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正文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環境保護部發布1983 年10 月1 日實施)
UDC628.191:629.12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對水域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
1 排放規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輪壓艙水,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 規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排放區域 | 排放濃度(毫克/升) |
內河 | 不大於15 |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 | 不大於15 |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 | 不大於100 |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 規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排放區域 項目 | 內河 | 沿海 | |
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內 | 距最近陸地4~12海里 | ||
生化需氧量 | 不大於50 | 不大於50 | |
懸浮物 | 不大於150 | 不大於150 | 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
大腸菌群 |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 不大於1000個/100毫升 |
1.3 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表3 規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排放物 | 內河 | 沿海 |
塑膠製品 | 禁止投入水域 | 禁止投入水域 |
飄浮物 | 禁止投入水域 | 距最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 | 禁止投入水域 | 未經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於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 |
2 其他規定
2.1 名詞解釋
2.1.1 船舶:系指海上、內河各類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固定的或浮動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陸地:系指按照領海基線作為起點計算的距離。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種石油產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糞、尿及船舶醫務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質:系指漂浮的墊艙物料、襯料及包裝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品及其類似廢棄物。
2.2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於當地環境特點(如集中生活水源,經濟漁業區等)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3.標準的監測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託交通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