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獲取更大的收益。
2、機構投資者實力增長迅速和市場監管力度加大,造成機構投資者產生避險需求
市場上傳出應該推出“股指期貨”的呼籲的時間與管理層要試點發展“開放式基金”的時間基本上是一致的。理由是開放式基金的金額不固定,隨時有贖回的壓力,如果沒有相應的拋空機制,開放式基金將面臨很大的風險。但是,只有開放式基金需要這一避險工具嗎?其他機構投資者呢?
中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強,當討論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時,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是由於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占到主導地位造成的。這種結論的導出是以機構投資者主要從事投資活動和個人投資者主要從事投機活動為前提的。如果這個結論成立,就可以導出另一個推論,當個人投資者占主導地位時,市場的投機氣氛較濃,所以這時的市場的波動幅度大;當以投資為投資理念為主導的機構投資者占市場的主導地位時,市場的波動幅度小,所以機構投資者對市場應該有穩定作用。
這裡有一個疑問,中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強的問題是存在的,但是是否是由於投資者的結構性原因造成呢?我們認為市場的波動性強是由於交易制度設定上的缺陷造成的。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中沒有做空機制,造成只有買入之後上漲投資者才能夠盈利。當賬面的盈利豐厚之後,只有拋出才能兌現盈利。這就造成市場漲時瘋狂,跌時狂暴的波動性的特點。
當整個市場進入小利時代。這裡的小利是相對於過去的暴利、大利而言的,迫使機構投資者開始追求穩定的利潤,將風險因素放在首位考慮。當市場處於暴利階段,而且監管力度不是很強的時候,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坐莊”等方式獲取超額利潤,所以對迴避風險的金融創新品種的需求不是很大;當市場進入小利階段而且監管力度加大,使機構“坐莊”的利潤空間被大大壓縮,這時機構投資者對引進新的金融品種以迴避越來越大的市場的風險的需求大大增加,所以會力促“股指期貨”的推出。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機構投資者對市場能夠起到穩定作用,主要是基於其長期投資的理念。由於至目前為止,股票指數期貨還沒有推出,所以機構投資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僅僅是一種推想。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股票指數期貨的推出將有利於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機構投資者發展了,將會有更多的需求———對於金融衍生工具。
分類
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國外的研究都是把機構投資者作為一個整體來觀察其行為的作用。從Bushee(1998)在其博士論文基於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對其進行系統的分類後,後續機構投資者的研究都會考慮機構投資者的異質性,從而帶來了機構投資者分類方法的不斷湧現。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短暫型(transient)機構投資者、準指數型(quasi—indexing)機構投資者和專注型(dedicated)機構投資者
這是Bushee(1998)在Baysingereta1.(1991)的基礎上提出的。他根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構建了三大類指標下的九個變數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三大類指標包括機構投資者持股集中度、組合周轉率和盈餘敏感性。九個變數包括:機構投資者的平均持股比例、該機構投資者持股占公司中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超過5%的持股之和、機構投資者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平方的對數、機構投資者持股時間超過兩年的比例、機構投資者在季度問持股變化的絕對值與機構投資者持股之和比、機構在公司持股的季度間變化量和公司在季報盈餘變化之比、機構持股比例增加公司平均盈餘的變化與機構持股比例減少公司平均盈餘的變化間的差異、公司盈餘為正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變化之和與公司盈餘為負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之合的差值。針對描述機構投資者行為的九個變數,採用因子分析對這其進行降維。再利用聚類分析,得到上述三類機構投資者。後來,在Bushee(2001)的研究中剔除了盈餘敏感性指標,只考慮機構投資者持股集中度和組合周轉率兩個指標,同樣也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暫型、準指數型和專注型機構投資者。
Kon(2007)借鑑了Bushee(2001)對機構投資者分類的方法,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線型和長線型機構投資者兩種,其中短線型機構投資者對應於Bushee(2001)中的短暫型機構投資者,長線型機構投資者與準指數型和成熟型機構投資者相對應。
他的研究發現長線型機構投資者能夠有效的限制公司可操控性盈餘管理,可以降低激進型的盈餘管理,而短線機構與激進型的盈餘管理並不相關。此外,Kon(2003)使用澳大利亞上市公司作為樣本檢驗激進型盈餘管理與機構投資者持股間的關係。
同時,MongandAzkan(2008)在檢驗英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收入的決定因素,把機構投資者分為長線型和短線型後,發現長線型機構投資者限制了公司董事會的支出,從而加強了董事支出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聯度。
(二)壓力敏感型(pressure.sensitive)和壓力抵制型(pressure.resistant)機構投資者
Brickleyeta1.(1988)發現投票行為是機構投資者類型的函式。他們通過二分法將機構投資者區分開來,他們依據是:機構投資者與所投資的企業是否有業務關係還是投資契約。機構投資者的這種異質性使得它們參加公司治理的能力、積極性和目標有很大差異。其中,保險公司和銀行信託與所投資的公司一般有商業關係或希望形成商業關係,由於潛在的利益衝突,它們缺乏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和能力,這種類型的機構投資者被Briekleyeta1.(1988)認為是壓力敏感型的機構投資者,而公共養老基金和所投資的公司缺乏這種潛在的商業關係,因而具有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屬於壓力抵制型的機構投資者。一項由Shermaneta1.(1988)進行的實證研究對不同的機構投資者與公司的戰略性決策進行了相關分析。每家機構投資者被劃分為四類: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險公司和銀行。該項研究建立了每一類機構持股分別與資本開支、研發投入和廣告費用間的相關性模型。該項研究最重要的結果是顯示出養老基金與共同基金截然不同的投資策略。這一投資策略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所投資公司在資本開支和研發投入等戰略性投資上的差異。
Cometteta1.(2007)檢驗機構投資者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間的關係時發現公司的經營現金流與機構持股比例和持股機構數量顯著正相關,但是這種關係僅僅限於在與上市公司沒有商業業務往來的獨立機構投資者(也就是Bricklyeta1.(1988)分類中的壓力抵抗型機構投資者)子樣本中存在。
(三)把機構投資者持股公司按照機構持股比例高低和持股機構數目多少進行劃分
這一分類的提出是基於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效應。機構投資者的發展與持股機構化的趨勢,使得機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斷上升,並由此對機構投資者行為策略的選擇產生一定的影響。
UmaandDavid(2006)研究發現機構持股比例與公司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成正向的關係,但機構的持股集中度超過某一比例又會對財務報告的質量產生負面效果,這就說明了機構投資者持股對於公司財務報告質量的作用是一個倒U型的關係。在GillanandStarks(2000)的研究中,按照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高低,把研究樣本分為機構持股高比例公司和機構持股低比例公司。在Sias(2001)的研究中,認為公司中持股機構數目是比機構持股比例衡量機構投資者持股作用更好的指標,在其研究中採用持股持股機構數目來劃分研究樣本。
(四)獨立長線高比例持股的機構投資者和其他
所有的機構投資者在面臨是否行使監督職責時,都會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對比分析。Cheneta1.(2007)所有機構投資者在面臨是否行使監督職責時,都會進行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他們的研究在考慮其行使監督的成本與收益的框架下,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獨立長期型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對機構投資者這樣的劃分,主要考慮三個指標:(1)機構投資者持股的倉位:可以使用公司前五大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比例之和、某一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最高比例和大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在5%以上)持股的比例之和。(2)機構投資者的獨立性:根據Bricklyeta1.(1988),David(1998)基於機構投資者本身性質的異質性,把機構投資者分為壓力敏感型和壓力不敏感型。其中壓力不敏感型被認為是獨立的機構投資者。(3)機構持股的時間:根據Bushee(2001)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暫型、準指數型和專注型機構投資者。其中短暫型被認為是短線型機構投資者,準指數型和專注型被認為是長線型機構投資者。
(五)買入(入場)機構投資者、賣出(出場)機構機構投資者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
BadrinathandSunil(2002)使用了1200家機構投資者在8年中的交易行為為樣本,把機構投資者分解成買入(入場)、賣出(出場)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三種類型,發現入場機構投資者具有明顯的慣性交易特徵,但出場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則不是慣性交易者。
在國內現有的研究中,大都局限於把機構投資者持股的公司按照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高低或持股機構數目的多少來劃分。如翁洪波和吳世農(2007)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發生“惡意派現"的可能性越小。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發現機構投資者能夠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並影響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曹玉貴(2005)根據股數效應和公司數效應所揭示的公司治理收益和治理成本之間的關係,建立機構投資者收益函式,運用博弈論探討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影響因素為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治理公司的數量和參與公司治理後公司股票價格的增值幅度。殷春紅和曹玉貴(2006)認為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主要取決於成本和收益的比較,具體決定於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時間和監督成本。李青原(2003)通過對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進行數理模型的一般分析,認為機構投資者是否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取決於機構投資者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監督成本、風險偏好。王奇波(2006)在建立理論模型研究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權制衡時發現,機構投資者參與的公司治理效果還受到股權結構與法制環境的影響,同時也存在著機構投資者與大股東的合謀問題。王媛媛(2008)借鑑了Bushee(1998)對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方法,對基金進行分類,研究不同類型的基金持股與盈餘管理之間地關係。但是其研究發現聚類分析結果不穩定,而且僅僅樣本局限於基金,研究區間只有兩年。
區別
現行環境下,參與金融衍生投資的機構投資者在國內以 券商為主,相對於期貨公司,機構投資者優勢主要有兩點:
1、資金雄厚。目前行業內資金實力較強的 期貨公司大部分為券商系控股或參股。券商類機構投資者資金實力要比期貨公司雄厚很多。
2、券商自營發展起步較早,在投資能力和經驗方面優於期貨公司。但券商類機構投資者對於衍生類產品的投資專業性及品種研發能力不如專業期貨公司。同時 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出於追求利潤的動機,更喜歡在相關品種或市場上進行 投資,其資金參與跨品種、跨市場交易的流動性很強。期貨公司最大的優勢就是熟悉衍生類產品的交易規則及期貨、 期權業務,且具有針對金融衍生品這類較為特殊金融工具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由上可以看出,綜合類期貨公司將是我國期貨市場最理想的做市商主體。相對於機構投資者,其優勢在於專業的投資和研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