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池縣財政局

(五)行政政法股1、承擔黨群、行政、政法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2、組織執行有關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全縣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3、承擔全縣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含小汽車管理);4、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相關財務管理辦法。 (六)國庫股1、負責預算執行;2、管理部門預算指標,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3、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4、統一管理縣財政的銀行開戶和財政專戶;5、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6、建立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七)社保教科文股1、承擔科技、民政、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2、組織執行有關單位財務管理制度;3、監督管理教科文衛和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4、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經費和醫療衛生支出;5、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相關財務管理辦法;6、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主要職能

鹽池縣財政局職能
一、
二、承擔鹽池縣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縣年度預決算草案、財政收入計畫並組織執行;受鹽池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擬訂全縣經費開支標準,負責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工作。
三、負責全縣財政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四、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開展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五、監督實施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度和開支標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預算收支管理。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全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全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國家和自治區及縣本級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落實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編制全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負責政府性債務的管理;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涉外財務的處理和協定、協定草案的制定。
十、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貫徹實施局機關制定的各項制度;
2、做好機要、保密、保衛以及信訪接待工作;
3、做好政務公開。
(二)綜合股
1、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與管理;
2、負責全縣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監督管理;
3、執行和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章和制度;
4、負責監督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標準的執行,統一監督和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和收據,檢查指導票據、收據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彩票的發行;
5、負責全縣外債項目和資金的管理,負責國際組織捐、贈、援款項目的管理。
(三)會計與監督檢查股
1、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會計職稱管理工作。
2、負責管理、監督、檢查委派會計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會計監督、會計信息、財務制度等方面的實施情況;負責統管會計人員的派遣、聘任以及工作的考核、獎罰;負責派遣會計人員財務手續的監交工作。
3、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擬定全縣財政監督 的實施辦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研究擬定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等有關稅收事項,在國家和自治區授權範圍內提出減免稅建議。
(四)預算股
1、擬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
2、編制年度縣本級預算草案,匯總年度鄉鎮預決算,
3、匯總審定縣本級部門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
4、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
5、審查提出部門預算安排意見,負責平衡預算收支,編制縣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
6、擬定縣本級與鄉鎮分配政策,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
(五)行政政法股
1、承擔黨群、行政、政法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
2、組織執行有關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全縣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
3、承擔全縣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含小汽車管理);
4、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相關財務管理辦法。
(六)國庫股
1、負責預算執行;
2、管理部門預算指標,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
3、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
4、統一管理縣財政的銀行開戶和財政專戶;
5、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6、建立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七)社保教科文股
1、承擔科技、民政、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
2、組織執行有關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3、監督管理教科文衛和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
4、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經費和醫療衛生支出;
5、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相關財務管理辦法;
6、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八)經濟建設股
1、管理國家糧食儲備部門事業費,國家糧食專項籌備經費、糧食風險基金等;
2、負責組織財政投資及地質勘探經費管理制度的執行;
3、負責歸口的建設資金的管理,擬定資金收支使用財務管理辦法;
4、監管縣級國有企業、供銷企業的財務,負責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
5、負責組織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擬定和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各項制度;
6、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和轉讓及處置,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辦理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的具體工作。
(九)農業和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1、研究執行財政支農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
2、擬定組織實施農業財務制度和本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資金管理的規章制度;
3、管理農口事業經費、支農專項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劃撥、配套資金的落實和有償資金的安排,監督檢查各項目單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4、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負責檢查在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及進度,提出項目執行中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建議,負責擬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驗收方案,參與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並負責項目驗收工作總結和資料彙編工作
5、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工作以及農業綜合開發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統計及數字方面的信息工作,負責日元貸款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十)政府採購辦公室
1、組織宣傳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擬定本縣政府採購工作的相關制度、規定;
2、對部門、單位執行《政府採購法》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依附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按品目或項目匯總編制本縣年度政府採購計畫,並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批覆給採購人和集中採購機關;
4、負責政府採購的效益評估;
5、負責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採購信息,並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6、受理本縣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項目有關的當事人。
(十一)國資公司
1、管好用好授權範圍內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及政府撥入的貨幣資金,依法營運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最佳化資本結構和資本配置,盤活國有資產,承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2、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負責對區域內城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以及國家投資的公共建設項目進行投融資和建設管理;
3、授權管理經營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完畢後遺留的國有資產;
4、根據政府產業政策,對縣重點龍頭企業和中小企業進
行引導和扶持,提供擔保貸款;參股、控股經營有收益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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