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州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是在黔西南州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州知識產權局認定需要資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黔西南州財政預算撥款。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資助在中國大陸申請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資助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授權的發明專利。
(三)資助在中國大陸申請註冊的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四)資助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註冊的商標。
(五)資助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和地理標誌的登記或註冊。
(六)資助發明專利實施及產業化。
(七)資助企業、行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
(八)用於專利行政執法建設和重大專利案件辦理工作。
(九)用於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和對外交流活動。
(十)用於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
(十一)用於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確需資助的智慧財產權事業。
第五條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五)項規定資助的,州知識產權局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請本辦法第(六)、(七)項規定資助的,每年4月10日前受理立項申請。
第六條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資助的,申請人應填寫相應的“黔西南州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並提供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明、相關費用證明等材料。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資助的,申請人應在獲得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資助的,應在申請登記或註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第八條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發明專利,其法律狀態應穩定,權屬無爭議,且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並符合國家、省及州的產業政策,市場潛力大,具有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具體資助辦法由州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第九條 申請本辦法第(六)項規定資助的,申請人應填寫“黔西南州專利技術實施及產業化項目申報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利權屬證明。
(二)專利法律狀態證明。
(三)項目可行性報告。
(四)州知識產權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為法人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項目,如有實施許可的,應到州知識產權局備案。未備案的,不受理資助申請。
第十二條 州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以當年州財政安排的資金額度為限,如有節餘留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 州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 州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違反財經紀律的,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除全額追回已資助款項外,並終身取消該單位或個人申請資助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