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黑龍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11年8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通過信息

2011年8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的重大問題;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第五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級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協助做好有關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行業管理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為鄉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業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發展規劃,將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作為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會福利用地形式,優先辦理用地手續,並在立項、規劃、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八條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根據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做好殘疾評定工作。

經市(地)級殘疾人聯合會審定,符合殘疾標準的殘疾人,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救助殘疾人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宣傳工作,形成全社會尊重和關愛殘疾人的良好輿論氛圍。

康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社會保障制度、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殘疾人年度康復工作計畫,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並將康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知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有計畫地設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殘疾人康復服務站,在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設立殘疾人康復場所,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和專業指導,為殘疾人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全科醫生培訓的內容。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等,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指導殘疾人康復訓練。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和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轉介工作,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資料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實施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家庭中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家庭貧困程度適當減免基本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所需費用或者給予適當補助。

貧困家庭的殘疾兒童在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免交康復訓練費;其他殘疾兒童進行康復訓練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組織實施,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足額保障殘疾人特殊教育經費,並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逐步增加。

第二十條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殘疾兒童較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設立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殘疾人康復教育學校,接收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康復、養護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倡導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普通教育機構實施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並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特殊教育師資和康復、心理等專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康復設施,為殘疾學生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合理設立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或者在普通職業教育機構設定教育點。

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和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設定專業,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對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和創業能力。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政府舉辦的普通高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對接受高中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優先給予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

政府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為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創造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和手語翻譯、盲文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連續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滿十五年,並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其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單獨進行職稱評定和晉級。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殘疾人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納入教育系統教師序列管理,工資、福利、職稱評定等享有與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同等待遇。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發布殘疾人就業信息,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並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有殘疾人職工的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契約,應當有殘疾人保障的內容;殘疾人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在進行集體協商時,應當有殘疾人職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狀況進行年度審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上年度該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和增加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書報亭、公用電話亭等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機構和敬(養)老院等相關社區服務機構在招聘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時,應當優先招聘有從業資格的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農)療機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並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殘疾人生產實用技術培訓,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將貧困殘疾人家庭脫貧列入扶貧開發計畫,在項目和資金上優先安排。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招用就業困難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單位),按照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應當給予下列扶持:

(一)享受創業培訓、小額信貸政策;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並給予適當的啟動資金補助;

(三)對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新建、改建、擴建適應殘疾人需要和特點的文化、體育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訓練中心。

縣級以上各類綜合性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因地制宜地開闢適合殘疾人活動的場地。

第三十三條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當至少在一所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讀書室,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版書籍。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在政府舉辦的圖書館免費辦理借書、閱覽等有關證件。

第三十四條

省、市級電視台和廣播電台應當分別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和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非商業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組織者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應當給予補助。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政府舉辦的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

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其家庭繳費部分給予補助。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縣級人民政府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困難的農村重度殘疾人,應當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按照規定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給予低保金加發的照顧。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給予專項救助;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逐步納入集中托養、日間照料或者居家安養。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應當按照醫療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醫療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就醫提供幫助,給予殘疾人優先掛號、就診、檢查、取藥、住院的照顧。

貧困殘疾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免收普通掛號費,減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費、檢查費、手術費;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免收掛號費。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優先納入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對象,優先落實救助措施,在新建住房和維修危房方面給予資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樓層分配上應當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的家庭給予必要照顧。

第四十三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設方便殘疾人的優惠服務項目,適當減免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電、供暖、煤(天然)氣等費用。

第四十四條

鐵路、民航、公路、航運等公共運輸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出行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半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並按照標準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住宅、社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的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資助。

第四十八條

電視新聞和影視節目應當逐步採用中文字幕或者手語翻譯。

電信、網際網路等運營企業可以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推出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產品和符合殘疾人需要的業務服務。

面向公眾服務的重點服務行業應當推廣手語。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對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開展與殘疾人權益相關的康復醫療、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吸收殘疾人組織參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聯合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完成政府委託的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本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於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查處,支持殘疾人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權益保障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書面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應當在書面記錄上籤字;被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該情況。公眾有權查閱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二條

殘疾人聯合會發現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職責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有關部門收到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殘疾人聯合會。有關部門未按規定處理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建議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舉報或者投訴。

有關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自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依法組織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轉介工作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發放特殊教育津貼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給予殘疾人補貼、補助、減免稅費或者優惠待遇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繳費補助或者代繳保險費義務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違法行為。

未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依法組織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轉介工作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權益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政府舉辦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執行有關助學待遇政策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依法免收殘疾人進入政府舉辦的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旅遊風景區等場所的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文化、體育、旅遊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貧困殘疾人、貧困家庭或者貧困殘疾人家庭,是指領取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低收入家庭認定證》的殘疾人或者家庭。

本條例所稱工(農)療機構是指集勞動和康復為一體的,組織精神、智力等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開展生活與職業技能訓練的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工療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或者農療站等。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5月10日,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我省殘疾人保障的法規是必要的。

1992年6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制定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這部法規對於維護我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各項工作的開展,營造助殘扶殘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由於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殘疾人保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殘疾人事業發展理念和扶持政策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對殘疾人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重新制定我省殘疾人保障的地方法規,以便與國家新的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及我省的實際情況相銜接。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已經成熟,同意其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二、幾點修改意見。1、建議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理由是:該條例是對上位法的細化和補充,立法目的應與上位法一致。2、建議在第二十五條中加入“有殘疾人職工的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契約,應當有殘疾人保障的內容;殘疾人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在進行集體協商時,應當有殘疾人職工代表參加。”理由是:對《黑龍江省集體契約條例》進行必要的補充和更好地保障殘疾人職工的有關權益。3、建議對第三十六條中“對其他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中的“等繳費困難群體”予以刪除,理由是:困難群體還包括老、弱、病等多方面,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4、建議刪除第三十七條中“合理確定低保補助標準”的內容,理由是:低保標準是由政府對全部困難人群制定的標準,沒有專門對殘疾人的標準,不需要在這個條例里表述。 5、建議刪除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給予處罰,並責令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的規定。理由是:第一,與上位法的明確規定不一致。

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第二,殘疾人聯合會屬於人民團體,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以上意見,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對保障殘疾人這一特殊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完善服務措施,提高保障水平,發展殘疾人事業,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殘聯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修改後還分別徵求了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的意見。

7月25日,經法制委員會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的 “殘疾人人數較多的”表述。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五條應當與國務院最新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中的規定相一致。據此,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實施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三、根據內司委《關於<黑龍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中對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1、在草案第一條中增加“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內容。2、為了更好地保障殘疾人職工的權益,在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有殘疾人職工的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契約,應當有殘疾人保障的內容;殘疾人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在進行集體協商時,應當有殘疾人職工代表參加”。3、刪除了草案第三十七條中“合理確定低保補助標準”的內容。4、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與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一致,並且殘疾人聯合會屬於人民團體,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據此,刪除該款。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9日下午,本次常委會分組會議對《黑龍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組成人員對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法工委會同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殘聯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0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為鄉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九條,表述為“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救助殘疾人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宣傳工作,形成全社會尊重和關愛殘疾人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為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創造便利條件”。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的表述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建議單獨評定。經徵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同意,將此款修改為“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單獨進行職稱評定和晉級”。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參照《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規定,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縣級人民政府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困難的農村重度殘疾人,應當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並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未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將條例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11年10月1日。此外,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文字表述和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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