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炎[福建龍巖原市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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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炎[福建龍巖原市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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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炎,男,漢族,1960年9月出生,福建南安人,1982年11月入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福建師範大學地理系畢業,理學學士。 曾任中共福建省龍巖市委書記。 2015年5月被雙開。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9年09月—1983年08月,福建師範大學地理系地理專業學習,獲理學學士學位;

1983年08月—1984年08月,福建省南安縣碼頭公社專職團乾;

1984年08月—1984年11月,福建省南安縣碼頭公社(鄉)黨委副書記;

1984年11月—1985年03月,共青團福建省南安縣委副書記;

1985年03月—1987年07月,共青團福建省南安縣委書記(其間:1987年04月—1987年06月在中央團校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7年07月—1993年10月,共青團福建省泉州市委副書記(其間:1988年03月—1989年03月為泉州市直機關駐德化縣 赤水鄉扶貧工作隊隊長兼任鄉黨委副書記;1993年02月—1993年07月在省委黨校學歷班學習);

1993年10月—1995年06月,福建省德化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1995年05月—1995年07月在福建省委黨校宣傳部長培訓班學習);

1995年06月—1997年12月,共青團福建省泉州市委書記(其間:1997年03月—1997年07月在福建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年12月—1998年04月,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98年04月—2001年12月,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省青聯副主席;

2001年12月—2002年12月,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2002年06月起主持團省委工作)、黨組成員,省青聯主席(其間:2002年03月—2002年05月在中央黨校選調生班學習);

2002年12月—2003年06月,共青團福建省委書記、黨組書記,省青聯主席;

2003年06月—2004年08月,共青團福建省委書記、黨組書記,省青聯名譽主席;

2004年08月—2005年01月,福建省旅遊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5年01月—2008年05月,福建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其間: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8年05月—2009年01月,福建省龍巖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代市長;

2009年01月—2012年01月,福建省龍巖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2012年01月—2013年08月,福建省龍巖市委書記;

2013年08月—2014年08月,福建龍巖市委書記,龍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福建省第八屆委員會候補委員(2006年11)、第九屆委員會委員(2011年11)月,

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2003年01)月,福建省第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泉州市第十屆人大代表(南安)、泉州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德化),

南安縣第九屆、第十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09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福建省龍巖市委原書記黃曉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接受組織調查。

罷免代表

2014年10月21日,龍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新羅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罷免了黃曉炎的龍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公告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黃曉炎的市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龍巖市委原書記黃曉炎(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進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雙開處理

2015年5月,經查,黃曉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黃曉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省委研究並經中央紀委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曉炎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下一次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決定給予黃曉炎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其他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7月13日,福建省委九屆十四次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追認給予黃曉炎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提起公訴

福建省龍巖市委原書記黃曉炎涉嫌受賄一案,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該案經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處審查起訴。2015年03月25日,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曉炎利用其擔任共青團泉州市委書記,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書記,福建省旅遊局局長,龍巖市人民政府市長,龍巖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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