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主管部門及管理方式
黃金及製品進出口管理屬於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限制進出口管理範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為黃金及製品進出口的管理機關,具體規定為:(1)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出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
(2)進口黃金及其製品,進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批件,即“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適用範圍及報關規範
1.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製品合法出口的證明檔案,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範圍:實施出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基合金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渣、廢液、廢料,包金製品,鑲金製品等。
(2)報關規範:向海關申報出口上述範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送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
2.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製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檔案,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範圍:實施進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基合金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液、廢料,包金製品,鑲嵌金製品等。
(2)報關規範:
①向海關申報進口上述範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②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