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自主創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全面提升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及植物新品種申請的數量和質量,促進我州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州財政預算撥款。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國內專利申請、涉外專利申請資助。
(二)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
(三)地理標誌申請資助。
(四)國內商標註冊申請、涉外商標註冊申請資助。
(五)計算機軟體登記資助。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申請資助。
第三條 資助對象
(一)本州行政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及計算機軟體申請登記費用資助。
(二)以上資助在獲得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章 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申請資助
第四條 資助範圍及條件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二)向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申請並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職務發明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資助金額為1600元/件,非職務發明專利的資助金額為1200元/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資助金額為60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申請的資助金額為每個國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申請為5000元/件。同一件申請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第六條 資助程式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三)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四)提供專利授權通知書原件和專利證書複印件各一份。
第三章 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
第七條 資助標準
植物新品種資助為查詢費、代理費、註冊費等全額費用的60%。
第八條 資助程式
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提供品種權受理通知書原件和品種權證書複印件各一份。
(三)提供單位法人代碼證或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第四章 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及計算機軟體資助
第九條 資助範圍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註冊或登記的地理標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計算機軟體。
(二)向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申請並已核准註冊的商標。
第十條 資助標準
(一)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資助金額為600元/件,其中農產品類商標的資助金額為1000元/件。
(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資助為查詢費、代理費、註冊費等全額費用的60%。
(三)地理標誌資助金額為10000元/件。
(四)國外商標註冊申請的資助金額為每個國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區商標註冊申請為5000元/件。同一件申請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五)計算機軟體登記資助為300元/件。
第十一條 資助程式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誌、商標申請或計算機軟體資助申請表。
(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提供商標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各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三)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提供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複印件一份。
(四)地理標誌提供註冊登記證複印件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複印件一份,是其它組織的經所在組織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五)計算機軟體登記證書複印件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申報審批程式
(一)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智慧財產權資助申請。
(二)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按季度分期組織審核,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及時下達資助經費。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 不符合申請條件、不屬於資助範圍。
(二) 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三) 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實。
(四) 單位或主管部門已給予了資助的。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由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節約使用。
第十五條 黔西南州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助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或重複申請資助的,一經發現,除追繳全部資助金外,將終生取消資助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資助機關需定期向社會公布具體資助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