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中組發(2001)2號]
本規定適用於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含司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幹部: 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發出試用任職通知前一個月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
第五條
試用期滿,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考核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
第六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的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了解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七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 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第八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領導幹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並給主要責任者以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中非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