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7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場所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體育場所,是指用於體育競賽、訓練、教學和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的場地、建築物和固定設施,包括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場所和單位使用的非公共體育場所。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場所建設、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場所建設納入城市、村鎮建設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第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注意: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體育場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體育場所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所,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公共體育場所發展規劃,並符合公共體育場所建設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體育場所建設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在資金上給予保證。
注意: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體育場所。
第八條 城市、村鎮新建的居住區,應當按人均不低於0.2平方米的用地標準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所。
第九條 新建各類學校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條例下列標準,達不到標準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立項:
(一)新建大專院校應當有運動場、體育館、游泳池和一定數量的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
(二)新建中學應當有含100米直跑道的400米環形跑道,或含60米直跑道的250米環形跑道,並在環形跑道中建有足球場等運動場,有符合學校規模的籃球場、排球場、體育活動室等體育場所。
(三)新建國小應當有內含60米直跑道的200米以上環形跑道,並在環形跑道中建有足球場等運動場。有一定數量的籃球場、排球場、體育活動室等體育場所。
注意:現有各類學校應當參照新建學校的標準,將體育場所建設列入學校發展規劃。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各自條件,將體育場所建設列入單位發展規劃。
第十條 公共體育場所和訓練場所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減少其使用面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建、擴建、拆遷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大型體育場所的改建、擴建、拆遷必須經省體育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拆遷體育場所,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因城市規劃確需拆遷公共體育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質、規模重建。
(二)重建公共體育場所的選址應當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三)具備重建公共體育場所的資金。
(四)重建與拆遷應當同步進行。
將市中心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所遷建到市中心區域外的,應當嚴格控制。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拆遷單位在重建時必須改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向社會開放,為全民健身提供服務和方便。
第十四條 非公共體育場所除用於本單位的體育活動外,可以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在保證體育活動使用的前提下,可以綜合利用其設施,開展適合本場所特點的體育性經營活動或有償服務,提高體育場所的利用率。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愛護體育場所,遵守體育場所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體育場所,已被侵占,收回後仍可作為體育場所的,應限期收回;已挪作他用,不能再作體育場所的,由挪用單位按同等條件另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場所,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七條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的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不得影響公共體育場所的開放和使用。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限定時間恢復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的原有功能,保證體育場所完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體育場所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辦理體育場所註冊登記手續之後方可投入使用。登記情況應當上報省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的體育場所管理檔案,逐級登記造冊。已有體育場所的單位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補辦登記手續,加強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體育場所應當建立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保證體育設施的安全和完好。
體育場所每年要有一定的投入用於維修,保證其正常使用。
注意:體育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和衛生等項制度,切實加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定期對體育場所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建設和保護體育場所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改建、擴建及拆遷公共體育場所,造成其使用性質改變、使用面積減少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侵占體育場所及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占用體育場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至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臨時占用體育場所或影響公共體育場所的使用和開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所,未按規定辦理體育場所註冊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公共體育場所無使用、管理、保護制度,不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體育場所建設、管理、使用中,違反城市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公安、消防、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體育場所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體育場所被侵占或遭受損壞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體育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注意:當事人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黑龍江省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