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鶴崗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是為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由黑龍江省鶴崗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07月06日頒布並生效。這也是一部規範及明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法規,

檔案發布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崗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

鶴政發〔2010〕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鶴各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鶴崗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檔案內容

鶴崗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各種股份制企業等,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應當執行的有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執行的行業標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設施保障責任:

1.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

3.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帶和使用。

(二)資金投入責任:

1.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2.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

3.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4.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三)安全生產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責任:

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規章制度制定責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並督促落實。

(五)安全教育培訓責任:

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1.主動獲取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並貫徹落實;

2.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3.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4.依法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或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5.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確保其處於可控狀態;

6.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

1.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

3.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認真抓好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排查、認定、分析、建擋、監控、治理和核銷工作;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七)及時、準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積極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企業在產權轉讓時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在產權變動契約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時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八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出租單位承擔相應後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生產單位(分廠、工段、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三同時”管理制度、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及塵毒治理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二)廠區動火管理制度;

(十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必須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低於1%;從業人員在200人以上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不得少於3人;50—200人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不得少於2人;50人以下的,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確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規劃和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具體實施或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四)組織制訂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與事故隱患負責組織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做到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六)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九)按規定監督或按時發放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十)適時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預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十一)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高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並按計畫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畫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並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有關“四新”(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安全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企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六章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資保障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全年的經費預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戶核算,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積極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檔案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檔案;

(二)企業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和財務計畫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畫,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檔案;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於生產或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高危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並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竣工驗收合格後進行總體竣工驗收,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七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高危企業須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行業安全標準化達標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使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變為從業人員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崗位操作的自覺行為。

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企業應當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開展職業健康體檢,確保從業人員身體健康。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整改計畫,限期整改。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整改登記制度,設立隱患排查整改台賬。

第三十四條 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實到位;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於安全運行狀態;

(三)塵毒、有害等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是否處於可控狀態;

(十)其它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在班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

(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發現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

(五)發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迅速組織撤離現場,並向領導報告;

(六)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範措施。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企業每半年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告和治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九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條 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承包契約、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後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企業的有關組織應當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徑,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完不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練掌握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八條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必須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定。應急救援組織在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應當吸納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四十九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後工作,按規定支付傷亡人員賠償金。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管。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引導企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企業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定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行政許可。發現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行政許可。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第五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廣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企業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應當予以曝光,對不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民眾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督促企業排查事故隱患並做好整改工作,加強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個體經營戶。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礦山開採、建築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係數較高、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對生產造成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第六十條 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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