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慶洪

黎慶洪

黎慶洪,男,1974年2月出生,貴州騰龍宏升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貴陽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貴州省第十屆政協委員、第七屆貴州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中國青年創業獎獲得者、全國汽車拉力賽車手。2012年7月23日因涉黑等罪名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獲刑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19日,該案件二審,黎慶洪改判14年。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1999黎慶洪年進入開陽縣騰龍礦產品經營部工作。他勤於學習,開拓創新,從點滴做起,不斷在實踐中磨鍊自己,從一個大貨車司機成長為一個採礦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最後晉升為總經理。他先後對經營部進行改革和重組,終於把一個虧損企業經營到年產值4600多萬元的規模企業,並逐步摸索和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

2005年,他註冊成立了貴州騰龍宏升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帶領全體員工多元並舉、自我積累,堅持經營體制創新,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的可持續力。

成就榮譽

2006年,企業總產值突破1億元,利稅超過2000萬。致富不忘回報社會,先後為公益事業捐資捐物700多萬元。

2006年起,黎慶洪分別當選為貴陽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貴陽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政協第十屆貴州省委員會委員等身份,並獲得了貴陽市創業青年典型、第四屆“中國青年創業獎”等榮譽稱號。

2007年,黎慶洪通過共青團貴陽市委向“希望工程”捐款30萬元,用於幫助貧困學生;組建了綠色磷都貴州開陽拉力車隊,參加全國汽車拉力賽;協助開陽縣政府舉辦全國汽車拉力錦標賽分站賽。

涉黑獲刑

2008年9月10日被貴陽警方以涉嫌賭博罪拘留。

2010年3月31日,貴陽市中院第一法庭認為黎慶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賭博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採礦罪等五項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30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黎慶洪堅稱,“我不是黑社會”,表示要抗訴。其家屬委託知名律師周澤代理此案。

一審宣判

2012年7月23日,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黎慶洪涉黑一案依法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黎慶洪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經過長達1個多月的開庭審理,法院認定,1999年黎慶洪糾集楊松、何菊建、蒙祖玖等20餘人,在貴州省開陽縣成立“同心會”,推舉黎慶洪為“大哥”。在“同心會”的基礎上,黎慶洪糾集何菊建、李相建、黎猛等人,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為黎慶洪等人所經營的礦業提供非法保護、聚眾鬥毆、開設電玩城賭場聚眾賭博以及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

其中黎慶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起組織、指揮作用,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38人先後加入黎慶洪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陸松濤等17人分別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

依照相關法律,法院還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等,分別判處李相建等49人有期徒刑14年至6個月不等或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刑罰。

二審宣判

2012年9月1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黎慶洪等人“涉黑”案依法進行二審宣判。黎慶洪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但具有立功表現,被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0萬元,此前法院一審判決黎慶洪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2000年以來,黎慶洪等人通過有組織的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黎慶洪在該組織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7人積極參加黎慶洪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糾集他人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均系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蔡峰等30人先後加入黎慶洪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均系一般參加者。

二審法院認為,抗訴人黎慶洪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何菊建、蔡峰等37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對李光奇、李湘波等47名抗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黎崇剛等5名原審被告人判決無罪正確,依法予以維持。鑒於黎慶洪在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一審判決雖已確認,亦已酌情從輕,尚可根據其立功情節,適當加大從輕處罰幅度,故依法將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個罪名,數罪併罰作出前述改判。另對4名抗訴人作出撤銷罪名、從輕或減輕處罰等的改判;對1名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的抗訴人的車輛屬於犯罪工具的沒收判決,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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