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
1971.10——1975.02,廣東省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鹽田國防公路指揮部工人、政工員、政工副組長;
1975.02——1979.05,廣東省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副經理(其間:1975.11—1976.11參加寶安縣龍崗基本路線教育工作隊,任副隊長);
1979.05——1984.09,深圳市深港汽車運輸公司副經理、總經理;
1984.09——1986.07,在深圳教育學院中文系幹部專修班學習;
1986.07——1991.10,深圳市深華汽車運輸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兼華港實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1991.10——1995.07,深圳市運輸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0.06—1993.06在廈門大學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學習;1992.01—1995.07兼任深圳深大電話有限公司董事長);
1995.07——1996.04,深圳市寶安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6.04——1999.12,深圳市寶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9.12——2003.05,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寶安區人民武裝部黨委第一書記;
2003.05——2003.06,廣東省汕頭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3.06——2006.10,廣東省汕頭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6.10——2007.01,廣東省汕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07.01——2010.05,廣東省汕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0.05——2011.02,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立案審查
接受調查
2011年2月25日,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黃志光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1年5月24日,深圳市政協召開五屆六次常委會。根據中共廣東省委、深圳市委有關檔案精神,市政協常委會議表決,一致通過了《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免去黃志光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的決議》和《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撤銷黃志光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議》。
開庭審理
2013年11月11日上午,黃志光在廣州市中院的公開開庭審理。
受賄
2002年至2010年間,黃志光在擔任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詹某某給予的玉石擺件26件,維臘木插畫桶一個。詹某某還給黃志光送了一張價值33萬元的香枝木羅漢床。
1999年至2001年間,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農業局局長、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委書記劉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為劉某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1年至2002年間,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兩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為其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2年至2003年間,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為拜把兄弟黃順豐及姚某某取得寶安區光明街道工程提供幫助。
2005年至2006年間,任汕頭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為黃順豐請託的曾某某、徐某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6年,黃志光和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提起,家鄉寺廟修大佛缺資金的事,希望得到李的支持。李當場表示捐出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可以黃志光的名義捐出。後來,黃志光以兒子之名把這筆錢捐給了雞鳴寺。
2007年11月間,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收受黃順豐給予的人民幣120萬元。黃志光多次在“拜把兄弟”黃順豐面前提到,想給兒子買套新房。後來黃順豐幫忙物色了一套價值990多萬元的怡景花園別墅。黃順豐趁買房之機給了黃志光120萬元。
2008年至2010年間,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為黃順豐持股的汕頭保稅區海偉酒類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業務開展提供幫助。
2008年至2010年間,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先後兩次收受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8.2萬元的冬蟲草17斤。
非法持有槍枝
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氣槍各一支,並辦理了槍證。
但持證到期後仍非法持有,並將其藏於住處。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一直非法持有並藏於深圳住處。
宣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對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案進行一審宣判,黃志光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80萬元、制式獵槍6支、制式氣槍1支、玉器擺件、香枝木羅漢床等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還將繼續追繳黃志光違法所得。
改判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因受賄、非法持有槍枝罪,去年年底經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不過,對於房地產開發商李亞鶴以黃志光兒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一審法院未認定是受賄。檢察院進行了抗訴。近日,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認定100萬系受賄,黃志光被加刑一年。
案情爭議
一審
2013年12月,黃志光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然而,由於黃志光有一筆100萬的款項未被法院認定為受賄款,廣州市檢察院隨後提起抗訴。
廣州市中院認定這100萬元不屬於受賄款,主要理由是李亞鶴給100萬元給黃志光,是為了捐資建佛,黃志光本人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且捐出後寺廟未返還任何款項,黃志光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故對此項指控不予支持。
二審
此案二審時,出庭支持公訴的廣東省檢察院檢察員也認為,黃志光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構成受賄罪,應定罪處罰。而後黃志光以其子名義捐贈給寺廟,是事後對贓款的處理,不影響定性。
多項證據表明,黃志光與李亞鶴之間確實存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跡象,黃志光在汕頭任職期間,為李亞鶴掌控的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投資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建設提供了不少幫助。
曾任汕頭市副市長兼東部經濟帶項目指揮部總指揮的蘇某光在作證時說,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建設最初溝通的合作對象是中交公司,但某次和黃志光、李亞鶴會面後,他就意識到黃志光準備叫李亞鶴參與東部經濟帶項目,“有點變味”、“讓人很難接受”,而且黃志光在市委、市政府的多次會議上都明確了招投標環節的意見,“只差沒有說明就是讓金光華中標這個話”,最後建設項目果然是金光華集團中標。
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黃志光收受李亞鶴的賄賂款100萬元,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對黃志光受賄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黃志光的執行刑期從一審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