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止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對水域污染而制訂。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

標準正文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環境保護部發布1983 年10 月1 日實施)

UDC628.191:629.12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對水域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

1 排放規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輪壓艙水,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 規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排放區域 排放濃度(毫克/升)
內河 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 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 不大於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 規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排放區域 項目 內河 沿海
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內 距最近陸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於50 不大於50
懸浮物 不大於150 不大於150 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大腸菌群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不大於1000個/100毫升

1.3 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表3 規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排放物 內河 沿海
塑膠製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飄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經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於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

2 其他規定

2.1 名詞解釋

2.1.1 船舶:系指海上、內河各類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固定的或浮動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陸地:系指按照領海基線作為起點計算的距離。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種石油產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糞、尿及船舶醫務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質:系指漂浮的墊艙物料、襯料及包裝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品及其類似廢棄物。

2.2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於當地環境特點(如集中生活水源,經濟漁業區等)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3.標準的監測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託交通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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