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是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法規。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修改。

修訂的實施條例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下簡稱《人民防空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第三條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領導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市(行署)、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城市防護類別和標準,實行分類防護,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防護重點和重要經濟目標,制定戰時防護隱蔽措施和應急搶修方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建設和完善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設施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有計畫地組織實施綜合性防空襲演習,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綜合性防空襲演習,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專項防空襲演習,普及防空常識,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識。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人員、物資、設備保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地方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年度計畫,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負擔人民防空建設費用。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

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不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條 鼓勵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應當遵守人民防空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經省、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各自審批許可權批准後,由拆除單位或個人負責補建或按現行造價向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拆除補償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補建。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本條例規定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有償使用費等,應當作為人民防空專項經費。人民防空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提留或挪作他用,保證人民防空經費的戰備性質和專項投資方向。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實行與人民防空相結合的原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範圍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的規定。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竣工驗收由批准立項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築物或者地下構築物。確需修建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規劃等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範圍內取土、採石及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護能力的作業。確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範圍內建設地面設施和埋設地下管線的,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消防、安全和維護管理平時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在通信、廣播、電視等系統安裝用於傳遞和發放防空警報設備,並組織必要演習,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方便條件。

設定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由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並承擔所需費用。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按有關規定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設施為社會服務,並接受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的實施。郵電通信部門應當優惠提供防空警報所需的有線控制電路,並確保暢通;人民防空通信網和警報網所需中繼線,郵電通信部門應當根據其性質、用途按有關規定,合理收費,並予以優先提供。

第二十一條 各級無線電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用於軍事、戰備的專用電台所需頻率,必須予以保障,並免收頻率占用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畫,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預定疏散地區,加強疏散地域建設,為戰時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資儲運、供應做必要的準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後方基地和戰備倉庫,戰時為城市防空襲服務。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平時應當開發利用後方基地自然資源,搞好平戰結合。

後方基地和戰備倉庫用地屬於國防用地,其設施、設備屬國防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進行管理,不得侵占或損壞。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建的民眾防空組織,平時按城鎮職工總數的2‰組建,戰時按2%擴建。民眾防空組織的訓練,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畫,由組建單位組織實施。訓練期間專業隊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與其他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安排人民防空教育內容,制定教育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和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和城鄉基層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人民防空教育計畫和規定教育內容組織實施;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至60元的罰款,對一個單位工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百元至5千元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新建重要經濟目標,不按國家防護類別、防護標準修建防護設施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有關人民防空專項經費的;

(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範圍內取土、採石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毀壞、丟失的;

(五)侵占後方基地用地、損壞後方基地設備設施的;

(六)未履行提供人員、物資、設備等防空襲演習義務的。

第二十八條 故意損壞或盜竊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後方基地等設備設施,干擾破壞防空襲演習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8月18日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草案)》。委員們一致同意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委員們認為,這個條例準備的比較充分,各條款規定的較具體全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成熟,同意一審通過。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將《條例》第七條的內容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和軍事機關要有計畫地組織實施綜合性防空襲演習,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專項防空襲演習,普及防空常識,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識。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人員、物資、設備保障”。這樣修改後,使本條更加具體。通過有計畫地組織防空襲演習可以提高民眾的防空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二、根據委員們的建議,將第八條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建設任務負擔人民防空建設費用。”改為“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負擔人民防空建設費用。”這樣規定,可防止隨意收費問題,具有可操作性。
三、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九條一款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這樣修改後使本條規定的更加全面。
四、根據委員意見將第十二條中“《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和第二十八條“有違反《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內容刪掉,因為《人民防空法》是法律,都要執行,在地方法規中去規定執行哪一條不妥。
五、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七條表述不夠清楚,因此修改為“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又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責令限期改正,……”。這樣規定比較全面。
六、根據委員們意見有的委員提出,將二十八條中“可以對個人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百元至5千元的罰款。”

七、有的委員提出,第三十一條表述的不夠全面,為此增加“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
八、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根據委員們意見,將條例實施時間改為1997年9月1日。到9月1日前準備時間夠用,如定到10月1日和國慶活動矛盾,再拖後晚了一點。
此外,還對一些文字和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就不一一匯報了。
這次修改基本全部吸收了常委們的意見,修改後比較成熟,城鄉建設環保委員會建議此次常委會批准通過。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於8月7日對省政府提請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作,加快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發展平戰結合,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這個《條例(草案)》經過一年多的調研、起草、論證和協調,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併到省外進行考察和反覆修改,現已基本成熟。《條例(草案)》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沒有牴觸,現提請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市(行署)、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加括弧註明(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這樣可與條例各條款表述一致。
二、在第九條第一款後增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這樣修改後,使本款規定更加全面,並與該條第二款規定相一致,與第二十七條的處罰內容相對應。
三、建議將第十條中的“出義務工,參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的內容刪掉,將該條修改為“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個體業者,應當依據國家規定按城鎮職工1—2%的比例向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員工資、福利、勞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義務工費,收費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這樣修改的理由:一是按照目前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技術要求,義務工很難保證工程質量;二是人員素質差別很大不好管理;三是我省現執行的收費標準低於國家標準,大多數單位願意繳費。而且近幾年來全省都是這樣執行的。據了解其它省市也都是這樣做的。
四、建議在第十七條中的“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之後,增加“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內容,這樣修改使該條更加完整,責任明確。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訓練期間專業隊員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一句,修改為“訓練期間專業隊員由在單位給予與其他在崗人員同等待遇”。這樣表述更加明確,便於執行。

六、應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修改為“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安排人民防空教育內容,制定教育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這樣修改更符合教育管理體制要求和學校教學的實際情況,有利於這項工作的落實。
七、建議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內容修改為“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並將本條最後一句“最高不超過十萬元”修改為“對一個單位工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這樣修改使本條規定更加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中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就不一一匯報了。
鑒於這個《條例(草案)》屬於單項法規,基礎比較好,準備充分,比較成熟,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而且規範的內容基本都是現行政策的貫徹落實問題,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沒有牴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委託,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國以來,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關懷和省委、省政府、省軍區的領導下,經過四十多年的建設和發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國家和地方在人民防空建設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建設了相當數量的人民防空工程,並且已有56%的工程得到了開發利用。僅去年,就創社會產值和營業額18.2億元,利潤1.81億元,上繳稅金1.09億元,安排就業人員近6萬人。人防通信警報、組織指揮、後方基地等防空襲基礎設施建設也具有相當規模,收到了較好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做好防空襲準備奠定了較好基礎。然而,由於法制不健全和國防觀念淡薄等原因,任意破壞、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設施的事情時有發生,不按規定進行人民防空建設的問題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嚴重危害了人民防空建設。為此,全省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迫切需要納入法制化軌道。1996年10月29日全國八屆人大二十二次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下簡稱《人民防空法》),於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全省實際情況,有必要制定本《條例(草案)》。
二、本《條例(草案)》的起草原則和過程
根據我省今年地方立法計畫,我辦依據《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瀋陽軍區有關方針、政策、規定,起草了《條例》初稿。
《條例(草案)》起草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人民防空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全省可以實施的條款,《條例(草案)》中不再作重複的規定。二是《人民防空法》中已有原則規定,為了便於實施和操作,結合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實際,對《人民防空法》的有關條款在《條例(草案)》中進行了細化,作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三是國家、瀋陽軍區和省政府的有關行政規章、政策、規定在人民防空實際工作中施行效果較好並符合《人民防空法》規定的內容,也納入到《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之中,予以確定。

《條例(草案)》起草後,我辦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意見,會同省人大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局召開了省直有關廳局座談會,到省內搞了調研論證,我辦還會同省人大城建委去安徽、江蘇和上海等省市進行考察。7月16日,省政府法制局主持召開了省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作了修改。8月4日,省政府召開了第17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1、關於人民防空的領導體制問題。依據《人民防空法》第六條第三款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四條分二款對我省的省、市(行署)、縣(區)三級人民防空領導體製作出了具體規定。體現了軍政雙重領導、密切配合的關係。軍事機關要將人民防空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地方政府應當在健全人民防空機構、領導幹部調配等方面徵求同級軍事機關的意見,軍政雙方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對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
2、關於人民防空管理機構設定問題。《人民防空法》第七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在機構改革前和機構改革中,都對人防機構的設定有明確規定,從組織上保證了人民防空工作健康發展。為了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利於人防建設長期堅持和全面發展,有利於軍政雙重領導,《條例(草案)》中突出強調了省、市(行署)、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政職能部門,這樣既符合《人民防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防機構建設的一貫指示精神,又能保障全省人民防空工作的順利開展。
3、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經費保證問題。對這個問題《人民防空法》第三條、第四條有明確規定。需要說明的是,人民防空建設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進行。就目前情況看,我省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經濟目標防護、後方基地等人民防空重要建設均未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去。《人民防空法》規定了“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我省是邊境線長的邊防大省,按照國家要求戰時留城人員每人一平方米人防工程的標準,尚需新建281萬平方米人員掩蔽工程,如能按“九五”計畫安排完成10萬平方米人防工程,還需要28個五年計畫才能完成。為保證全省人防建設計畫的落實,《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年度計畫,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4、關於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問題。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重申“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瀋陽軍區、東北三省人民政府聯合下發的〔1996〕沈軍字第15號檔案和省政府1991年發布的《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各級人民防空部門統一管理,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計委、建委、財政、物價、土地、規劃、城建、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依據《人民防空法》以及國家、瀋陽軍區、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九條作了具體規定。
5、關於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問題。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是為了保障迅速準確地傳遞和發放防空襲警報信號,指揮防空襲鬥爭而建立的指揮通信和警報通信,是各級人民政府實施人民防空指揮的基本手段。關於利用人防通信設施為社會服務問題,國務院、中央軍委[1986]9號檔案明確規定:“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實行平戰結合,積極為社會服務。”因此,《條例(草案)》提出“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按有關規定,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設施為社會服務,並接受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關於免收頻率占用費問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1997]7號檔案第三條規定“對黨政領導機關設定的專用公務電台,國防用於軍事、戰備專用電台……免收頻率占用費,”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對此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十五)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條、第三十三條。

2.第二十九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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