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簡歷
1982年8月至1985年5月,先後任泰順縣農業局農藝師、縣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
1985年5月至1986年6月,任泰順縣裡光鄉黨委書記;
1986年6月至1990年10月,先後任泰順縣農業局副局長、局長;
1990年10月至1994年6月,任溫州市種子公司副經理、溫州市農業站副站長、溫州市紡織品對對外貿易公司副經理、副書記;
1994年6月至2001年11月,任溫州市農科所所長、黨委書記(副縣級)、高級農藝師,溫州市農業科學研究院(溫州農校)常務副院長、黨委副書記、副校長(主持黨委、行政工作);
2001年11月至2003年1月,任溫州市農業局副局長,其中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掛職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員會任農經處副處長;
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任中共平陽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其中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由省委組織部組織推薦並通過全國統一入學聯考在清華大學脫產攻讀公共管理專業碩士學位。
2006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共平陽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中共平陽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7年1月至今,任中共平陽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9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平陽縣委副書記、縣長黃安波已被省、市紀檢機關“雙規”。
貪污審判
判罰依據
浙江省洞頭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對平陽縣原縣長黃安波當庭作出判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8年,黃安波在歷任平陽縣委常委、紀委書記,平陽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總計74.32萬元。 檢察機關並指控,2002年以來,平陽縣某房開公司建造華廈大樓,房開公司擬將地下室69個停車位用於銷售。按照相關規定,若銷售該地下室停車位應補交土地出讓金443.1248萬元。為此,2007年春節後,該公司董事長黃某分別送給黃安波及分管的原副縣長徐定錦(已判)各10萬元。2007年9月5日,黃安波濫用職權,違規簽署“同意”,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443.1248萬元。 黃安波對檢察機關起訴他的受賄事實全部翻供並作辯解。法庭經過調查並經合議庭合議,認為所有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有關聯性。黃安波利用職務便利,十多次收受他人錢財7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在濫用職權罪名上,黃安波對起訴書中指控他導致440多萬元國家經濟損失的金額提出異議。他認為自己沒有超出正常職務範圍,土地出讓金減免是歷史遺留問題。
判罰結果
法庭經過調查及合議庭合議,認為黃安波的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罪,但是地下69個停車位需要繳納的土地出讓金440多萬元依據不足,總金額應在20萬元以上。 據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黃安波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黃安波退贓的74萬餘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