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三章處罰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締其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物品和非法收入。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締其經營活動,沒收經營物品、設備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二款規定的,按每接待一人處以500元罰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基本信息

(1991年10月30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 1996年2月9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鼓勵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必須堅持以國營和集體經營為主導,以私營和個體經營為補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系指:
(一)營業性的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營業性的錄像放映;
(三)書報刊的批發、零售、出租;
(四)營業性的文化娛樂活動;
(五)營業性的文化展覽和業餘文化藝術培訓;
(六)字畫經營活動;
(七)電影的發行、放映;
(八)營業性的文化活動場所;
(九)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本條例的實施。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書報刊批發、零售、出租經營活動的管理,未設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地方,由文化行政部門行使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除本條例第三條(三)項以外其他各項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條 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審批和管理或委託管理下列項目:
(一)省和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直屬單位,省級社會團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機關直屬單位以及外商、僑胞、港澳台胞投資經營的文化活動;
(二)全省性的文化經營活動;
(三)表演團體進、出省營業演出活動;
(四)錄像製品的批發、出租;
(五)演出經紀機構;
(六)書報刊的批發。
第八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具備一定的場地、設備、資金及具有文化知識的業務人員等營業條件。
第九條 對文化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等有關管理部門辦理證照後方可營業。
第十條 私營和個體經營者不得從事錄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和書報刊的批發業務。經批准從事錄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和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不得承包或變相承包給個人經營。
集體、私營和個體經營者不得經營限定"內部發行"的圖書報刊。
第十一條 不得經營無著作權標記及其他非法出版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不得在營業性錄像放映單位放映未經省主管部門核發準映證的錄像製品。不得擅自將內部觀摩的電影、錄像資料片進行營業性放映。
第十二條 禁止從事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文化經營活動。禁止從事宣傳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文化經營活動。
禁止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用營業性文化活動進行賭博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在中國小校周圍200米以內從事檯球、電子遊戲機等經營活動。
檯球、電子遊戲機等經營場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即不滿18周歲,下同)。電子遊戲機經營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有獎活動,不得向消費者兌換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
第十四條 經營性舞廳等不適宜於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有不適宜於未成年人標記的電影、錄像製品,放映單位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觀看。
第十五條 禁止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以任何方式雇用或組織人員從事營業性異性陪侍活動。
第十六條 禁止私自組台(團)演出,演出單位組台(團)演出,須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經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涉及兩方以上經營者權益的文化經營活動,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按管轄範圍報文化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按管轄範圍,向文化經營單位和個人收取文化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須持省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發放的《文化市場稽查證》執行公務。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檢查。
第二十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應盡職盡責,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第三章 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締其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物品和非法收入。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締其經營活動,沒收經營物品、設備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經營物品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經營設備,並處以非法收入三至五倍的罰款,由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由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限期遷移;逾期不遷者,沒收經營設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二款規定的,按每接待一人處以500元罰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三款規定的,沒收經營者違法設立的獎勵財物,並按其違法數額處以五倍罰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對經營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收入,並對組織者、接待演出單位、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分別處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罰款。無法計算非法所得額的,按演出場所坐席數、票價、演出場次計算罰款數額。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化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對違法經營者經營的物品、設備和非法所得就地或異地查封、扣押,並於15日內依照本條例做出處理決定,因情況特殊,辦案需延長時間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或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公安、工商、衛生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15日內,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處罰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須兩人以上執行處罰,並須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處罰票據。罰沒財物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解釋由省文化行政部門、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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