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黃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機構編制規範性檔案,並督促落實。
(二)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
(三)負責全市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全市副科級以上行政機構設定。
(四)審核市委、市政府部門和市人大、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市級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方案。
(五)協調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部門、市委部門與市政府部門以及市與縣(區)的職責分工。
(六)審核縣(區)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與調整方案;審核縣(區)、鄉鎮(街道)兩級行政編制總額;指導縣(區)、鄉鎮(街道)以及各類開發區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審核全市副縣級以上事業單位的設定;審批全市科級事業單位和冠以黃山市名稱的事業單位設定;組織擬定全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八)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開展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承擔市直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縣(區)級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落實情況和市政府部門“三定”規定執行情況評估工作。
(十)負責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職責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及市本級事業單位人員招錄(聘)機構編制審核工作;負責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機構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指導規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
(十一)聯繫中央、省直部門駐黃機構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一)綜合科
承辦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開展調研,承辦綜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工作;研究制定機關內部管理制度;承辦機關財務、資產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辦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和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紀檢工作;承辦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效能建設;承擔全市機構編制統計工作;承辦全市機構編制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規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
(二)機關機構編制科
研究提出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直黨政各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方案;審核區縣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全市各類開發區的機構編制;審核全市副科級以上行政機構設定;承辦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工作;承擔全市機關人員招錄機構編制審核工作;協調市直各部門以及市與縣(區)的職責分工;承辦區縣、鄉鎮行政編制分配和調整工作;承辦全市軍轉幹部專項編制分配工作;指導縣(區)、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行政綜合執法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聯繫中央、省部門駐黃行政機構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三)事業機構編制科
研究提出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研究提出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直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全市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和冠以黃山市名稱的事業單位機構設定;指導縣(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職責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員招錄(招聘)機構編制審核工作;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機構編制總量控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聯繫中央、省部門駐黃事業單位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四)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科
監督檢查各區縣、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機構編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監督檢查和評估市直各部門“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並對區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監督檢查省、市下達各區縣、各部門的編制總額和機構設定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受理違反機構編制法規、紀律的檢舉和投訴,承辦“1231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承擔機構編制管理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工作;指導區縣機構編制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及編制冊管理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機構編制審核工作。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履行《行政許可法》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賦予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職責,擬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處理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指導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績效評估及年度報告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