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06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築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法定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
本條例所稱質量行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範、標準;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執法檢查;
(六)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七)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
(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依法查處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建設工程採用先進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項目機構組成;
(三)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和質量檢查人員的崗位證書;
(四)施工組織設計;
(五)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和批准書;
(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檔案;
(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
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監理契約;
(二)現場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
(三)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四)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合格檔案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
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發放開工報告。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後,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對相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三章 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燃氣、供熱、給排水、電氣、信息、智慧型、電梯等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全套施工圖設計檔案送交施工圖審查單位,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附屬檔案;
(二)建設工程項目勘察成果報告;
(三)建設工程結構設計計算書和建設工程節能計算書;
(四)有關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審查合格意見。
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設備安裝的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三)超限高層建設工程;
(四)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設計單位指導施工的建設工程;
(五)設計單位建議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
施工現場設計代表的責任和酬金應當在設計契約中約定。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契約約定;
(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檔案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
建築材料和建築裝修材料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履行職責。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並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檔案。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並同時通報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當立即通知委託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檔案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四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通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項目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檔案。
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屬檔案名稱欄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並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式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準許使用檔案;
(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
(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
建設單位提交的檔案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範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後,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築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契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後,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契約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審查資格。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給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程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的;
(五)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充分說明了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性。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各類建設項目日益增多,百姓居住條件不斷改善,建設工程質量做為直接涉及百姓生活的要素,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建設工程質量關係到國計民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關係到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我省於1993年制定了《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頒布實施後,對保證我省建設工程質量和規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建設事業形勢的不斷發展,國務院、建設部又陸續發布了一系列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因此也相應的增加了一些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的單位和環節,如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建築材料檢測等,原條例已不能滿足現實生活的需要。2000年國務院頒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同時也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性質、方式和內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發生了質的變化:一是主體發生變化。原來建設工程質量好壞、合格與否、等級評定均由政府確定,出現質量問題由政府負責。現在政府不再是質量責任的承擔主體,質量責任由業主負責,政府只是對責任主體實施監督;二是質量監督的體制、方式發生了實質性的轉變。(1)政府由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實物質量檢查轉變為對各方質量責任主體行為監督檢查。(2)政府由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轉變為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強制備案。(3)政府由對實物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轉變為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功能進行重點監督。三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模式的變化。原來規定在建工程竣工由政府組織參建各方進行驗收,現在規定工程竣工後由業主組織參建各方進行驗收,政府不再作為組織者,將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劃分開來。鑒於國務院《條例》已經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諸多方面作出了規定,政府部門按照國家的規定已經不再作為質量責任主體和組織者的身份出現,而是要承擔行政責任,發揮巨觀調控、行為監督的主導作用。因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與國務院《條例》配套實施,具有可操作性,能夠突出監督職能,調整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監督、規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行為,切實解決我省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的監督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對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保證全省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是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建設廳按照2006年省政府立法計畫起草的,提報省政府後,面向全省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深入到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七台河、伊春等市、縣先後組織召開了有省、市和縣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專家、以及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不同層面企業參加的20多次座談會。3月3日,省政府召開了有水利、鐵路、人民防空、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森工總局、省農墾總局參加的協調會,認真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審查,4月12日省政府法制辦、省建設廳和省人大有關部門在哈爾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召開了有開發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30多人參加的立法座談會,5月10日,省政府再次召開了立法協調會,反覆聽取各參建單位和各部門的意見,取得了一致意見,形成了現在《條例(草案)》。5月25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同時參考了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並借鑑了浙江、上海等省市在建設質量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
二、《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的好壞取決於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材料檢測等各個環節,《條例(草案)》對建設工程項目從開工(註冊)監督到工程驗收監督全過程進行規範,確定監督機構的職能、突出監督機構的作用。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通過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督註冊、工程質量行為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等幾個方面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從而保證國務院《條例》貫徹、實施到位;同時,《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針對國務院《條例》拾遺補缺,進行補充、細化。《條例(草案)》主要規範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實施主體及其職責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該由誰來實施,監督部門具有哪些職責,怎樣才能使監督職能落實到位。為使監督工作更加效能化,我省1993年出台的原條例明確授權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為具有專業技術條件和技術人員的專業機構,負責對工程質量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單位等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的行為實施監督。目前我省已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101個,執法人員1000餘人,形成了一支制度健全、專業配套、監督手段完善的執法隊伍。2000年國務院《條例》出台,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這支隊伍近幾年來一直採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方式實施監督管理,手續繁瑣、程式煩雜,時效性差,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經常是發現了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卻不能直接處罰糾正,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手續後,有問題的建設項目已經施工完成,不便於有效的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而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自籌自支的事業單位,由自收自支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來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也難免會造成以罰增收、以罰創收的情況發生,容易滋生腐敗。為此,《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授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並規定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該履行的各項職責。這樣規定不但進一步強化了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政府職能,加大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執法力度,而且也可以增進監督效能,及時處理工程質量糾紛和事故;既可以保障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專業性、時效性,也可以實現罰繳分離,保證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公正性。《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了溝通,一致認為《條例(草案)》繼續維持原條例關於授權的規定,符合本省實際,有利於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有利於我省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時效性,有利於我省的社會經濟發展。
(二)建設工程的監督註冊問題
建設工程申請監督註冊是監督工作啟動的第一環節,是政府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把關的第一道關口。監督註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政府部門對在建工程的有效控制,在對工程項目進行程式監督和建設項目發生質量責任糾紛時,有效的控制各質量責任主體履行法定的質量責任。監督註冊對建設工程質量意義重大,但並不複雜,因此,為了體現便民原則,保證各單位方便、快捷的辦理監督註冊手續,《條例(草案)》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對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所應當提供的檔案、辦結期限以及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程式等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既有效實施了監督,又可以保證註冊環節清晰、明確,節省註冊申請人的時間、精力。
(三)關於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行為監督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檢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從而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在實踐中,由於我省的季節氣候較為特殊,對建設工程項目的要求與其它地區有所不同,經常出現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不清,責任主體無法確定,損害廣大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情況。為了明確質量糾紛責任,解決互相扯皮、推託責任問題,《條例(草案)》對國務院《條例》有關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補充細化,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各方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一是建設單位質量責任方面。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分別對建設單位同步施工責任、擔保義務和報送施工圖審查義務作出了補充細化規定;二是設計單位質量責任方面。第十五條對設計單位應當向現場派駐設計代表作出了補充規定;三是施工單位責任方面。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施工單位採購、驗收、使用建築材料以及預製構配件以及設備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四是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方面。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對工程質量重點部位的監理形式、評估報告義務、處理工程質量隱患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補充細化規定;五是補充規定了施工圖審查單位和檢測單位的責任。國務院《條例》沒有將施工圖審查單位和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列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但在執法實踐中,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是與工程質量密切相關的機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對不符合規定的設計檔案予以審查並隨意出具審查合格意見、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施工材料、建築構配件不進行檢測即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對建設工程質量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執法部門在質量監管過程中因沒有依據難以處罰,也難以進行有效地監管。此問題急需地方立法作出具體規定予以解決。根據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將施工圖審查單位和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列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並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分別對其質量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四)關於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問題
國務院《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材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但對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比較原則,因此建設單位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將草率驗收、甚至沒有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情況經常發生,致使大量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同時也損害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作出了補充細化規定。一是對工程驗收前期程式進行了補充細化。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竣工自檢程式,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專項驗收主體,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專項竣工驗收期限;二是第二十六條細化了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程式、應當提供的檔案資料,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工程驗收備案的法律效力。工程驗收備案制是政府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把的最後一道關,也是最強有力的控制手段。備案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政府部門對在建工程的有效控制,避免建設單位逃避工程質量監督,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條中作出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規定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效力,從而能夠有效控制房屋開發商依法履行法定的質量責任,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關於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問題
關於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問題日益增多,尤其是住宅工程,各方互相推諉,給百姓造成極大的不便。為了有效的解決百姓投訴無門的問題,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條例(草案)》第十二九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工程項目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後,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此外,為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幫助人民民眾快速、便捷解決工程質量糾紛,《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分別對糾紛調解的範圍、受理程式和糾紛調解期限等作出了補充規定,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定了義務,為百姓提供一種救助方式。
(六)關於行政責任問題
為了改變以往行政部門重權利、輕義務的狀況,為了控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避免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為了充分體現權責相統一的原則。《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針對監督主體可能與監督對象發生接觸的環節,明確規定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八個方面的行政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專業主管部門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等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另外,國務院《條例》規定的某些罰款如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等因數額太大(50萬—100萬),在執法實踐中很難操作,根據調研和考察,沒有一個省、市罰款到位,也容易造成執罰者執法標準不一,為此,《條例(草案)》在徵求各方意見後,針對我省實際情況,在不違背國務院《條例》罰則的基礎上,對有關罰則進行了細化,降低了處罰幅度,增強了操作性和可行性,並同時在第四十二條中規定:“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以便與國務院《條例》相銜接,保持統一性和連貫性。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06年5月29日省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了由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會認為,國務院於2000年1月1 0 日發布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作了較大調整,進一步規範了市場主體各方的行為,明確了市場主體各方的責任,與此相適應,重新制定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是必要的。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從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目前建設工程質量上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據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原則,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和工程檢測等方面,都進行了規範和做出了具體規定。委員會認為這個《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明確,規範的內容比較清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符合我省實際,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
在委員會審議中,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委員們還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按三款進行表述,第一款內容為:“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內容為:“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三款內容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這樣表述管理分工更加明確,多方面職責更加清晰。
二、建議將第四條中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職責的內容單獨設立,作為該《條例(草案)》的第五條,並增加相關內容明確列出,具體修改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有關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質量方面的規範、標準;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行為實施監督;
(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組織工程質量執法檢查;
(六)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七)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八)受理並處理在建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糾紛和投訴。”
三、目前,一些建設工程附屬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不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的問題比較突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建設單位組織主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附屬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一併驗收”,該條原內容作為第二款。
四、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內容與其他條款重複,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內容刪除。
此外,委員們提出了一些具體文字修改建議,這裡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7日下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建設工程質量是涉及國計民生、關乎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百年大計。為了切實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省重新制定一個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該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在規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主體等方面突出了地方特色。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建環保委、省政府法制辦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鑒於此項重要立法的專業性較強,為進一步提高條例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改後的草案傳送全省十三個市、地人大常委會、人大工委廣泛徵求修改意見。並會同城建環保委、省建設廳和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於7月上旬和中旬,重點赴黑河、齊齊哈爾、大慶和省森工總局、省農墾總局系統所屬的牡丹江林管局、牡丹江農墾分局進行座談和調研,分別徵求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各方主體和各級人大代表及基層民眾的意見。與合江林管局、松花江林管局的有關人員進行了座談,還深入到2個林業局、4個農場進行了實地考察。共召開座談會11個,參加人員200餘人次,收集到各方面的修改意見50多條。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和完善。7月25日,經法制委員會第46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城建環保委和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的意見,為進一步明確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執法職責和農墾、森工系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執法授權問題,對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條的內容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第四條第一款表述為:“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二款表述為:“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修改後的第五條表述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範、標準;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執法檢查;
(六)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七)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
(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所規定的專項配套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之後,增加了進行“同步驗收”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調研徵集的意見,為了更好地從源頭上把住建設工程質量關,草案修改稿一是突出加強了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的嚴格管理,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與第十七條的規定合併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表述為:“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契約約定;
(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檔案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
(五) 建築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二是根據調研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監理人員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的法律責任,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三是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了補充,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表述為:“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四、根據市、地的意見,參照建設部有關規定,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表述為:“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附屬檔案;”。(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市、地的意見,為加強對建設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質量管理,嚴格規範監理人員的監理活動,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並留存影像資料。”(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六、百年大計,設計先行。為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單位審圖行為的有效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並分成兩款表述。第一款表述為:“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檔案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第二款表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七、根據立法調研和各市、地反饋的意見,為了解決開發商在居民住宅附屬設施竣工驗收中不及時和不按規劃驗收的問題,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進行了修改。表述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並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同時,在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中相應增加了處罰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八、考慮到住宅建設工程的特殊性,為進一步加強住宅質量監督管理,體現“以人為本”,根據調研意見,結合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對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的規定。表述為:“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九、有的人大代表提出,條例草案只規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權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但未對投訴受理和處理程式進行具體規定。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兩條內容,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對受理程式和處理程式進行了具體規定。
十、對於法律責任部分,考慮到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施工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得比較全面和具體,且處罰力度也比較大,草案修改稿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參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修改了對監理單位的處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增加了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處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參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修改了對施工圖審查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
另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調研徵集的意見以及立法技術要求,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法定期限予以明確,對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也作了調整和修改。修改內容均用下劃線在草案修改稿中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原條例草案共四十四條,刪除一條,新增兩條,現草案修改稿為四十五條。
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修訂內容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