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2006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施方案

(一)安置對象 3、其他按政策應安置工作的城鎮退役士兵全部實行貨幣化安置,自謀職業。 3、12名城鎮退役士兵全部實行貨幣化安置、自謀職業。

鳳府辦發〔2006〕67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現行安置法律法規,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於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6]1號)、省民政廳《關於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軍休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黔民發[2006]11號)和《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06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辦發[2006]6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改革的目的和意義
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雙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城鎮士兵安置工作,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按照政府安置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勞動力人才市場有機結合,採取自謀職業、安置就業、扶持就業等多渠道、多形式,引入競爭機制,既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也有利於加大開發使用軍用兩地人才的力度。提高勞動者素質,真正實現擇優安置,優者就業,確保我縣軍地兩用人才的使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二、安置方案
(一)安置對象
1、服滿現役兩年以上的城鎮退役士兵;
2、服滿現役10年以上(含10年)的轉業士官;
3、未服滿現役10年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或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士官;
4、五至八級因戰、因公致殘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5、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則
1、轉業士官、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者、五至八級因戰、因公的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孤兒,原則上實行指令性安置,並鼓勵其自謀職業;
2、上掛部門子女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保底安置和“有償轉移安置”的原則;
3、其他按政策應安置工作的城鎮退役士兵全部實行貨幣化安置,自謀職業。
(三)安置任務
2006年我縣接收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15名。其中:四級轉業士官1名、中央省屬單位子女2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3名、企業單位3名、乾居民6名。
(四)安置計畫
1、1名四級轉業士官由政府指令性計畫安置;
2、中央省屬單位2名,由駐風上掛部門負責包乾安置。
3、12名城鎮退役士兵全部實行貨幣化安置、自謀職業。
(五)貨幣化安置的辦法
1、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標準。服滿現役的城鎮士兵每人一次性補助16000元,超期加發20%,三等功的另加發500元,在西藏服役滿兩年以上(含兩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另加發2000元。
2、對自謀職業的退伍軍人優惠政策。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和攤位,除依法頒發證照收取工本費外,在3年內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3、自謀職業的手續辦理: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憑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填發的領款證和《自謀職業證書》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並完善相關手續。
4、中央、省、市單位子女由上持部門自行安置。
5、政府只負責安置對象的第一次就業,從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和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起視為安置。凡不服從安置分配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六)紀律要求
1、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抵制、拒絕,對拒不執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或不按規定及時自謀職業相關手續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和予以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並確保完成安置任務。
2、為確保今年的安置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縣人武部、紀檢、監察、編委、人事部門、民政、安置辦要共同參與組織安置,各部門要各盡其職,對安置去向和自謀職業人員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3、若因工作失誤,暗箱操作、優親厚友、人情關係等影響安置,甚至造成後果的,視其情節對責任人按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工作步驟
1、5月31日前擬定安置方案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2、6月14日前召開安置領導小組會,通報2005年安置工作情況,2006年的安置計畫.
3、6月20日組織城鎮退役士兵進行待安置期間的崗前培訓,作好動員,傳達貫徹今年的安置政策和《鳳岡縣2006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施方案》。
4、6月25日——30日辦理安置手續、上報安置情況。
6、8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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