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合格檔案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後,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築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法定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
本條例所稱質量行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範、標準;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執法檢查;
(六)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七)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
(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依法查處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建設工程採用先進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項目機構組成;
(三)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和質量檢查人員的崗位證書;
(四)施工組織設計;
(五)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和批准書;
(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檔案;
(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監理契約;
(二)現場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
(三)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四)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合格檔案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發放開工報告。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後,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對相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三章 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燃氣、供熱、給排水、電氣、信息、智慧型、電梯等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全套施工圖設計檔案送交施工圖審查單位,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附屬檔案;
(二)建設工程項目勘察成果報告;
(三)建設工程結構設計計算書和建設工程節能計算書;
(四)有關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審查合格意見。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設備安裝的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三)超限高層建設工程;
(四)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設計單位指導施工的建設工程;
(五)設計單位建議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計代表的責任和酬金應當在設計契約中約定。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契約約定;
(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檔案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建築材料和建築裝修材料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履行職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並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檔案。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並同時通報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當立即通知委託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檔案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四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通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項目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檔案。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屬檔案名稱欄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並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式進行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準許使用檔案;
(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
(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建設單位提交的檔案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築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範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後,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築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契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後,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契約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審查資格。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給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程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的;
(五)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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