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黃金及其製品,指列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氯化金、氯化金鉀等[包括氰化亞金(I)鉀(含金68.3%)、氰化亞金(Ⅲ)鉀(含金57%)],其他金化合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非貨幣用金粉,非貨幣用未鍛造金(包括鍍鉑的金),非貨幣用半製成金(包括鍍鉑的金),貨幣用未鍛造金(包括鍍鉑的金),金的廢碎料,鑲嵌鑽石的黃金制首飾及其零件(不論是否包、鍍其他貴金屬),鑲嵌瀕危物種製品的金首飾及其零件(不論是否包、鍍其他貴金屬),其他黃金制首飾及零件(不論是否包、鍍其他貴金屬),金制工業、實驗室用製品,黃金表殼(按重量計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黃金表帶(按重量計含金量在80%及以上)。
管理規定
1.列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貨物進出口通關時,海關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準許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2.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間進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免於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準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3.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黃金及其製品,應當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準許證。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珠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黃金及其製品,應當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準許證。
4.捐贈進口黃金及其製品,海關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分行簽發的批件,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5.進出口金幣(僅限於硬幣或紀念幣,不包括具有錢幣學收集意義的硬幣及紀念幣),海關驗核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出具的進出口黃金證明檔案和蓋有中國金幣總公司印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金幣的進出境僅限北京、瀋陽、上海、廣州、深圳、拱北口岸。
6.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準許進口黃金的批件和授權書當年有效。
7.加工貿易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不需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加工貿易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經批准內銷時,需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並按規定辦理內銷手續。
8.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準許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J”,編號欄填報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準許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