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管理辦法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後,由人事部門負責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根據原職級另行安排工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中組發[2001]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提拔擔任局機關處室、局屬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幹部。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領導職務的幹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發出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
第五條 領導乾部試用期滿後,由人事部門負責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六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的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了解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七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根據原職級另行安排工作。
第八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應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地震局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實施辦法》(浙震發[2007]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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