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黃石政規〔2010〕1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制定配租計畫,承擔受理申請、資格審核、備案等工作。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在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礎上,逐步向城市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住房困難家庭及個人供應。
市住房保障部門每年提供一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專門用於市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黃石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士家屬、傷殘軍人等符合租賃條件的群體配租。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的具體條件和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每兩年調整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條件和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實行預登記、申請、審核、公示和分類輪候、契約管理、年審制度。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原則上二人家庭戶租賃一室一廳戶型住房,合租戶、異性成年人組成的二人家庭(不含夫妻)和三人(含三人)以上戶租賃二室一廳戶型住房。
第七條 在考慮就近安排、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基礎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按照分區排序的方式進行,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按申請意願實行分類搖號。
第八條 家庭成員中有身體殘疾、患有重大疾病、70歲以上老人的,可優先分配相對較低樓層的住房,其他家庭參與搖號分房。
第九條 一般情況下,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單人家庭和無監護人的重大精神殘疾家庭,由民政(福利)部門予以安置,暫時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範圍。但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在其監護人作出相應承諾的條件下,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單人家庭及35歲以上的未婚單人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的,可享受150%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預登記
第十條 面向社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具有本市戶口的新就業人員、非市區戶口但在本地就業兩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單位既可由個人提出申請,也可由單位集中提出申請。原則上,以單位集中申請為主。單位集中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入住人員組合租賃方案》;
(二)入住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契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本市無住房證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契約。申請單位根據批准的組合租賃方案,集中辦理入住手續,集中繳納租金以及相關費用,並承擔本單位租賃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由家庭或個人直接提出申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委託單位進行審核和公示,經公示符合條件後,發放配租資格證。申請人持資格證通過搖號或抽籤配租。未獲租賃的申請人,在下一輪配租時,增加一次搖號或抽籤的機會。
第十五條 當年配租申請均納入下一年度公租房預登記範圍,作為下一年度公租房供應計畫(含建設地點)制定的依據。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六條 眾邦城市住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邦公司)受市政府委託,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經營管理。屬地房管所接客群邦公司委託,對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後期管理。
第十七條 取得租賃資格的家庭或個人應持配租資格證與管理或授權管理單位訂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一年。承租人應當在接到入住通知後的二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併入住。逾期未入住的,視為終止租賃契約。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申請按照《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補貼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配租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其他放棄資格的。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列入徵收(拆遷)範圍的,徵收(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和委託管理單位。徵收人應當與產權人簽訂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產權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告知安置方案,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徵收(拆遷)。租住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如需繼續承租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安置。
第二十一條 眾邦城市住房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的單套(間)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所在樓棟的物業管理規定執行。
集中建設或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服務可以委託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也可採取居民自治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符合最低收入保障標準的,免收物業服務費;承租人符合低收入保障標準的,免收50%物業服務費;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減免條件的,需全額承擔物業服務費。上級如有新的規定,則按照上級檔案執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約定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承租房,責令其按同區位市場租金1倍的標準補交房租,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住房保障誠信檔案,三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同時,在相關媒體上公示並通報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原政府投資且已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未售國有公房、廉租住房等,由眾邦城市住房投資有限公司與承租人重新訂立《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不願意接受契約約定的,應自行退出。其他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購買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獲得了拆遷還建房或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了達到保障面積標準的自有產權住房的,應退出所租賃的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授權管理單位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二十八條 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租售並舉,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所租住的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出售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社會性公共租賃住房和混合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如住房在滿足本企業和共有產權人需求的基礎上,仍有多餘住房的,可納入公益性公共租賃住房計畫,統一租賃。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政府授權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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