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正統契約法被許多人指斥為沒有發展前途甚至被判處死刑的時候,麥克尼爾卻出人意料地扮演了一個反潮流的角色,他沒有站在流行的契約過時契約死亡一邊,也沒有盲目地去支持傳統契約的原則,而是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契約這一古老的話題給予了新的闡釋,以一種社會觀系的視點去重新解析契約這一法律現象。
無疑,麥克尼爾從社會層面分析契約的理論帶有很強的實踐主義色彩,其將契約這一法律界的專門術語放在社會關係這種動態系統中,是法律研究方法的進步;其思考問題的角度,無論是對於傳統法學各基礎概念的重新認識還是基本研究範疇的重新界定,均有著大啟發意義:其關係論的視角定位,對法學本身界定也具有相當的意義。
麥克尼爾作為一名富於探索精神的學者,其優美的文筆和流暢的演說一貫受到人們的推崇,自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後,麥克尼爾一直在各大學擔任契約法的教授,他先後任職於維吉尼亞大學、康乃爾大學以及西北大學等,並經常受各界人士邀請去做關於契約法律的講座。麥克尼爾現已移居英國愛丁堡,其常常在各地週遊,閒來便著書立說,過著平淡悠閒的生活。就是在這種近乎閒散的情況下,麥氏一直關注著契約法的發展走向,並不時發出令人不得不矚目的言論。雖然學術界對其有些觀點頗有議論,但麥克尼爾本人卻與之淡然應付,頗有世外之人的風度。隨著契約法領域論戰的激烈,麥克尼爾有時還是會非常投入地探討某個問題,而在研討問題時,其風趣的言論又常常會將高深的理論輕易讓眾人領受。雖然在理論上麥克尼爾是個喜愛標新立異的人,但生活中的他卻是一個傳統保守型的人。麥氏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妻子南茜是一位真正的賢妻良母,給了他生活工作上的照料與支持,長子羅德里克,麥克尼爾同樣也是一名法學研究者,其與父親相得益彰,成為學術上的諍友。
代表著作
麥克尼爾在契約法學界頗有代表性的著作就是《新社會契約論》一書,該書源於麥氏在西北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羅森塔爾講座(Rosentha1 1ectures)上的演說,由其本人整理後付梓。該書集中表達了其關於契約法重大問題的思考,麥氏一再聲稱,書名為“新社會契約”並非意味著約定俗成的講法,更確切地說書名是一種隱喻。但無論如何,麥克尼爾的新社會契約確實對約定俗成的傳統法律意義上的契約觀念給予了一次大的衝擊,經由其手的“契約”,顯然已被賦予了新的生命,新的內涵。
主要觀點
麥克尼爾認為,所謂正統意義上的契約法,實際是一種古典和新古典主義的契約法,其所認為的契約,某種意義上是恢復最古老的契約。與經典意義上的契約不同,麥克尼爾給契約下了一個定義,他認為契約必然具有關於未來合意的性質,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契約不過是有關規劃將來交換的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係。
這實際上表明麥克尼爾有一種突破傳統契約理論固定模式的理念,其非常注重在變動的社會結構體系中,如何對未來的交換進行統籌安排。他看到社會的變動性對契約事實的影響。注意到當事人因契約而在隨後可能產生的一系列依存性社會活動中的對各種價值的要求,因而麥克尼爾不願再拘泥於前人那種就法律結構內部去探求契約含義的方法,而想通過對社會發展,社會技術性含量增高的事實研究去把握契約真義。麥克尼爾強調契約的社會關係實質,不再孤立地就要約、承諾、合意而認識契約。這些觀點均受到本世紀西方社會學思潮的強大影響。麥氏聲稱的關係契約論實際上也是在當今西方法學界將目光轉向社會本位這一大背景的前提下產生的。
關係契約論將各種社會人際關係作為契約研究的切入點,正如麥克尼爾所稱“因為關係變得越來越複雜,並且要求只有通過複雜的方式才能實現協作,因而創立行政法和行政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簡單地應付社會經濟問題。”
關係本身已成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大背景。與傳統實證主義法律體系不同,關係主義法律體系已超越了對國家法、國家司法制度、訴訟程式模式的研究,而將重心轉移到了社會範疇的法律現象。麥克尼爾引用大量不同於尋常解決法律事務的實際方法,以一種模糊概念去重新界定合法與非法,立足於社會本位而探討法本身,從法產生、法律糾紛解決入手追求一種類似生態和諧的法律動態運行,這實際上表明了其對法律所持的社會學立場。不再恪守於僵化的國家與法的伴生以及隨之的社會結構的靜止性,而提倡社會造法,認為法乃至契約實際是社會關係的一環而最終又造就社會本身,這已是將系統論的精神貫徹於法學研究了。
作為一名充滿想像力的契約法學家,麥克尼爾對未來社會法律同樣有著深刻的見解,他指出當今世界是一個由古代人類不斷追求技術而將自身也內化為“技術人”的這樣一個過程進化而來的。他認為“技術人總是一個有目的的人,一個不斷地計畫的人”。
正是這種技術導致“為實現預定目標而使用的標準化的辦法摧毀了自發的和隨意的行為,而有利於深思熟慮和合理的行為”。
麥克尼爾從而從技術時代的社會——通過官僚體系維繫推導出後技術時代的一種超越前者弊端的品性,即更加重視各種價值以至各種個性的共存,而不是力圖在現有社會結構中造出一種權威機制,因而在麥克尼爾看來,契約法律的發展如同後技術社會一樣,應是在一種追求社會和諧基礎上的對各種價值共存的肯定。因而麥氏認為,良好的社會發展應是達到“一個承認不同價值間衝突並尋求均衡的和解的時代,”雖然是不完美的,但“是一種人性的和技術的世界”,是人類在對技術的及因技術而形成的一整套社會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反思的結果上產生的。契約法在這樣一種大背景趨勢的條件下,勢必也就有了自身的正確軌跡,由技術時代的單獨靜止而向後技術時代的關係契約演化,而這正救了傳統契約的命。當然麥克尼爾也並不認為後技術社會就會穩定出現,正像麥氏所稱“技術人用了一萬二千年來征服世界,他也許能用更短時間重新征服後技術世界。”但基於對人性的信任,麥克尼爾堅信即使會有技術人的再次征服,但同樣有後技術時代的再生,因為那“是一種將計畫、權力和至善論控制在人本主義範圍內的時代”,而這正是麥氏所追求的關係契約法的生存社會環境。
由於麥克尼爾曾在富勒門下讀書,深受其契約利益論影響,後來又受到契約法學家海維格斯特研究方法的影響,因而其著重將契約問題社會化,突出契約中當事人及協定內容的內在社會關係,使法律關係有了社會關係的實體意義上的支持。由麥克尼爾在社會基礎上著力於相互性和角色作用的團結機制,因而可看出其也受到普魯東政治經濟學和迪爾凱姆的社會學的影響。由於麥克尼爾的生活背景正是20世紀西方社會學研究及各種思潮的高峰期,而當時美國社會又存在極端個人主義和自治共同體這二者相互依託的社會現實狀況,因此麥氏的種種對法律特別是契約法的社會學角度的考慮就特別富有時代感。其提倡的關係契約不僅在契約法領域中獨樹一幟,並且在整個法學領域中也占有相當重要的一席。麥克尼爾對新社會契約的態度可用其自己的一句富於趣味的話來表明——“也許你和你的孩子們仍有好運氣,能夠生活在一種好的新社會契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