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菸草製品零售市場流通秩序,有效配置菸草市場資源,合理布局菸草製品零售點,保障菸草製品零售戶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改委《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菸草製品零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區)菸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審批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依法對菸草專賣零售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零售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
 第四條 從事菸草製品零售經營,應當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
第六條 申請人向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當遞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或戶口薄複印件一份;
(三)申請人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兩張;
(四)資金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協定複印件。
(六)住所與經營場所相獨立的書面證明或說明。
第七條 殘疾人(非智殘)、軍烈屬、復退軍人、低保戶、夫妻雙方下崗職工、應屆大學畢業生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持相關證明,經核實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
第八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填寫《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簽收。
第九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十一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將《行政許可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請人。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經審查不予發放零售許可證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予以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原則
 第十四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的設立,應當以當地的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和消費能力等因素為依據,制定布局規劃。
第十五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規劃的修改與調整由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通過聽證後制定,並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零售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七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十七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停止經營業務一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三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在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九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拒絕變更登記的,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註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菸草專賣零售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從事菸草專賣零售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經營菸草製品一年內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菸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經營菸草製品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菸草專賣零售經營者遺失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應當先登報掛失,聲明作廢,再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重新領取許可證。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使用塗改、偽造、變造的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變更、註銷手續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亮證經營菸草製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製品零售業務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菸草製品貨值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其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鷹潭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4月27日批轉的《鷹潭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鷹潭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附屬檔案:
鷹潭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捲菸零售市場流通秩序,有效配置菸草市場資源,合理布局捲菸經營零售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改委《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申請辦理菸草許可證應當符合本規劃的合理布局設定。
第三條 市區、縣城、主要街道菸草製品零售點間距應當相隔80米以上。
城區非主要街道菸草製品零售點間距應當相隔20米以上。街長500米以內的,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15戶;街長1000米以內的,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20戶。
公路沿線菸草製品零售點間距應當相隔50米以上。
第四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菸草製品零售點應當控制在店面數量的20%以下,最多不得超過5個,其間距應當在20米以上。
第五條 200戶以上的綜合批發市場設菸草製品零售點不得超過5個;200戶以下的綜合批發市場設菸草製品零售點不得超過3個。
第六條 廠、礦家屬區內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菸草製品零售點不得超過2個,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設1個零售點,其間距應當在20米以上。
第七條 住戶在80戶以下的住宅小區內設立1個菸草製品零售點,每增加50戶可增設1個,最多不得超過5個,其間距應當在20米以上。
第八條 行政村、自然村每500人設1個菸草製品零售點,不足500人的可設定1個零售點;對於面積較大,居住過於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根據方便消費者購買的原則合理設定捲菸零售點。
第九條 滿足特定群體消費、有一定規模(8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餐飲酒樓、KTV、酒吧等特殊服務場所可根據需求設立捲菸零售點,不受零售點總量及間距限制。
第十條 旅遊景點根據上年度該景點總人流量設定菸草製品零售點,每10000人流量設立一個零售點。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不予設立菸草製品零售點:
(一)中學(含中等專業學校)、國小及幼稚園校園內;
(二)中學(含中等專業學校)、國小及幼稚園校門口周邊間距100米以內;
(三)流動攤、點、車、棚;
(四)與主營南雜、食雜、飲食、娛樂等服務無關的電話超市、藥品商店、美容理髮、五金交電、建材裝璜、儀器儀表、珠寶、修理、網咖、水果店等經營場所;
(五)加油站、液化氣站和經營化工、油漆、農藥、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和商店及其它木材交易市場、加工廠、森林公園及有明顯禁止吸菸的園林場所等重點防火區域;
(六)經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屬違章建築或待拆遷建築的場所;
(七)申請經營的場所屬住宅性質的或經營場所與其住所沒有相對分離的;
(八)不符合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符合本《規劃》規定的,通過市場調節和監督管理逐步達到要求。
第十三條 本規劃所稱的間距,以店面兩側的零售點距離界定,測量標準系兩經營店鋪之間可通行的最近直線距離。
第十四條 市區、縣城主要街道名錄由鷹潭市菸草專賣局根據市場需求與發展適時公布。
第十五條 本《規劃》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鷹潭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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