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9.10——1981.10,廣西玉林地區農業機械學校修理專業學習;
1981.10——1982.05,廣西貴縣大嶺公社農機站專乾;1982.05——1987.07,廣西貴縣縣委辦公室機要科機要員、科長;
1987.07——1990.05,共青團廣西玉林地區貴港市委書記(1985.10—1987.12參加廣西大學自學考試哲學專業學習);
1990.05——1992.03,廣西玉林地區貴港市委政研室副主任(正局級);
1992.03——1992.07,廣西玉林地區貴港市供銷社副主任、副總經理;
1992.07——1993.07,廣西玉林地區貴港市供銷社副主任、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1993.07——1995.12,廣西玉林地區貴港市五里鄉黨委書記;1995.12——1996.02,廣西玉林地區貴港市大圩鎮黨委書記;
1996.02——1996.05,廣西玉林地區貴港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6.05——1998.08,廣西貴港市港北區委常委、副區長;
1998.08——1999.12,廣西貴港市糧食局局長(1997.09—1999.07在廣西師範大學在職研究生班中國近現代史專業學習);
1999.12——2000.12,廣西貴港市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0.12——2001.02,廣西桂平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1.02——2005.09,廣西桂平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5.09——2005.10,廣西桂平市委書記;
2005.10——2006.08,廣西桂平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6.08——2008.11,廣西桂平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副廳級);
2008.11——2008.12,廣西貴港市委常委、桂平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8.12——2009.01,廣西貴港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桂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9.01——2009.02,廣西貴港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桂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02——2009.12,廣西貴港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09.12——2010.01,廣西貴港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委統戰部部長;
2010.01——2016.03,廣西貴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
2016.03——2016.08,廣西貴港市委常委,貴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14日,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貴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黃志光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5日,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中共貴港市委原常委、貴港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黃志光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黃志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與他人合夥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黃志光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黃志光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
提起公訴
2017年04月17日,據高檢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黃志光(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志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志光,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梧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志光利用其先後擔任廣西桂平市市長、市委書記、貴港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黃志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故意逾越職權,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宣判
2017年7月28日,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原廣西貴港市常務副市長黃志光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黃志光先後利用其擔任廣西桂平市市長、市委書記,貴港市市委常委和貴港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50萬元。2007年初至2010年,黃志光任桂平市市委書記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故意逾越職權,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13.5萬元。
法院認為,黃志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志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濫用職權,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實行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主要論文
主要論文有《實施“四五”規劃 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抓住西部大開發機遇 加快桂平發展》、《政府主導 市場運作 努力把桂平建設成為區域性旅遊中心城市》、《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努力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山水文化旅遊城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